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域中的“民主分离论”:剖析与澄清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英津(1969- ),男,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比较政治发展,比较国家结构,台湾政治与两岸关系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近些年来,分离主义常常借着民主制度来从事分离,最典型的做法就是搞所谓的“分离公投”,这不仅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了挑战,也对国际秩序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他们竭力论证公民投票的正当性,并将其作为分离的理论武器。“民主分离论”不仅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且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博得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通过解析自决与民主、主权与民主、公民投票与民主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貌似合法、合理、正当的民主理论,其实在法理、学理、历史和现实等方面均站不住脚。澄清“民主分离论”的错误,对于我们从理论高度反对打着各种“民主”旗号的分离主义、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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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2019)01-0016-10

      近些年来,世界各地分离主义势头持续蔓延。这一波分离主义浪潮的显著特点,是借助民主性公民投票制度来从事分离。譬如,2004年英国的苏格兰分离公投、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分离公投,2017年伊拉克的库尔德分离公投、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分离公投。这些案例在国际社会产生了负面效应,不仅挑战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且影响了地区和国际秩序稳定。分离公投的理论依据是将分离跟民主嫁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民主分离论”,该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代表人物主要有哈利·贝南(Harry Beran)[1]、大卫·高蒂尔(David Gauthier)[2]和丹尼尔·菲尔波特(Daniel Philpott)[3]等。该理论几经嬗变,延续至今,其特点是将分离与民主、人民主权、自决、公投等概念及理论相互杂糅在一起,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为正确分析和研判国际社会不断出现的分离公投现象及其走向,也为更好地应对我国台湾地区可能出现的“台独公投”,本文将通过相关概念及理论的比较,对“民主分离论”进行深入的剖析,澄清其错误之所在,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自决与民主关系视角下的“民主分离论”

      从表面上看,自决和民主都含有人民自己决定自我事务的含义,两者在理念方面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正因如此,有人常常将两者混同起来,特别是“内部自决”概念的提出,使得自决与民主的关系更趋复杂化,甚至有人将“内部自决”和民主等同了起来。但事实上,自决和民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一)影响疆界不同

      自决意味着要通过独立建国来创设疆界,而民主则必须在一定的疆界内运行,它不能创设边界,更不能单方面,改变疆界。众所周知,没有预设疆界的民主无法操作,因为无法判定“多数”,故民主政治必须在大家已经预先接受了的领土疆界范围内运作[4]。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达尔所说,民主只能决定既定政治体内部的事务,而不能用于决定政治体的边界,因为民主的多数原则的计算,已经预设了大家共同接受的政治体之边界[5]。

      (二)实质内容不同

      自决的本质是“去殖民化”,而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前者是相对于“国外殖民统治”而言的,而后者则是相对于“国内专制统治”而言的。从根本上说,自决强调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性,而民主则强调人民的自主性、对政府的制约性和运行的程序性,也就是说,民主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来约束政府、管理国家,使之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事。

      (三)行动先后不同

      自决行为通常发生于国家独立之前,从历史上非殖民化过程可以看出,大量的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通过自决实现国家独立,可以说,自决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手段。民主则是国家独立之后的行为,在殖民地社会里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因为民主是一个国家内部如何落实和操作人民主权理念的具体制度,只有先确立了国家主权,才能实现人民主权,然后才谈得上实行民主。

      (四)制度保障不同

      自决权是非制度化的权利,而民主则是制度化的权利。自决权是国际法上规定的人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难以将其制度化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甚至无法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权利则是国内法(主要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是具体的,可以通过法律将其制度化,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五)享有主体不同

      其一,民主权利是只有民主国家里的人民才享有民主权利,专制国家里的人民不享有该权利;而自决权则有所不同,不论这个国家是民主共和国家抑或君主专制国家,其人民都享有这一权利。其二,自决权是一个国家内的全体人民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一个国家内部的部分人民并不享有该项权利[6]124;而民主权利则可以分解为部分人民或个人的权利。

      (六)权利性质不同

      从两者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条文规定和位置安排来看,它们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意见指出,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自决权体现于第1条的规定,而民主权利更多地体现于第25条的规定①。具体不同可以概括为:其一,民主权利是在独立建国之后公民基于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是个体权利;而自决权是独立建国之前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并非基于宪法所享有的,一般被视为与生俱来的。其二,民主权利是政治权利,并非每个人都享有,有年龄、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的限制,而自决权是集体人权,没有类似限制。其三,自决权是本源性权利,是缔造性权利,由它来决定某一政治实体的未来前景是独立建国,还是并入他国,抑或其他选择;而民主权利是派生性权利,是建设性权利,通常适用于决定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重大事务。其四,民主权利受国内法调整,而自决权受国际法调整。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发现,自决与民主存在着重大区别,那为何在很多场合人们仍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甚至混同使用呢?这主要与人们将不同学科意义上的自决混为一谈有关。目前学界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自决,一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二是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本来,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决就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法律概念),可是由于宪政意义上的自决(学术概念)也强调内部自主、人民自我决定等价值,所以很多人在表达民主意涵时会用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来代替,以至于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同义语,经常被互换使用。由于很多人没有厘清宪政意义上的自决和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的区别②,因此就将前者与民主的联系误认为是后者与民主的联系,这是让自决(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与民主连结或混同起来的主要原因。倘若我们在分析自决与民主的关系时不去分辨学科背景,将政治学视角下对两者关系的分析结论,直接套用于国际法视角下对两者关系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必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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