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共政治文化建构含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庆智,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 100028

原文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当今公共领域最引人注意的现象是异质性但价值混乱,这根源于公共政治文化的缺位。单位社会治理无法解决公共社会治理的价值共享和利益共享问题,(所以)也不能在个体与公共组织之间建立新的文化和政治联系,换言之,对于公共领域而言,公共法律的功能是调整人们的基本关系,但公共政治文化才使公共领域具有价值和意义。因此,建构公共领域价值的关键在于重塑公共政治文化,这要求公共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建构现代公共性社会关系,而且后者形成的政治与文化联合体建立在利益组织化协调机制与社会公正维护机制紧密无间的政治联系上。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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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8)05-0102-10

      一、问题与分析视角

      当今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最引人注意的社会现象是共享价值的缺失,比如公共组织(政府)的公共性不足、社会信用低下、个体民众原子化(atomed)状态等造成公德不彰、社会矛盾和冲突政治化等等,这些社会政治现象甚至被解读为社会有序性解体的前兆。表面上的原因是市场机制的引入带来的传统信仰瓦解以及利己主义、物质主义/消费主义的盛行,导致道德败坏和社会秩序失范。针对上述社会溃散的症候,传统儒家伦理价值的再造[1](P13)和革命价值体系的重塑[3]等各种价值诉求被不断地提出或强化,试图使社会发展在公共价值上有一个可以凝聚人心的政治文化并为公共领域的建构带来方向感。

      但问题是,上述共享价值的提倡或主张(普遍主义如国家意识形态或特殊主义如新儒家或传统家庭主义)能够或如何向公共领域的公共性转化?此其一。公共领域的基础性原则是什么?是具体关系比如家庭、家族、宗族、村社共同体、种族、民族等的文化历史联系,还是抽象关系比如国家、团体、个人的权利配置等的(现实权益)政治联系?如果是前者,形成的可能是私人社会、团体社会、地方社会、宗族社会,而非公共社会,[3]如果是后者,那么政治联系建立在何种社会体制(计划分配体系下的单位社会还是市场分配体系下的公共社会)基础性原则上?此其二。但这些看法都可以归结到一个核心问题上:如何促使异质的、多元的个体树立公共价值并被吸引进公共领域当中。

      政治社会学认为,把公共领域的个体和公共组织(政府)联结起来的是公共政治文化,后者是公共领域得以维持的基础性价值条件。当代学界定义的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概念通常是在如下两个(分歧的)含义上被阅读:将政治文化限制在政治制度的主观定向范围内;把公开的政治行为看作是政治文化的一部分。在上述意义上,公共政治文化是政治文化的一个构成部分,但本文把它主要限制在公共领域中的个体与公共组织(政府)之间的文化联系和政治联系上,它是异质性社会达成社会整合的价值基础,它塑造的是一个非个人的公共性关系,也是社会成员体系得以维护的社会整合条件。所以,公共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或构成因素:一是公共性。在本文的意义上,公共性可以被视为阿伦特(Hannah Arendt)意义上的“客体的同一性”(即公共性是由这样一些事实保证的,即尽管角度不同,因而看法各异,但每个人关注的总是同一客体),[4]它促使人们愿意分享一种道德秩序;二是公共社会的组织化联结形式。这主要是指公共领域的行动载体是由各种联合体构成的社会成员体系。三是个体与公共组织(政府)的关系。公共政治文化是个体与公共组织(政府)相互建构的结果,所以,两者的关系建立在什么样的联结基础上,这一点尤为关键,因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共领域,它揭示了公共政治文化的本质联系意义。

      反过来讲,如果公共领域不能形成一个可以凝聚社会成员的公共政治文化,那么占据其中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必是公共组织(政府)的规则/规范和组织形式,结果就会造成公共权力总是试图将公共领域关系变成一种支配与服从关系。也就是说,凝聚公共领域的政治与文化联系在这里变成了一种权力支配关系。事实上,当今的公共领域就是为这种权力支配关系和支配形式所占据,而不断地涌入其中的个体就不可能结成成员体系而处于原子化(atomized)状态,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一种价值共享与利益共享的公共性社会关系,而且尤其重要的是,个体与公共组织(政府)的关系就不能够建构一种基于现实权益的政治与文化联系之上。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提出了一个理想型的公共领域概念。这个公共领域由讨论和共同行动组成,它有三个构成要素:公众、“公众意见”或“公众舆论”、公共媒体和公共场合,它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其范围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它严格区别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或家庭领域(sphere of the oikos),[5](P3)因为后者基于个人原则而非公共原则,其亲疏远近规则和内外边界意义,妨碍了规则向非个人的公共性转化。[3]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源头在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后者的公共领域概念是指作为行动(action)实现的场所,“行动”是指人们之间不借助于中介而直接交往的活动,行动不仅通过他人在场确立了个人认同和自我存在,而且提示着个体惟一的自由。[6](P27-28)也就是说,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是从政治的概念而来,政治的意义在于自由,多元与差异是政治的本质,强调观点与意见的异质性。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则是指作为公众的私人聚集在一起,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最后形成意志,强调取得一致的意见。

      上述公共领域概念的“行动”和“共识”适用于本文所讨论的公共政治文化涵义,这在于:公共意见形成于公共领域,并且行动的个体存在于一个多元和异质的政治社会空间当中。但本文关注的问题性质显然不在公共领域的行动或过程本身,而是要进一步追问如下问题:把个体联系起来的公共规则是什么?讨论或行动需要平台,这个平台可以称之为公共空间或政治空间,这是其一。凝聚公共空间的是一种文化历史联系,还是政治利益联系,或者兼而有之,那么文化联系或政治联系对公共领域整合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这是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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