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铁路公司运营阶段的税费负担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岳鹏星,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岳鹏星(1988- ),男(汉族),河南宝丰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代经济史、慈善史。

原文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晚清时期税收制度针对铁路公司的征税安排,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铁路公司需要根据规定数目进行报效、部分线路“代商纳税”进而被迫转嫁税负、尝试开办铁路商税和火车票税。从实践层面而言,报效和税负转嫁构成了铁路公司的实在负担,但清政府曾经尝试的铁路商税和火车票税却不了了之,只是停留在规划阶段。就报效和税负转嫁而言,报效从清朝前期作为清政府临时性的筹款方式到晚清时期对以铁路公司为代表的新式企业以营业税的形式被常态征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朝税收制度的变化趋向;税负转嫁则意味着不良税制对于铁路运营事业的一种制约性影响。总体而言,对于晚晴铁路事业而言,在不完善的税收制度安排下,针对铁路公司的征税造成了铁路企业发展的沉重负担。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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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9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5094(2018)04-0050-07

       DOI:10.11885/j.issn.1674-5094.2018.04.26.05

       晚清铁路公司的税费负担主要体现在铁路筹建与铁路运营阶段。铁路筹建阶段以购地与运料中的税负为重点,铁路运营阶段在制度规定和实践层面上则主要包括报效、代商纳税、铁路商税及火车票税。目前学界针对该时期铁路公司运营阶段税负问题的研究不多,马陵合在论述铁路货捐的过程中,仅涉及铁路企业在国家税收领域的角色问题[1],其他学者几无关注。笔者不揣冒昧,尝试稍加论析。

       1 公司报效

       晚清时期,新式企业内部针对股东实行官利制度,外部与政府的关系则实行报效制度。“新式工商企业向清朝政府提供报效,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对于企业来说,更发展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和被迫的、难以逃避的义务。”[2]该时期企业向政府的报效已经成为一种被迫的、被强制性的行为,明显带有税收的性质。近代企业出现后,政府理当及时建立与之有关的税收制度,但清政府在这方面的举措却是滞后的。“对近代企业如何征税,清政府既缺乏经验,又没有近代财政学知识,遂采取了‘报效’这一原始的方式”,企业的报效有“相当一部分是向政府交纳营业税的一种特殊形式”[3]312。“报效制是在近代新式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调节政府与企业利益关系的较为特殊的企业分配制度。”[4]由于晚清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营业税,“报效”实际上充当了铁路公司缴纳营业税的角色。

       铁路领域内,较早出现报效是在津通铁路的筹议中,并表现为一种利益权衡的筹码。1888年,总理海军事务衙门向清廷奏请许造津通铁路折中便提出,广东商人陈承德等禀请接造天津至通州铁路,“并愿公缴捐款,协助海军饷需,逐年报效,殆与有著之税课无异”[5]146。可见,该时期清政府自己亦认为报效与税课的等效作用。不过,此处的报效似乎是为了争取清政府对于津通铁路建设予以支持的一种筹码。甲午战后,针对津镇与卢汉铁路之争中,报效作为主建者让利争权的一种砝码角色更加明显。1897年,容闳曾力主修筑津镇铁路,其中提出清政府一旦同意修筑,则津镇铁路运营之后“所获余利按照四分之一报效国家,解交户部饬收”[5]233。当时,为了防止容闳修筑津镇铁路影响卢汉铁路的修筑,张之洞曾经与盛宣怀会同致电王文韶,表示“容闳在总署呈请报效百万,造镇江至京铁路”[5]235,“报效巨款,其为洋股可知,无论何路,皆不可准。饵我小利,必受大害”[5]236。同时,为了防止容闳所谓的报效巨款蒙骗总署,张之洞甚至要求盛宣怀也设法以卢汉铁路“报效巨款抵之”[5]236。张之洞甚至直接致总署电,表示“将来总公司卢汉、粤汉铁路成后”,“必能劝谕公司各商,报效巨款”[5]237,以此来争取总署的支持。

       此后,铁路公司报效似乎成为企业成立的必备构成,忽视了报效将来可能带来的对于公司自身的负担。1898年中俄商议修筑柳太铁路,在商议达成的《柳太铁路借款合同》中规定:“车路告成,每年除去官利及各项经费,尚有盈余之利”,“以四成报效国家”[5]416。该时期值得注意的是,1898年11月19日,主管铁路的矿路总局和总署在向清廷奏请制订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后成立的铁路企业,“盈余归公之款,铁路应按十成之四”,“提出缴部”[6]24。也就是说,在清政府的视野里,40%的提成是正常的、必需的。

       当时,不仅国人自己在争取铁路修筑的时候注意到报效的利诱性,外国人亦注意到了报效对于清政府的吸引力。不过,对于矿路总局之前规定的40%,却基本上没有达到如此之高的额度。1902年,法国曾觊觎三水至梧州的铁路利权,为了取得三梧铁路的修筑权利,甚至提出“承认每年派所分获净利十分之一,报效中国国家”[7]3500。同年,日本为了取得杭州江墅铁路的修筑权利,表示“于每百分中酌提报效公家经费二十五分”[5]693为诱饵。1904年,盛宣怀与葡萄牙在商议广澳铁路事宜中,双方议定“铁路进项,除养修费用,分给商息外,每年另提公积百分之三,拨还本银,再有盈余,以三成归中国国家”[5]724。广澳铁路在商议之时,毕竟出于华洋合办的体制,因此30%,的额度比起日本、法国明显高了很多。

       官办铁路公司亦有报效存在,而且不低,以30%为多。1905年,官办铁路公司性质的川汉铁路总公司制订的《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中规定:“本公司俟路成开车之后,将所收搭客载货脚价按年总结一次,除本年修路经费应支各项及各股应得四厘息银外。”“其余仍作十成,以三成报效国家。以六成作为红利,分给公司股东。以一成作为花红,奖给铁路在事员役。”[5]128即按照30%来报效清政府。1905年7月滇蜀铁路公司在《滇蜀铁路公司集股章程》中规定:“本公司俟路成开车之后,所收搭客载货脚价,按年总结一次,除本年修路经费应支各项及各股应得六厘息银外。”“其余仍作十成,以三成报效国家。”[5]472滇蜀公司亦以30%报效清政府。1906年,粤汉铁路赎回自办之后,鄂、湘、粤三省各自成立了铁路公司。在鄂境,是年8月,时任鄂督的张之洞制定的《粤汉铁路鄂境路线招股章程》第十条规定:“鄂境铁路开车后,所得行车之利,……应酌量仿照外国铁路公司办法,以若干报效国家。公司应纳营业税,亦照外国商办铁路公司章程,参酌办理。”[6]236湖北官钱局承办招集粤汉铁路鄂境路线股款之时便以此宣传[8]。除此之外,1906年8月,湖北省制定的川汉铁路鄂境路线招股章程中第十四条规定:“鄂境铁路开车后,所收搭客载货脚价,按年结算一次。除应支各项以及养路经费股本官息外,所有盈余,其应报效国家,……均一律仿照广东铁路商办章程办理。”[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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