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党“治理责任”机制失效的理性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伟全,华东师大法政学院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 中国 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理论与改革

内容提要:

政党政治是一种责任政治,执政党应承担“治理责任”,但单独籍借法制形式的承担机制,其效果是很有限的。在对“治理责任”机制失效进行多角度分析后,提出利用多种手段与工具来实现的新承担机制,并阐发有效承担“治理责任”的若干建议与设想:政党政治价值观的重新建立、进一步健全有关执政党承担“治理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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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社会里,政党政治是一种责任政治,执政党应承担“治理责任”。一方面是政党受民众所委托,执掌国家政权。由于受选民信任、选举压力的影响,迫使其追求政绩:另一方面,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宣称实行宪政,法律至上,主权在民,在法律上对执政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执政党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运用权力,就必须承担责任。一旦执政党有违法违宪行为,将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制裁,承担如弹劾、通过不信任案、引咎辞职等“治理责任”。

      结合政党政治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执政党的责任与义务承担必须实现以下条件:(1)制定了有关政党的法律法规;(2)执政党有违法违宪的事实;(3)有个体或团体对执政党提起诉讼;(4)制裁机关拥有制裁所必须的权力。但由于种种原因,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有着极大的困难,“治理责任”承担难以实现;即使受到制裁,现实中的政治腐败、政党集权专制仍然层出不穷,这些使人们对执政党的责任与义务承担机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产生疑虑。对此,本文将从多角度、理性地探究产生这一问题的原由,并提出若于使执政党有效承担“治理责任”的途径。

      一、“治理责任”机制失效的多角度分析

      目前执政党“治理责任”承担机制一般是以宪法、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并依靠国家权力机关强制实行。但历史与事实说明,承担机制单独籍借法制的形式,其效果是有限的。

      一是法律的局限性极大的降低了执政党“治理责任”机制的有效性。“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有关执政党“治理责任”机制的法律法规尽管作为一种高度助益的政治生活制度,但是,它像其它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其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固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天然的刚性因素,部分源于与其控制相关的程度。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势必造成对执政党“治理责任”承担操作的困难。

      政党政治中,政治组织和程序的力量依赖于这些组织的和程序所得到的支持范围及其本身的制度化水平。“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借以取得重要性和稳定性的过程。任何政治体系的制度化水平都表现在其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一致性上。同样,任何特定组织或程序的制度化水平,都能以其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一致性衡量。”(注: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3月第一版,第14页.)目前执政党的“治理责任”法律法规水平,它与政党政治相匹配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一致性还有很大差距。这些僵化性的法律无法适应复杂的政治活动规范错综的政治关系。由于法律规则是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术语来表达的,所以它们在个别情形中有时只能起到有限约束作用。正如柏拉图认为,一般性规则,由于它们不具有无限的可变性与复杂性,不可能公正处理人际关系,因为人际关系具有无限的可变性与复杂性。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少的社会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与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而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

      二是执政党对政治体系的高度控制,使执政党“治理责任”的实施困难重重。执政党在政治体系中,以其独特的政治角色发挥着巨大作用:政府的组织与控制、政治领导的选择与甄拔、利益的表达与汇集、国家权力的运作等。政党在自身的活动中,不仅通过权力和政治制度等体制内形式,而且还运用政治社会化的体制外形式,组织、指导、影响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甚至宗教等领域。实践与事实表明,执政党通过同时操纵政治社会化、政治录用和政治交流流程,“三管齐下”,能获得效果较好、效率较高的控制。

      现代政党的执政方式大抵上有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通过大量事实与分析可以得出,政党制度作为现代民主的重要制度,由于固有的缺陷,未必总是民主政治中的一种积极因素,在形式与内容上有不少地方与其它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相悖,如选举制度、司法制度,以及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原则。“在我们最早的记忆中,政党政治一直是一种精明的和耍手腕的事情,并不总是正当的”(注:吴江、牛旭光著:《民主与政党》,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1991年4月第1版,第86页.原载于美国《西北地区报告》第76号,第915页,《史蒂文森选举委员会案》.)。例如两党制首创在英国,在世界政党政治的发展中产生过重大影响。但就英国的政党政治而言,责任内阁制日益嬗变为政党内阁,即实际上是由执政党组阁并由执政党向议会担负政治责任的内阁:一是执政党掌握了议会过半数票,可以驾驱议会的一切,名义上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至上”,实际上执政党决定一切,已变成“执政党至上”;二是内阁既被称为实际进行工作的议会委员会,同时又是首相(党的领袖)领导的执政党和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三是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内阁更迭就是执政党的更迭,只要多数在手,议会的信任投票也只是要挟议会的手段;一旦失去对多数的控制,便根本无法通过诸如调整政策或撤换阁员等办法来维持原内阁;四是内阁有权提前改选议会,日期取决于执政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时机。而且,英国的大法官由执政党的议员担任,他既是当然的上院议长,又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和内阁成员,一身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权,没有严格按照分权原则。

      三是无治理责任院外活动的崛起使执政党“治理责任”承担的主体模糊不清。“负责任的政党”应当是:“1、为选民提出并阐述各种可供选择的政治立场;2、就有关的各种问题对民众进行教育并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简化,以便于民众作出抉择;3、为公职招募同意政党立场的候选人;4、组织并指导候选人的竞争公职的运动;5、确保当选官员中选后负责任的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立场;6、组建立法机关以确保党对决策的控制。”(注:[美]托马斯·戴伊等著:《民主的嘲讽》,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1991年8月第1版,第180页.)随着岁月的流逝,这种“负责任的政党”模式已经陷入混乱境地,政党制度以种种迹象表明正在走向衰落;选民们的决定并非主要受政治考虑所驱使。大多选民们根据候选人的形象、当时的好或坏标准以及传统的选举习惯进行投票,而不是在他们对于种种问题的立场和态度上;作为民主决策代理者的各政党本身在结构体制上并不民主,政党本身就是寡头政治家,受活跃的、为意识形态所驱使的精英集团所左右。活跃的政党精英(例如出席全国大会的代表)所持的政治观点并不反映普通群众的意见。政党意识“通常由少数积极分子操纵,几乎根本不涉及其支持者的大众”(注:[美]托马斯·戴伊等著:《民主的嘲讽》,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1991年8月第1版,第191-192页.),政党的忠实信徒随时间流逝而日益减少。大多数民众仍保持原登记的状态,以便在政党的预选中好参与选举。但是越来越多的人标榜自己为独立的人士,因此,在普选中未经征求政党的意见就进行投票,一票两投的现象也在与日俱增;传播媒介,尤其是电视,已经取代政党,充任政党交流的工具。通过电视,候选人可径直来到选民的起居市。如今,竞选运动基本上是一种传播媒介的活动,候选人不需要党的工作者逐街逐巷地传递他们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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