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者关于《教师法》修改的争鸣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海涛,采访整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1993年《教师法》的出台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担负了特定的历史使命。2019年,《教师法》修改被提上了国家立法机关议程。对于《教师法》修改的时代背景、政策依据、重点修改内容、修改意义和修改目标等问题,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做出良好互动。八位教育法学者对上述五个问题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对这些意见进行整合、对比后可以发现,教育法学界对于这些问题的意见和争鸣,值得讨论;其中的若干结论值得《教师法》修改过程中进行参考。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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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9)05-0009-12

       被采访者(以姓氏笔画为序):孙绵涛,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颖秀,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余雅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维平,沈阳师范大学教授,西南大学博士生导师;陈鹏,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雁雷,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晓玉,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受《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编辑部委托,笔者对国内八位教育法学教授就“有关《教师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采访。采访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本文将以这五个问题为纲要,在每个问题下对各位教授的观点进行介绍。各位教授都是国内著名的教育法学家,他们对于《教师法》修改的看法,既有共识,又有独到见解。在同一篇文章中进行对比、展示,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学术界的基本立场,以期对于法律修改提供有益的参酌。

       一、《教师法》修改的时代背景

       本采访的第一个问题是:“现行《教师法》是1993年通过的,请问您认为我国社会发生了哪些变化,社会提出了哪些修改《教师法》的时代要求?”对于这个问题,余雅风教授回顾了《教师法》出台的背景,她认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给教育带来了巨大影响,一度出现大量教师停薪留职、辞职‘下海’经商的情况,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受到冲击,教育事业发展出现潜在危机。为稳定教师队伍,也为了教育法体系的建立,我国颁布了《教师法》。”

       陈鹏教授对1993年《教师法》的内容进行了整体评价:“1993年《教师法》是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颁布的,法律文本主要围绕教师权益与素质两个问题展开。明确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倡导全社会尊重教师,设立教师节,以法律形式规定教师基本权利。对教师工资待遇、住房、医疗、退休金等的规定都是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设置的法律条款。而关于教师的义务、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则是对教师素质提出的刚性法律规制。回顾《教师法》实施26年来,教师的权益日益得到保护,教师的素质也得到大幅度提升,为国家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1993年《教师法》的出台,是为了应对那个时代的需求,也起到了应有的历史作用。如程雁雷教授认为:“《教师法》实施20多年来,对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将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对《教师法》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孙绵涛教授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向往更加迫切。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教师法》的许多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与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和要求。”《教师法》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主要变现在以下方面:

       1.《教师法》不能与教育法体系、社会新情况相协调

       多位教授在采访中谈到,1993年《教师法》的内容和立法精神已经不能与我国教育法体系、新的社会条件相适应了。

       张维平教授认为:“从2015年开始,我国陆续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做了重大修订。《教师法》的内容和体系应当与这些新修订的法律衔接。”

       余雅风教授认为:“从《教师法》的立法背景、内容以及现实问题看,我国教师立法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对教师职业内在要求与品质的必要考量,难以顺应时势并有效调整变化了的利益关系,无法提供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导致目前教师问题凸显。与此同时,由于工业化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教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正发生剧烈的分化和改组。城市和农村教师、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教师之间的差距正在拉大,从而产生一系列不同于过去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湛中乐教授认为,《教师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教师法》制定时,教育行业以公办学校为主,但随着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教育服务市场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民办学校以及各类培训机构不断扩张,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这对教师的法律身份界定、权利义务划分、福利待遇标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彰显出“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重要性。第二,近年来,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学历结构得到改善,整体素质实现提升,这就要求《教师法》必须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职业入职门槛,尤其是学历标准。同时,应该完善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进修的支持服务体系,支持教师终身学习。第三,教师权益保障所依托的许多社会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住房分配政策改为住房货币化补贴,医疗市场化改革,工资结构出现调整等,这些新情况倒逼《教师法》中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必须作出与时俱进的修改,与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相衔接,确保教师热心从教、安心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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