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战争与和平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冠军,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政治哲学史研究中,施米特被认为继承并发展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遗产;而罗尔斯则被认为是康德政治哲学的继承者。施米特将其关于敌友划分与总体国家的论说根植在霍布斯关于“保护与服从的相互关系”的论证上;罗尔斯则声言其民主和平论乃是受到康德永久和平论的引导。本文通过细致的文本分析,旨在推翻上述政治哲学“固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组颠覆性的论题:康德并非站在霍布斯对面,他实际上恰恰是霍布斯的继承者;施米特并非霍布斯的继承者,而恰恰是根本性地背离了霍布斯;罗尔斯并非康德的继承者,而是继承并实质性地发展了施米特的敌友划分论与战争正当性论说。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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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9)02-0064-14

      一、施米特:一个霍布斯主义者?

      施米特(Carl Schmitt)最为人知的论点,便是他对“政治”(the political)的界定:政治即划分敌友。人类构成的“世界”,是一个政治的世界,那是因为:“敌人”总是一个事实性存在,任何时候都具有“敌人的坚实可能性”。而“战争,就是敌人的显现形式”,“只要敌人这个概念仍然有效,战争便具有现实的可能性”。①人类不能摆脱敌友划分,这也就意味着,人类无从摆脱战争。施米特强调,敌友划分的政治状态,是被战争所决定和支撑的:“作为一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战争是主导性的预设,该预设以一种独特方式决定了人类的活动与思想,并因此创造了一种全然是政治的行为。”②

      可见,在施米特看来,政治状态就是一个充满战争与战争之真实可能性的状态。在《政治的概念》一著末尾,施米特告诉他的读者:尽管这个世界总被涂抹出一片太平盛世前景,人类却永远是“服务于现存的敌友划分,抑或新出现的敌友划分,而不能逃离政治的逻辑”③。人类世界永远存在着“肉体杀戮的真实可能性”,存在着“战斗的永远的当下现实性”,“作为一个事实,人类的整个生活就是一场斗争,每个人在符号意义上均是一名战士”。④基于这个事实,人类无法逃避政治的逻辑,任何试图对其掩盖、否定甚至干脆宣布“政治”终结的论说,都实则是以一种“去政治化”的方式参与政治。

      从施米特主义视角出发,“全球正义”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论题,比它更底层与基础性的“全球和平”论题亦是毫无意义的。“一个彻底消除了战争可能性的世界,一个完全实现了和平的地球,将是一个没有敌友划分的世界,因而也将是一个没有政治的世界。”而施米特对于这样的世界明确地持以否定看法:“那种拥抱整个地球和所有人类的世界国家是不可能存在的。”⑤朋友、敌人、战争三位一体(即“政治”),构成了施米特笔下人类世界的终局。在这样的世界上,唯有拥有“发动战争和公开地部署人民生命的可能性”⑥的巨大权力的总体国家(total state),才是真正的政治的实体。施米特强调,这并非他本人提出的论点——他自己严格地追随霍布斯关于“保护与服从的相互关系”⑦的论证,即:人们对国家的服从,正是因为后者能在肉体杀戮的状态中有效地保护前者。施氏甚至宣称:“‘保护与服从’乃是国家的第一原理。任何一种尚未系统地理解这句格言的政治理论,均只是一个不充分的碎片。”⑧而在施米特眼里,霍布斯“诚然是一个伟大的、系统性的政治思想家”⑨。

      然而,我们首先要追问:施米特真的如其所声称的是一个霍布斯主义者么?我们有必要在政治哲学层面上,细致分析霍布斯与施米特的关键性差异。本文提出的第一个论题便是:尽管施米特所描述的政治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极为相似——皆充满战争和肉体杀戮,施米特的总体国家也和霍布斯的利维坦式国家极为相似——皆有高度极权化倾向;但在立论的出发点上,霍布斯恰好与施米特完全相反——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霍布斯是现代“永久和平”论的第一个拥护者。

      施米特不吝笔墨地强调“每个人在符号意义上均是一名战士”,而霍布斯则恰恰相反,明确地声称自己是“一个渴望和平者”。⑩在霍氏这里,自然的指令就是要寻求和平。自然法即“和平章程”(Articles of Peace),“第一与基本的自然法”便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11)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然”不是充当人类谋取利益的直接指南,而是向人们昭示了应该避免什么。从自然状态中唯一可得到的补偿,就是人们有可能摆脱自然状态。为了确保自我保全的权利,“自然”要求人们寻求和平,或者说,所有自然法或道德规范都旨在建立和平的环境。“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个人的保存是多么地不相容。”(12)政治的问题,就是统治权力以什么样的形式去发挥作用,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和平与安全。

      在霍布斯这里,每个人对每个人战争的自然状态是政治哲学研究的起点,而探寻和平是研究的目的,利维坦国家则是达成这一目的的方式——利维坦国家之所以是必需的,正是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在人类的世界中和平是全然能够获得的。施特劳斯(Leo Strauss)特别注意到:《利维坦》一书的别名乃是《国家的质料、形式和动力》,却唯独省略了亚里士多德四因说中的目的因,“实际上,他把目的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是以视野中的目的(和平)来分析人性与人类事务并通过这个方式揭示开端的”(13)。

      霍布斯并没有在和平的秩序之外过多言及更高的正义秩序。在霍氏这里,不违反契约即为“正义”(即第三自然法),因为守约对于求取和平来说是必要的。(14)霍布斯主要把重点放在否定性价值(摆脱肉体杀戮的自然状态)而不是肯定性价值(肯定某种特殊的政治价值,如民主、宪政)上,和平便成了其政治哲学所致力寻求的对象。霍氏之后的现代政治哲学,往往在什么是正当秩序或正义秩序上不同于霍氏的利维坦方案,但在和平这一更基本的层面上却大都追随霍布斯,以推进他那“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理想。其中最为重要的发展便是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以及罗尔斯(John Rawls)接续康德所提出的“民主和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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