论教育语境中的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迪特里希·本纳,柏林洪堡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终身教授。柏林 10099

原文出处:
全球教育展望

内容提要:

文章旨在探讨教育语境中的正义具有什么内涵,以及是否存在一种被证实的关于正义的教育概念。文章并不主张建立一种积极的教育正义概念,而是主张避免把教育当做服务于教育之外的正义规范的工具。因此,文章重点分析了教育中的不正义,并将其在教育系统的不同层面上进行了归类,从而形成了一种有关教育语境中的不正义的教育现象学,这也就是教育现实得以改善的起点。文章最后指出了克服这些不正义的途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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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德国,关于现在的教育制度是否称得上公平,以及各项要求是否符合一种普遍的正义,目前存在着新的争议。有的人批评说,德国的中小学对学生既没有做到机会平等,也没有做到教育公平,他们要求设立一个新的教育委员会来建立“综合学校”,将小学、初中和高中整合在同一所学校中,让这种综合学校成为常规学校,以保障机会平等和教育公平。[1]另一些人则为德国教育制度的淘汰制结构辩护,这种结构除了综合学校外还包括中等学校和传统的文科中学,他们要坚守这种结构。这两种观点都援引了正义的原则:第一种观点强调了儿童对共同教育的权利并试图在整个教育系统中贯彻全纳教育;第二种观点拒绝实行从一年级到高考的全纳教育,并将淘汰视为才能正义(Begabungsgerechtigkeit)的必要措施。

       下面对“教育语境中的正义”的论述试图澄清教育学的基本观点、教育科学的研究和教育政策的改革能如何应对这种争论。本文分四步阐述这个问题:教育语境中的正义如何理解,根本上是否存在一种可以用于评判上述争议的教育学的正义概念?第一节探讨古代实践哲学与现代伦理学中的伦理学和正义理论的关系,并追问现代教育行动的自身逻辑对于阐明教育语境中的正义问题的意义。第二节探讨雷根斯堡的教育学家海德(Helmut Heid)提出的批判,他质疑现代的正义论并不有助于形成正义,反而助长对不正义的正当化。第三节按对教育行动的经典划分——管理的、教学的、咨询的教育来阐述教育情境中的正义问题。第四节提出了一个建议:在形成教育学的正义概念时应放弃积极的正义前设,分析教育系统中存在的不正义,并寻求在教育和社会方面克服这些不正义的途径和手段。

       一、道德、正义和教育在实践哲学诸传统中的关系

       古代神话中的人并非拥有与生俱来的道德和正义感,而是拥有与生俱来的羞耻心和对不公的感知,这促使人分辨善恶并寻求善和公正(此处可参看柏拉图的《普罗泰戈拉篇》中对赫西俄德神谱进行的哲学阐释)。形成羞耻心和对各种不公的感受,这种能力在古代传说中是比人类历史上建立的积极道德秩序和法制更为根本的。[2]例如,在古代的秩序中这一点表现为,这些秩序虽然是被积极地规定的,但是并不说明什么是善的和正义的,而是指出人应当远离的恶和不正义。比如我们在“十诫”中读到,人不应该说谎、偷盗、通奸等等。而见证真理、公正地分配资源、过善的生活却并未在十诫中被提及。[3]

       柏拉图(Plato)在其对话中对同时代的希腊城邦的伦理和法制进行了问题化,并追问伦理和法制如何可能通过教育、教化和政治得到改善。柏拉图在哲学上反思性地提醒人们注意消极德性和随之形成的对不正义的感知。柏拉图将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划归国家,但他的教育设想却并非由政治学推演而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则不同,他将正义提升为善的集中体现,一种应当追求的、通过教育去培养的美德。在他关于国家的学说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哲学相对于教育学具有更高的地位,而教育行动则具有一种从属于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功能,服务于积极的伦理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在亚里士多德式的政治学说中,对羞耻和不正义的感知几乎已经不被提及了。[4][5]

       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那种具有优先地位的积极正义观念旨在让人在城邦中“不要做多种多样的事情”,而是要每个人都做“他分内之事”。[6]这种表述虽然也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出现,但是柏拉图还未肯定性地去使用这种表述,而是将其用于问题化:什么样的事情应被视为每个人的分内之事?在现代民主共和国家中,人天生就具有一种未被规定的、向世界开放的可塑性,在基础理论的视角下,人具有一种构成道德和政治的品质。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传承下来的定见偶尔还被用于根据人所显露的本性、资质、才具、能力和成绩,按共同体所提出的要求来对人进行分级和分配不同的社会资源与职权。

       古人不仅知道要分别看待未被规定的、有羞耻心和感知不公能力的人类天性以及按积极规范和法律把人分成奴隶、手工业者、自由公民和哲学家的做法,而且他们的哲学家还区分了伦理—道德的、法律—政治的和教育—教化的必然性和要求。柏拉图区分了赋予个体的人和赋予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寻求善与正义的使命,而积极的正义观念是无法直接指导这样的寻求的。亚里士多德除了将公正理念指向给定的目的外,还提出一种公正的理念,即道德和法律判决的具体情况绝不可抽象地按照一般性的积极规范来决定,而总是还要联系具体情况来处理。[7]康德(Kant)对规定性判断力和反思性判断力的区分就是与此相关联的。康德将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以及法庭上做判决的环节归结到一点,即道德和法律的准则绝不是仅仅规定性地运用于单个事件,而总是同时反思性地在具体情况中得到解释。因而要澄清的不仅是“这件事按照一个给定的积极规则怎么评判”,而且还包括“这个积极规则是恰当地解释了这件事情还是必须得到改进”。[8][9]

       在基督教中,从奥古斯汀(Augustine)到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形成了一种全面的、总摄人类全部行动的宗教正义观念。[10]基督教不仅形成了对每个人个体独特性及其在上帝那里的位置的理解,而且也提出了一种普遍主义的正义观念。这种观念要令人的全部思想和行动都遵循宗教统摄下的各种正义观念,直至历史终结时上帝的最终审判遵循的也是这样一种正义观念。

       亚里士多德和基督教的正义观念在现代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

       ●卢梭(Rousseau)在教育理论、教化理论和民主理论中对此做出了论述,他认为正义在所有领域都取决于一点:一切规则的正当性都建基于契约论,人们只服从于他们参与创制和解释的法律。[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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