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期限和收息周期是有息借贷订立契约时不可或缺的要素,①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国、唐代契约中,基本都具备这两项内容,且很早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②相形之下,秦汉时期的借贷契约出土较少,能直观反映两项要素的材料比较分散,至今还未获得充分探讨。这给秦汉时期借贷活动的研究带来了两点消极影响:第一,忽视不同的借贷期限、取息周期与借贷目的之间的关系,不利于观察借贷的生成背景,也无法微观认识借贷与社会经济活动如何关联。第二,干扰对常见利率和法定利率上限的判断。史籍中的利率记载,多不明言偿还期限,学者们往往默认为1年,③并以此为基础推算年利率,④失之草率。仅就结论看,各家意见出入颇大,诸史料间的龃龉也难以弥合。因此,细致甄辨借贷期限和取息周期,仍是深入探究秦汉时期借贷活动的必要工作。 近年来,新公布的秦汉简牍提供了一些考察的契机,也为既有材料的诠释注入了活力。本文拟勾稽相关史料,初步整理不同的契约期限和取息周期,尝试探讨其存在背景,并为进一步的探究做参考。 二、常见的借贷期限 综理史料,战国秦汉时期的借贷契约,大致可以分成3类:一是贷期超出或等于1年;二是贷期不满1年;三是以出行返归为限。前两者的区分以1年为界,其差别不惟时间长短,借贷目的亦有不同。 (一)贷期超出或等于1年 较早的事例见于《史记·孟尝君列传》: 孟尝君时相齐,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使人出钱于薛。岁余不入,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孟尝君乃进冯欢而请之曰:“……邑入不足以奉宾客,故出息钱于薛。薛岁不入,民颇不与其息。今客食恐不给,愿先生责之”。⑤ 孟尝君放贷于薛,因薛邑当年收成不好,导致放贷“岁余不入,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于是派遣冯欢去讨债。史料暗示,放贷的期限至短是1年。冯欢到薛邑后,对负债百姓说:“孟尝君所以贷钱者,为民之无者以为本业也”,⑥大概孟尝君的放贷,不徒为“奉客”,至少在名义上,还有扶助邑民立业殖产的用意。 贷期大于、等于1年的,亦见于如下几条材料。岳麓书院秦简的“学为伪书案”中,一个本名为学的人冒充冯毋择将军之子冯癸,假托冯将军口吻,给胡阳官府写信,要借2万钱和1年的口粮,供冯癸与其舍人田作之用。信文如下: 五大夫冯毋择敢多问胡阳丞主。闻南阳(0882)地利田,令为公产。臣老,癸与人出田,不赍钱、
(种)。
(愿)丞主叚(假)钱二万,貣(贷)(0323/残566/残655)食支卒岁。稼孰(熟)倍赏(偿)(0913/2183)。⑦ “南阳地利田,令为公产”“臣老,癸与人出田,不赍钱种”,反映出南阳的“利田”之地似乎新获不久,被征为公产,允许军功亲贵子弟来此开辟置业。“支卒岁”,比照本案后段出现的“癸田(0477)新野,新野丞主幸叚癸钱、食一岁(1089-2/1089-1/2109)”,⑧可知借贷期限是1年。在该案件中,1年的贷期同样与初置产业的借贷目的相呼应。 西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因对匈奴作战导致边郡缺马,“令民得畜牧边县,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⑨官府允许百姓迁到边县畜牧,贷予母马使之饲养,繁殖后收取马驹作利息,约定3年偿本。这个期限是根据马驹生长特点而定。据《唐六典·太仆寺》:“凡马以季春游牝,其驹、犊在牧,三岁别群。马牧牝马四游五课。”⑩马驹出生后,3岁离群,4岁开始交配,5岁才正式征课。汉武帝令“官假马母,三岁而归”,是让初生的马驹成长到能够交配,这时将母马收回,不影响马群繁育新驹。从而新来边县的牧民,便有稳定的营生了。此外,新莽时期也有不低于1年的借贷例。王莽篡汉后,曾推出五均六筦政策,其中之一是官贷。《汉书·食货志下》载:“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11)朝廷向无力治产业的“乏绝”之民放贷,只收取盈利部分的10%为息,利率极低。很显然,其主要的意图是扶贫济困。文中未明言借贷期限,但从“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来看,最短也是1年。 综合上举材料,贷期大于、等于1年的情况有如下特点:放贷者基本是官府或封君,债务方则是初置产业的百姓。其中,孟尝君、王莽的放贷,皆面向无业贫民,汉武帝的“官假马母”则为激励民众畜马,分别有浓厚的扶助或劝勉色彩。这种做法在战国时似已存在。《逸周书·大匡解》云:“赋洒其币,乡正保贷。成年不偿,信诚匡助,以辅殖财。”(12)官府要在荒年时贷钱予民,到成熟之年暂不责其偿还,以便恢复农家的生产力。(13)至东汉末,郑玄还将《周礼·泉府》“以国服为之息”理解为:“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14)即朝廷鼓励治业,贷款给初获授田的百姓,每年以5%取息,此设想的偿本期限也不少于1年。参看上面诸事例,蔽言之,此类借贷自有其独特的生成背景,民间契约中或许不多见。 另有一种现象须作说明。东汉中后期,中央财政困绌,王朝为纾解窘局,强借封君邑租,如顺帝永和六年(141)春正月“诏贷王、侯国租一岁”,汉安二年(143)冬十月“又贷王、侯国租一岁”,(15)两次借贷期限皆为1年。十余年后,桓帝永寿元年(155)二月,“司隶、冀州饥,人相食。敕州郡赈给贫弱。若王侯吏民有积谷者,一切贷十分之三,以助禀贷;其百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王侯须新租乃偿。”(16)此诏颁布的背景与前两条略同,也是冬季借谷。其相异之处,这里不说贷“一岁”,而是许诺“新租乃偿”。参合来看,所谓“贷租一岁”,即是待来秋新谷收获后偿还,只不过加上入仓、统计、转运的时间,要近乎1年了。这种借贷不见于秦至东汉前期史乘,更非民间所能有,其特殊性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