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以来,当代文化实践的显著特征之一,便是由各种新媒介技术催生的媒介融合语境的形成。当代文艺也越来越依赖于这一全新的传播语境。一方面,就新媒介技术而言,严重依赖互联网媒介的当代文艺不仅呈现出碎片化、去中心化和社群化等传播特征,而且其创作、传播和接受过程也日益受到互联网传播逻辑的左右;另一方面,就媒介融合而言,“各种媒体形态的边界逐渐消融,多功能复合型媒体逐渐占据优势”①的传播语境,更在整体上导致了当代文艺传播特质与传播逻辑的改变,进而在影响文艺传播方式的同时造就了与过往迥然有别的文艺传播场域。正如布尔迪厄所揭示,每个场域都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②,“场域”可以更有效地帮助我们深入考察文艺诸元素如何围绕某个中心而相互角力,并构建出一个既以“全媒体”为基本特征又相对稳定的文艺传播系统。通过对这一特定场域的作用机制及其嬗变效应的考察,媒介融合语境中不同文艺场域彼此竞争的共生关系,它们在复杂多元场域网络中潜藏的巨大传播能量及其负面效应,均可得到揭示和说明。 一、媒介融合与文艺传播场域的作用机制 参照詹金斯关于融合文化的理论分析,当代文化的融合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媒介的高度融合得以显现的③。从文艺传播场域的作用机制角度出发,它带来的最直观影响便是场域形态的多元构成性。在媒介融合语境中,具有不同传播逻辑和传播观念的多种媒介形态相互交融,在客观上使得文艺传播场域可以从多个视角来进行划分。比如,从权力中心的视角来看,文艺场域至少可以区分出作品中心场域、艺术家中心场域、政治中心场域和资本中心场域等多重子场域,它们分别围绕文艺作品、艺术家、政治权力和资本权力来运行,这些权力支点必然会在自身场域中谋求利益最大化,并寻求巩固本场域力量均势的最优化。如果按照媒介属性来审视文艺场域,具备不同特质的媒介同样构建了以自身为中心的场域结构,如电视媒介场域、书籍媒介场域、广播媒介场域等。此外,我们还可以从运转机制、结构形态来看,这些文艺场域都具有极为鲜明的传播属性,并呈现出较强的独立性和规约性。 首先,文艺场域越来越呈现出一种多元共生局面。在前媒介融合时代,文艺传播子场域可以看作“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且“诸种客观力量被调整定型的一个体系”④。在媒介融合时代,由于传播媒介的彼此交融,文艺传播子场域也就难以维持自身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往往呈现出集群化与协作化的传播态势,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受众关注和信息流量。尤其是对于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故事世界”、具有较高综合价值的文艺“IP”来说,单一传播场域已远不能满足其对于资本、关注度、未来发展等多方面的渴求,必然要在所涉及的所有传播场域中获得足够资源支持。 以近年来文艺市场上大获成功的漫威超级英雄系列作品为例,最初由漫画连载起家的漫威在20世纪便陆续创作了电影、动画和电视剧系列,但由于媒介发展滞后和时代局限性,一度濒临破产。在2008年之后的十年间,漫威利用自己手中的漫画版权接连创作了包括二十余部院线电影、多部电视剧以及源于同一“IP”的动画片等在内的“漫威宇宙”,并在文学创作、漫画出版、衍生产品发行等子场域发力,使漫威超级英雄系列一举成为当今最为火爆的文艺“IP”。其新作《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更成为超过41个国家和地区的年度票房冠军。由此不难看出,任何单一传播场域在文艺传播过程中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当代文艺只有在多元传播场域聚合而成的综合场域中进行创作和传播,才能实现全方位突围。 其次,文艺传播场域因流量稀缺而产生了激烈的分化与竞争。文艺传播场域中的媒介不仅仅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存在,更是在构建文艺综合场域、形塑文艺传播生态以及传播文艺人文关怀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托不同媒介形式的文艺传播场域,通常都具有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则,并为不同审美和品位的受众提供相应资源和服务。在媒介融合时代,原先遵循各自运行逻辑与规则的不同媒介,被重新整合为一个全新的媒介共同体——“全媒体”,并以此对文艺传播场域的各个方面产生决定性影响。这种媒介权力使其具备了支配整个文艺传播场域的“元资本”,“借助‘元资本’,媒介对其他权力形式施加影响”⑤。然而,由于特定时期内受众数量、注意力以及能够给予文艺作品及其竞品⑥的商业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文艺传播场域也会逐步呈现分化态势,并在场域之间进行竞争,受众、资本、流量等都是这些场域竞相追逐的目标。 从时间维度来看,越来越多的受众放弃了电视传播场域,而将注意力转向了移动互联网传播场域。这不仅导致电视开机率从70%跌至30%,甚至使得众多由文学作品改编并引发较大反响的影视作品只选择互联网作为主要传播方式。从经济维度来看,隶属于同一“IP”的文艺作品在媒介融合语境中被分化成以版权为标志的不同传播场域,如《流浪地球》的文学版权归属刘慈欣,电影改编权让渡给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而优酷则获得了电影《流浪地球》的网络版权。这些属于一个“IP”的文艺作品,基于传播机构、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的差异而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传播场域。它们相互之间虽然偶有助力,但在与其他文艺“IP”竞争的同时,也不乏为维护各传播场域自身利益的“内部竞争”,其最终目的便是实现各自传播场域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