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化到结构化:现代国家转型的新结构政治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威利,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转型国家理论,比较政党研究。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亨廷顿的制度化理论认为,转型国家的政治稳定取决于制度化水平的高低。但转型国家往往会经历一个新旧交替的制度变迁过程,低制度化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那么,在制度化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国家究竟该如何保持政治稳定?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反思需要突破新制度主义过于泛化的制度和制度化概念,重新找回政治学研究的“结构视角”。本文提出新结构政治理论,认为结构化是制度化的前提,在低制度化条件下,国家需要较强的政治能力,并通过结构化行为和策略,塑造具有均衡性和整合性的关系结构,从而进一步为现代国家的制度化奠定基础。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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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9)04-0105-10

       一、问题的提出:低制度化与政治秩序

       关于转型国家的政治秩序,亨廷顿在《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一个经典命题: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影响政治秩序的不在于制度的形式,而在于制度是否有效。[1]这一命题一度扭转了传统制度主义者对于特定制度形式的制度迷信。[2]传统制度主义者主要关注国家在某些层面的关键制度对政权稳定的影响。例如萨托利主要关注政党制度对政权稳定的影响,认为两党制和平衡多党制更有利于政权稳定,而极化的多党制使民主政体十分容易崩溃;利普哈特提出的“共识民主理论”,认为共识民主或协合民主的制度形式比一般意义上的多数民主更有利于政治稳定。相较而言,亨廷顿对于制度的认识超越了简单的“民主—威权”的制度形式论,进一步提出解释国家转型的制度化理论。

       亨廷顿的制度化理论认为,在现代化过程中,国家转型的最大挑战是出现了大规模的社会动员,随之而来的是爆发的政治参与。当制度化可以吸纳爆发的政治参与时就会带来政治秩序,反之则会造成政治失序。对于这一过程,他在其著作中将其表述为三个公式: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颓丧,社会颓丧/流动机会=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3]在上述三个公式中,最为核心的机制是“政治制度化”。

       制度化理论具有两个极其重要的贡献。第一,制度化理论进一步扩展了对制度内涵的理解,同时也深化了对制度与政治稳定间关系的认识。在制度化理论中,制度不再是宪政结构、政党、选举和法律制度等特定形式的正式制度,而是扩展为一个包括组织、程序、政策、非正式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制度的广义概念。正是从制度的广义概念出发,亨廷顿的制度化理论对转型国家可能采取的制度形式持开放立场,特别是对于中国等后发国家来说,这些国家可以按照自身传统和特点探索一种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制度形式,并同时可以拥有较高的制度化水平。

       第二,在对制度广义理解的基础上,制度化理论激发了许多研究者从功能角度而非形式角度探讨制度演变。诺斯认为,政治秩序的根源在于国家能否做出可信的承诺,而这种可信的承诺必须通过政治制度来提供。这一制度用简约的逻辑来说,是国家必须由“黏合性组织”发展成为“契约性组织”。[4]艾森布鲁和罗宾森也从制度功能的角度出发,将制度分为榨取型制度和广纳型制度,国家实现现代政治转型的关键,在于将“榨取型的政治制度”转变为“广纳型的政治制度”。[5]福山也修正了他对于现代国家制度形式的认识,他认为实现稳定政治秩序的制度应包含的三个制度原则是:有效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而只有三个原则同时实现,才能真正地“到达丹麦”。[6]

       不过,在超越制度形式的西方模式的同时,制度化理论也产生出了某些意想不到的后果。第一,广义的制度概念产生了一个边界模糊且无所不包的概念,这一概念成为了后来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第二,即便是从制度的功能角度出发,诺斯等人的研究仍然形成了“坏制度”和“好制度”的类型划分,现代化的过程仍然被描述为从“低级别制度”向“高级别制度”的变迁过程。亨廷顿的制度化概念也是如此,福山指出,制度化的“四条标准隐含一个概念,即制度是规则,或是重复的行为模式,比任何掌管机构的个人,都要活的长久。”[7]

       制度化理论及其后继的新制度主义者给予转型国家的关键提示是:制度的具体形式不再重要,但是一种稳定的制度形态仍然是转型国家的目标。但新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对于转型国家来说,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存在很强的制度更替。在制度更替的过程中,新制度的构建与生成并非会随着旧制度的解体自然到来,而是本身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极其复杂的历史过程。迈克尔·曼指出,现代国家制度的形成有着如此复杂的因素,以至于结构化解释、经济论的解释、军国主义的解释都如此乏力,而必须采用一种“高级成形”的理论才可以描述。[8]在这个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困境是,旧的制度形态解体了,但新的制度形态还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在新旧转换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究竟该何去何从?

       二、“制度”的广义内涵及制度化理论反思

       在约翰·伯吉斯、伍德罗·威尔逊、韦斯特尔·威洛比等学者为代表的旧制度主义中,制度概念有着清晰的定义,它主要指政治制度、宪章、法规、程序、行政管理规则等正式的制度结构。“它把政府组织和外显制度作为研究重点,几乎仅仅关注宪法、内阁、国会、法院和行政科层制度等等。”[9]不过,旧制度主义的理论缺陷也正来源与此:第一,它强调既定制度产生的根据而不是强调制度的变迁;第二,它主要关注对各种具体制度形式的历史研究,而非理论性研究;第三,它更关注规范性原则的说明,而不是归纳可验证的经验命题,其基调更接近道德哲学而不是经验科学。[10]以外显制度和正式结构为研究对象的旧制度主义,尽管为早期民族国家建设的立章建制提供了理论支持,但另一方面却又无法满足对后期变迁社会中的政治对象进行科学研究和动态研究的需求。

       结构功能主义和行为主义研究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旧制度主义的不足。在行为主义政治理论中,政治学研究开始向宏观和微观两个截然相反的方向深化。在宏观上以“结构”替代了“制度”,形成政治学研究的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在微观上开始研究个体的政治行为,形成了政治学研究的“行为者”视角。在某种意义上,“结构”视角和“行动者”视角是相伴出现的,对结构的“功能”和行为者的“角色”的拓展研究也是步调一致的。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行为主义”重视提炼和发展趋向于一般普遍性的理论,试图超出正式制度的视野,研究更为根本的结构维度。第二,由于“结构”的一般性和普遍性,“行为主义”得以对结构进行化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个体行为的经验研究,关注变动的权力、态度和个体政治行为。第三,基于对个体行为的经验研究,“行为主义”更加强调结构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对于政治变迁过程的动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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