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对中国阐释学的研究做出了卓越贡献,诸如金元浦《文学解释学》(1998年)、李清良《中国阐释学》(2001年)、李建盛《理解事件与文本意义:文学诠释学》(2002年)、周裕锴《中国古代阐释学研究》(2003年)、潘德荣《文字·诠释·传统:中国诠释传统的现代转化》(2003年)等著作,以及罗志野、邓新华等为代表的一批相关论文都从不同角度对中国阐释学的建设提出了有益的观点,对于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建构具有重要意义。但总体来看,这些著作和论文或者以介绍西方阐释学为主,或者以研究、梳理中国古代阐释学思想为主,尚未从原理层面提出自己的核心概念与理论框架。相比之下,张江带有原理性的研究就显得难能可贵了。 近年来张江致力于“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建构,相继发表了《强制阐释论》《公共阐释学论纲》《“阐”“诠”辨》《“理”“性”辨》《“解”“释”辨》等一系列重要论文,并与多位国际著名学者展开面对面的对话,在中国学界第一次在原理层面提出了建构“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理论构想,在学界引起普遍关注,成为近年来文学理论界少见的热点话题。那么,这一理论构想是否具有合理性呢?其学术意义究竟何在?这一论题能否成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这都是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本文根据张江先生系列论文与对话中呈现的观点与逻辑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分析与阐发,目的在于考察其“中国当代阐释学”构想之学理逻辑的自洽性与理论意义。 一、哈贝马斯之问:建构“公共阐释学”或“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缘由”与“动机”何在? 2017年11月6日,张江应邀到慕尼黑哈贝马斯家中讨论“公共阐释”问题。在对话过程中,哈贝马斯提出:“我想再次表达的是,读过您的文章,我非常赞同您提出的一系列精妙的观点……但是,从阐释学的角度说,我还不太理解您尝试构建公共阐释学到底出于何种缘由。如果可以的话,我想请您谈谈您坚持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我很想理解,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您构建公共阐释学有着什么样的追求。”我们从哈贝马斯这段话中可以读出这样的意思:阐释学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到现在已经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学问,而且形成了诸多流派,为什么一定要建设“中国的”阐释学呢?其必要性何在?学理依据何在?对哈贝马斯的这一问题,张江从两个层面上给予了回答:一是“经过改革开放40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我们走出了中国道路,创造了中国经验,贡献了中国智慧。但是,从总体上说,我们在学术上还没有真正确立起与悠久深厚的文化传统和举足轻重的国际地位相称的中国理论、中国话语、中国学派、中国观点、中国概念、中国议题、中国声音”。二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值得重新认识和挖掘的学术资源,比如我刚才讲的阐释的‘阐’这个象形字,其本意就表达了西方20世纪阐释学的几乎全部的思想……我们这一代中国学者非常希望立足中国传统、中国实践、中国经验,直面当下我们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吸收借鉴西方优秀理论成果,构建当代中国阐释学,或者说创建当代阐释学的中国学派”①。 这样的回答可以说是强有力的,难以辩驳的。既然我们的国家在许多方面走出了自己的道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取得的成就世界瞩目,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学术上建立与这些成就相匹配的学派与概念呢?既然我们有着几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在阐释学的理论与实践上有着极为丰富的古代资源,我们为什么不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建构起中国当代阐释学呢?但由于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关涉到中国学者应否与能否建构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前提性问题,甚至关涉到中国学术是否应该走出自己的道路的问题,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张江的观点予以细化与展开。 哈贝马斯的疑问似乎包含着这样的潜台词:既然西方是先进的,是现代社会的开创者、引领者,其思想文化也必然是先进的,因此在学术研究上,西方学者可以开宗立派,后发国家学习并实践就可以了,何必标新立异呢?我们必须承认,与现代科技一样,在现代人文学科领域,西方发达国家同样是开创者、引领者,对于西方学界在这些领域所取得的成就我们是必须要学习的。但是问题在于:学习并不等于照搬,并不等于鹦鹉学舌。真正的学习都是出于创造性的追求。这就意味着,我们“构建当代中国阐释学,或者说创建当代阐释学的中国学派”有着完全正当的理由。对此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申说: 首先,西方的人文研究在许多方面确实走在了我们前面,具有开创性。但是具体来看,他们的任何一种理论或方法都是面对具体问题提出的,因而其合理性总是有限的。即如阐释学理论的发展而言,施莱尔马赫的“一般阐释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把在《圣经》解释中积累起来的阐释学思想与经验从宗教神学束缚中解放出来而使之获得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对于狄尔泰的“体验阐释学”而言,如何建构起适用于人文科学的独特的研究方法,从而有效抵御自然科学方法的泛滥是其首要任务。“体验”之所以在狄尔泰的阐释学中居于核心地位,正在于作为方法的体验是自然科学中所不能有而人文科学中所不可无的。对于海德格尔来说,阐释学不过是其存在论哲学的组成部分而已,阐释是使存在者存在,或者使真理澄明的主要方式,换言之,阐释既是此在之存在本身,又是世界之为世界的前提。至于伽达默尔的哲学阐释学所要解决的问题乃是借助于海德格尔的存在本体论视角,对人类“阐释”行为的普遍性,即本体意义与特性进行哲学反思。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所做的都是要摆脱传统认识论哲学对阐释学的影响,从而在本体论层面上给出全新的理解。哈贝马斯本人在阐释学方面所要做的是在阐释学中引进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或意识形态批判维度,把阐释行为从语言学视域中提升到社会关系之中,进而把阐释问题纳入其交往行为理论体系之中。如此看来,西方阐释学的代表者们各有各的任务,都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产生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他们也就各有各的局限,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