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阐释论中的三个主要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一帅,中国社会科学院 文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李一帅,198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学习和探索

内容提要:

“公共”一词在东西方文化中的起源与发展不同,西方的“公共”强调共享视觉与空间,立足于群体行为的自发性、自觉性;而中国的“公共”强调“平等”“公正”“公平”的概念,立足于个体与群体的规范和准则。公共阐释论既有“语言—认识”阐释行为上的共享职能,又有阐释话语中的规范和准则。公共阐释论中“理解主体—文本—阐释者”三者的关系是以“文本”为中心展开的,阐释活动是连接他们所有之间彼此关系的纽带,文本的主体位置不变,理解主体和阐释者循环围绕文本进行公共阐释。公共阐释论中的公共理性是一种理性共识,正如有感性美与理性美的区分,人与人之间先进入感性共识,而后走向具有知性层面和伦理层面的理性共识,公共阐释的过程即是寻找理性共识的过程。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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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9)05-0127-06

       20世纪诸多西方文论在阐释与解释、形式与范式、结构与解构中完成了一次次“语言的狂欢”。诚然,20世纪主流西方阐释学文论对我们的文艺探讨起到了不可遮蔽的作用,借用西方阐释学文论,中国学界在阐释学中绽放了世纪之交前后十几年文艺争鸣的火花,但用“意志论”“存在论”“解释学”等20世纪西方文论观来解决我们中国当今文艺问题却未必再合适。为解决中国阐释学如今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张江教授提出了“公共阐释论”[1],旨在反思西方阐释学中的问题,通过阐释来构建与他者的对话,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开辟出新的共享型精神场域,让阐释在理性的交流中获得新的价值。

       一、作为“阐释”意义中的“公共”

       关于“公共”一词,哈贝马斯曾经进行过系统考察。他认为在17世纪中叶,英国率先使用Public来代表“世界”或“人类”,法国用Le Public代表“公众”。兴起于18世纪德国的“公众”概念,则主要指“阅读世界”或“世界”。在一个具体空间围绕着表演家的公众和从事阅读的公众都可以进行批判,这种公断具有公共性(Publicity),而这种批判行为本身体现为“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对于哈贝马斯构造的“公共”概念体系,一些学者并不认同,比如美国学者罗威廉认为:“哈贝马斯孕育的‘’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被翻译成‘公共性’‘公共’‘公共舆论’和‘公共领域’,为对国家—社会问题的诸多方面感兴趣的欧美历史学家们提供了一套词汇。”[2]西方另一个代表“公共”的词语是由古希腊语发展而来的“Common”。在古希腊社会里,公共是一种成年男子参加的政治共同体,主要的目的是建立以“最大的善”为目标的规则。以Common为根本概念衍生的Common Good被解释为“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与人的社会观念密切相关的概念”[3],它将人和社会以物质显性的形式绑定在了一起。

       与西方十六七世纪对应的中国清朝早已实施了大规模的贸易往来,开始有了像“酒馆”“茶馆”这样的公共空间,但作为与“私”对应的“公”的概念其实早就已经存在。公元前3世纪,《尔雅》把“公”定义为“无私”;《说文解字》也从词源学的角度解释“公”即为“背私”,因“私”被看为有“私人的”与“自私的”两层意思,所以“公”字中就带有正义性质,“不徇私”即为“公”。《礼记·礼运》中也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之句,这里的“公”也是“大同”“平等”的意思,指的是一种和谐一致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公共”一词在《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中记载道:“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这里的“公共”意为古代社会中追求以法实现公正、平等的理想核心。直到近代,梁启超提出“公共心”的概念,对中国人缺乏“公共心”进行了批判:“然团体之公益,与个人之私利,时相枘凿而不可得兼也,则不可不牺牲个人之私利,以保持团体之公益。”[4]展现了当时的梁启超对公民享有平等权力并履行权力的理想。

       纵观中西方对“公”“公共”“公共性”等概念起源的考查和释义,西方的“公共”强调的是一种共享视觉性与共享空间性;而中国对“公”“公共”的理解则更强调于对“平等”“公正”“公平”等概念实现的理想和态度。也就是说,西方的“公共”的演变是一种带有社会学性质的“公共”,强调群体行为的自发性、自觉性;而中国的“公共”演变是一种带有法学性质的“公共”,强调个体与群体的规范和准则。今天的“公共”早已不是一种单一的概念表达,它已经从社会学、法学领域扩展到政治学、国际关系学、艺术学等领域。而“公共阐释论”是对“公共”概念领域的又一次扩充,向着文学、美学、文化哲学等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公共阐释论在当下发挥着“公共”上的综合意义,以阐释的形式形成了群体的话语连接,既有“语言—认识”行为上的共享职能,又有话语中的准则和规范,所以公共阐释论的开拓性在于文本阐释行为向着公众群体的介入,它以“哲学、历史、文学、艺术学”等人文学科内容为阐释内容,又是以“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学科方法为阐释方法的“语言—认识”综合行为体系。《公共阐释论纲》提出:“阐释意义上的‘交流’是指,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开辟可共享的精神场域,阐释由此而实现价值。”[1]“公共阐释”强调精神共享性,与以往的个人阐释不同,它更强调以群体为基准的阐释,但是阐释的主题和话题可以是个人提供的,阐释行为是群体的。阐释者与阐释者之间形成一种共享自觉,“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1]。“公共阐释”是以文本为对象的阐释,它要求以历史为前提来分享、交流而达到公共理性的目的性,又具有人人可以参与其中平等发言与对话的权力,同时具有理性、合法性边界的约束力,为开始展开群体性阐释提供了前提。

       “公共阐释”这种共享性阐释必然需要公众的参与,公众的审美趣味和标准决定了阐释的质量和标准,公众是否能够做到知识、观念与理性兼备显得尤为重要。以公众为“理解主体”和“阐释者”,以“艺术品”为“被理解对象”的“公共艺术”和“公共阐释”有着相似之处,“公共艺术”是现象先行,“公共阐释”是理论先行,通过对“公共艺术”的反思和探讨,可以为“公共阐释”的“理解主体”“阐释者”“被理解客体”三者关系提供更有力的支点。“公共艺术”作为一种艺术进入公共领域的新形式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公众通过对同一空间中的艺术共享,来产生自己的理解,使与他人的交流与阐释获得新的意义。公众阐释的对象为绘画、雕塑、建筑、装置艺术等艺术品,艺术品的放置也是可以供公众自由进出的空间,如广场、公园、剧院、商场等公共场域,而艺术品所体现的意义是可以供多方探讨的,“它(公共艺术)超越了物质层面的城市使用者聚居在一起,并通过价值体系和相关的表述来支撑维持他们”[5]。学术界普遍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中国各大中型城市和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增加,公共艺术在中国也得到了发展,逐渐从城市公共领域扩大到其他公共领域。例如,深圳的城市雕塑《深圳人的一天》就是公共生活、公共艺术与公共精神结合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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