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9)02-0022-13 关于朱子学的性质和特点,不同时代的学者往往会有不同甚至相反的看法。譬如在不少清代学者眼中,朱子学与陆王之学一样,都是空谈心性的虚妄、无用之学。而在此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朱子学的思想特点概括为“实”,却几乎成为认同朱子学的宋明儒者的一致看法。可以说,在宋明理学的语境中,朱子学就是一种实学,或可称为“实体达用”之学。 而从历史上看,朱熹不但是一位杰出的思想家,还是一位居官颇有政绩,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与治平理想的政治家、实干家。尽管从时间上看,朱熹的居官时日并不太长,“自筮仕以至属纩,五十年间,历事四朝,仕于外者仅九考,立于朝者四十日”,①且其对官场屡表失望与不满,自言“平日辞官文字甚多”,②乃至“一官之拜必抗章而力辞……一语不合必奉身而亟去”。③但是,这些现象并不代表朱熹无志于经世致用,主要是由于“道之难行”,而朱熹又始终坚持“以道进退”的出处之节,不愿“与时俯仰,以就功名”。事实上,朱熹内心始终怀抱着“济时及物之心”,不但为官时积极上疏进言,犯颜劝谏,执事勤谨,并在地方治理上取得了相当不错的实绩与政声,即便是平居之时,仍“惓惓无一念不在于国,闻时政之阙失,则戚然有不豫之色,语及国势之未振,则感慨以至泣下”。④这就无怪乎他要发出“经济夙所尚,隐沦非素期。几年霜露感,白发忽已垂”⑤的感慨了。由于不满当时的政局与时事,朱熹主张革新政治,任用贤才,清除积弊,重振纲纪,以打破长期以来因循苟且的局面,并于治道、用人、学校、科举、刑政、农业、荒政、理财、治军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策略与主张,构成了朱子学中的经世内容。下面就其中涉及社会经济方面的思想与实践做一简要的归纳和分析。 一、朱熹关于经界的主张及实践 关于传统社会的土地制度,朱熹虽然从理论上肯定井田制“乃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但又认为南宋的社会现状并不具备实行井田制的基本条件,故“在今日恐难下手。设使强做得成,亦恐意外别生弊病,反不如前,则难收拾耳”。⑥朱熹指出,从制度层面上看,“井田之法要行,须是封建,令逐国各自去理会”,⑦但当时“封建实是不可行”,⑧故井田制亦难行。从现实操作层面上看,田地作为当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若要强制重新分配,难度太大,“而今只是差役,尚有万千难行处;莫道便要夺他田,他岂肯”;若是“将钱问富人买田来均”,又“不知如何得许多钱”。⑨总之,在朱熹看来,脱离现实的复古主张只是空想,绝无出路。“居今之世,若欲尽除今法,行古之政,则未见其利而徒有烦扰之弊。又事体重大,阻格处多,决然难行。”⑩ 为了解决当时土地兼并,田税不均,贫民产去税存,富家业多税少的严重问题,保证社会稳定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朱熹主张重新丈量田亩,清理税籍,实行经界法。通过对漳州、泉州等地农村的实地调查研究,朱熹指出: 经界一事,最为民间莫大之利。其绍兴年中已推行处,至今图籍有尚存者,则其田税犹可稽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之间,两得其利。独此泉、漳、汀州不曾推行,细民业去产存,其苦固不胜言。而州县坐失常赋,日朘月削,其势亦将何所底止?然而此法之行,其利在于官府细民,而豪家大姓、猾吏奸民皆所不便,故向来议臣屡请施行,辄为浮言所沮,甚者至以汀州盗贼借口,恐胁朝廷。殊不知往岁汀州累次贼盗,正以不曾经界,贫民失业,更被追扰,无所告诉,是以轻于从乱,其时初未尝有经界之役也。以此相持,久无定论,不唯汀州之民不能得其所欲,而泉、漳二州亦复并为所累,弊日益深,民日益困,论者惜之。(11) 显然,在朱熹看来,经界法是一项“公私两利”的善法,亦是解决当时社会矛盾和财政困难的必要手段和当务之急。由于未行经界,公私田地多为豪强大族诡名冒占,贫民失去土地后仍须负担田税,若租种豪强土地又要缴纳高额的地租,生活自然贫苦不堪。而州县官府因为征收不到足够的税收,导致财政困难,一方面疲于追呼诉理,无暇政事;另一方面又巧立名目,采取各种不法手段搜刮钱财,加重民众的负担,使贫民逃亡日众,不少人因此被逼上犯罪甚至反叛的道路。若实行经界,则“田土狭阔、产钱重轻,条理粲然,各有归著,在民无业去产存之弊,在官无逃亡倚阁之欠,豪家大姓不容侥幸隐瞒,贫民下户不至偏受苦楚”,(12)甚至在听闻经界即将施行的消息之后,“千里细民鼓舞相庆,其已逃亡在漳、潮、梅州界内者,亦皆相率而归,投状复业”,(13)效果可谓立竿见影。 朱熹进一步指出,当前若要实行经界,立法切不可轻忽草率,须以绍兴年间所行旧法为参考范本,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加以改革完善,方可期于成功。譬如,朱熹认为旧法的最大问题在于用人不当,“不择诸道监司以委之,而至于专遣使命,不择州县官吏,而泛委令佐,至其中半,又差官覆实以纷更之”,(14)故其提出“推行经界最急之务,在于推择官吏”,并建议朝廷“先令监司一员专主其事,使择一郡守臣,汰其昏缪疲软、力不任事如臣等者,而使郡守察其属县,令或不能,则择于其佐,又不能,则择于它官,一州不足则取于一路,见任不足则取于得替、待缺之中,皆委守臣踏逐申差,或权领县事,或只以措置经界为名,使之审思熟虑于其始,而委任责成于其终。事毕之后,量加旌赏。果得其人,则事克济而民无扰矣”。(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