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数字协商民主的重塑

作 者:
汪波 

作者简介:
汪波,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中国政治,网络治理。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信息化时代,协商民主不再是传统协商民主的独奏,而是传统协商与数字协商的协奏。在信息时代,数字化与协商民主两种浪潮汇合形成数字协商民主。数字协商民主正从四个方向重塑协商民主:协商资源分配的均衡化、协商主体关系的均衡化、协商信息的数据化与综合化以及数字协商形式的多元化。基于数字语言所建构的数字协商打破了传统协商场域的时空限制,促进实现了协商资源分配的均衡化,将哲学意义上的“主体间性”转化为广泛平等的协商实践,充分彰显了大数据时代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命力。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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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20)02-0198-06

      一、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

      伴随着生产方式变迁与文明演进,人类社会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民主形式:古雅典式直接民主、古罗马的共和民主、西方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代议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精英民主、程序民主、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社会主义民主等。西方竞选(票决)民主是现代自由民主的主要实践形式,它脱胎于雅典民主与罗马共和政体,并自诩为“普适价值”。尽管披上了民主选举的外衣,但它依然是一种间接代议制民主结构,国家治理的质量并不取决于人民,而取决于民选产生的政治精英。西方竞选民主在实现民主功能的同时出现一系列制度性缺陷,如选举过程的集体非理性,代议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对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见表达权,政党竞选赋予公民有限的选择空间,选举周期对公民决定权的限制,等等。

      第一个显著问题为“投票悖论”(the voting paradox)。这一悖论由康多塞(Coudorcet)提出,并由肯尼斯·J.阿罗(Arrow K.J.)通过数学模型对其加以论证,以证明个体偏好选择到集体合成过程中的非传递性:假设甲的偏好为A>B>C,乙的偏好为B>C>A,丙的偏好为C>A>B的条件下,那么三者偏好相综合,则形成A>B>C>A的偏好序列。在此情况下,票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议程安排(agenda)。此即所谓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表明简单多数的投票原则难以在各种个体偏好中选择出共同一致的顺序,“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①。

      第二个显著问题为微弱多数的合法性难题。“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票决民主基本的程序共识。英国脱欧公投(2016)形成51.9%的支持脱欧率与48.1%支持留欧率,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英国启动脱欧议程。值得思考的是,3.8%的关键选民如何证明:其偏好比48.1%选民的偏好更具优先性?微弱的相对票决优势是否已产生质变,并赋予票决结果显著合法性?票决民主往往简单地将议题设置为“是或不是”,导致赢者通吃。这可能进一步撕裂社会共识,甚至逼迫少数通过体制外非理性路径表达利益诉求。

      如何弥补竞选民主的失灵?协商民主构成一个答案。“代议制民主一般采用选举的方法来聚合民众偏好,它强调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强调聚合之后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但很少去关注聚合的具体过程。相反,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正是聚合的具体过程,强调公民在作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与审慎。”②协商民主赋予公民一种全天候的政治工具,使公民个体可以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公共治理流程。基于对西方自由民主和代议民主的批判性反思,协商民主试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来弥补票决民主的缺陷。吉登斯认为,对话民主是克服自由民主缺陷的有效形式,“对话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那里有发达的交往自主权,这种交往构成对话,并通过对话形成政策和行为”③。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经哈贝马斯、罗尔斯等进一步阐述和研究,协商民主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关注。哈贝马斯在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进行批判反思的同时,提出了建立在“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理论”基础之上的“商议性政治”,认为“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核心”④,主张通过建制化的方式和程序促使民主的意见、意志、法律及公共决策形成和实现。哈贝马斯与泰勒将协商民主理解为主体间对话关系的民主制度设计,认为协商民主过程是共识形成过程。共识具有三种类型:交叠共识、同化共识、协商共识。詹姆斯·D.费伦指出:“公共讨论而不是遵循更机械的投票程序可能会鼓励具有公共精神的理由和建议,它们将有助于促进所有人的利益。”⑤罗尔斯认为:“多数裁决原则的程序不管怎样被规定和限制,它作为一种程序手段显然只具有一个从属的地位,在立法阶段中,我们必须依赖立法阶段的实际讨论过程。”⑥

      在信息社会多元文化背景下,协商民主的价值日益凸现,大卫·米勒、詹姆斯·塔利、辛格、乔治·瓦拉德斯等学者加入协商民主的讨论。帕弗兰克·米歇尔曼认为,协商民主“是民主与协商的混合物”⑦。海库·帕瑞克(Bhikhu Parekh)设想了一种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对话。⑧塞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则提出了一种复杂的多元文化对话(complex multicultural dialogue)模式,把个人视为公民社会交流与竞争过程的核心。⑨总体来说,协商民主意指特定政治共同体中政治主体通过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机制参与国家治理的一种民主模式。

      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西方协商民主本质是为弥补自由主义民主的不足,协商民主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是人民民主实践的产物,体现的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⑩。“协商民主”构成中国民主政治的中枢与支柱,“重点发展协商民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选举民主给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增加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11)。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源于深厚的中华文明基因,体现出德治——群众路线——政治协商——协商民主的演进链条,从而形成了一种既具有中国儒家治理精粹,又具有哈贝马斯所倡导的基于主体间性的交往—行动的现代民主精神。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既创造了黄金40年的经济发展奇迹,又保持了总体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集权治理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一体两面。当前,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已构成历史与现代相交融、顶层协商—中层协商—基层协商—自治协商—网络协商交互而立体化的理论谱系与实践脉络。

      现代国家治理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片面认识,一是强调社会复杂性而陷入精英治国模式;二是忽略了社会复杂性对国家治理中精英作用的客观要求,陷入某种民粹主义思路。在现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现实境况下,协商民主理论框架是参与式民主在当代的新发展,为精英治国和公民参与相结合的民主政治实践探索有效路径。(12)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链条表现为:执政党——政协——人大——人民。协商民主主要包含“执政党——政协”中的政治协商,以及“执政党——人民”的社会协商,两者经由人大制度连接。这决定了党的领导、协商民主与人大代议民主的内在关联,形塑了协商民主制度化路径,在民主决策过程中,塑造“政治协商——立法协商——社会协商”的制度循环。(13)在基层协商实践中,有学者基于村庄调查提出了“分配型协商民主”的概念,研究表明:实现公共财政资源的有效承接、提升农民在项目承接中的主体地位,是分配型协商民主中组织和规则设置的基本要求。(14)总体而言,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成果相当丰富,有的研究侧重于理论演绎,有的研究侧重于地方实践与案例调查,而有的研究侧重于制度设计与制度完善。协商民主意指特定政治共同体中政治主体通过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机制参与国家治理的一种民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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