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政治史上,民粹主义被视为最棘手的秩序挑战者,代表着一种彻头彻尾的反建制力量,代表着一种来自“中心地带”(heartland)的反抗政治①。反抗性是西方民粹主义承自古老传统的基因,在政治史上有过最激烈的展现,是观察民粹主义与西方主流政治相互关系的最佳视角。当下,欧美主流政治身陷民粹主义之困,民粹主义持续挑战,建制派精英则全力围剿,本文认为,有关民粹主义的研究需要超越现象描述,深入到民粹主义的观念内核与话语体系,从反抗性政治的维度来理解民粹主义与主流政治的复杂关系,进而认识自由民主政治的历史性局限。 一、民粹主义的“人民”建构与二元价值观 民粹主义的反抗性特质来源于它对理想政治生活的设定。民粹主义对政治主体与政治对手有着独特的想象,正是以这种想象为基础,它建构了一套只属于自己的对抗性话语,在现实世界展开了一场又一场声势浩大的大众反抗政治。 顾名思义,民粹主义是一种宣称“以民为粹”的主义,召唤“人民”、诉诸“人民”是其标签式的印记。虽然“人民作为政治主体的每一种设计,站在人民立场上的每一个行动并不本质上都是民粹主义的”②,但是在民粹主义的范畴内,“人民”以确定的、肯定的方式存在着。作为一种唯一诉诸于人民力量的思想或运动,民粹主义需要一种具有超然伟力和崇高道义性的“人民”,就如同许多国家写在宪法中的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一样。“人民”是构成民粹主义意识形态的观念内核,它具有以下概念特征: 第一,主体性。在民粹主义中,“人民”是普遍政治主体或历史行动者,这一“‘人民’并不存在于任何有限的意义上,他们是政治话语的一种声音”,是在政治话语的质问中存在的一种主体、一种主体性或一种主体状态③。当“人民”成为政治的主体时,民粹主义便开始建构自己的政治逻辑。厄内斯特·拉克劳(Ernest Laclau)在论证民粹主义作为一种政治逻辑时,认为“人民”成为一切重建的且有效的政治规划的希望,成为了政治的唯一主体④。主体理论是在黑格尔(G.W.F.Hegel)提出作为主体的世界精神、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和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提出社会-主体的概念之后逐渐形成,马克思进而提出了著名的阶级主体概念,论证了人民成为主体的观点。虽然拉克劳否认他的“人民”的概念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是相同的思考社会同一体建构的方式⑤,但拉克劳关于人民主体性的见解,显然渊源于马克思。 第二,抽象性。人民虽然可以在现实层面有具体所指,但在民粹主义话语中却是抽象的、高度概念化的,就像宪法中提到“主权属于人民”时所指的人民,如同“宪法中的上帝”,或者“制宪权的归属主体”一样超越具体。换言之,人民是被外部力量如宪法、历史或者政治人物塑造的抽象概念。拉克劳指出,人民“从来都不是一种基本事实,而是一种建构”⑥,他提出过一个非常复杂的虚空能指的概念,用来指把不可能性作为可能性表达出来的概念,也就是仅把意义领域的界限表达出来的概念⑦,适用于这一理论的概念有社会、权力、霸权,也包括人民。拉克劳在2006年发表的“为什么建构人民是激进政治的主要任务”一文中特别讨论了“民众阵营的符号统一体的建构”问题,认为人民是必须建构出来的抽象概念。 第三,同质性。这意味着人民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与人民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是一种异质、多元的关系,比如人民与精英之间是对抗性异质关系,但是人民内部却是一元的、同质的。拉克劳认为,“一切政治同一体必然都是民粹的”⑧,根据奥尔特加·加塞特(Jose ortegay Y Gasset)的观点,人民群众的形成“往往意味着组成群体的个人在欲望、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的一致”,他担心“一个同质化的大众正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⑨。保罗·塔格特(Paul Taggart)用“中心地带”的政治来指代民粹主义政治,这个“中心地带”就是一个不可分割、无差异的人民的象征,“‘人民’被描述为一个整体,他们被视为一个缺乏基本分化的单一实体,是统一的、团结一致的。”⑩强调人民的同质化特征正是为了创造民粹主义所需要的源于人民内部的团结一致感,因此,民粹主义倾向于忽视人民内部的差异性,主张人民是超越阶级、性别与代际的多样性而存在的。 第四,道义性。民粹主义者从来没有掩饰对人民的创造性和道德优越性的崇信,认为人民具有极高的道义性,“美德只存在于普通人身上,他们是占绝对优势的大多数,美德也只存在于集体的传统之中”(11),在这个意义上,民粹主义等同于人民至上主义或者拜民主义。1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历史学家儒勒·米什莱(Jules Michelet)的《人民》一书就是为人民献上的赞歌,在他看来,人民是慷慨大方的,愿意自我牺牲和充满人道主义精神的(12)。民粹主义者用人民来命名他们的主义,就是将人民视为一个正面的、积极的概念,充满着道德感和历史进步性,“我们的‘人民’概念是指那些不仅全力参与历史的进程,而且占据历史、加快它的前进步伐、决定它的发展方向的人民。”(13)有了这种极具道义性的人民,那些能够更为有效且真实地代表“人民的意志”的力量(个人或组织)就有了足够的行动合法性,因为“人民的意志”具有最无可辩驳的道德合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