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而同”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洪涛,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邮箱:hongtaolee@126.com,武汉 430072;陈国灿,武汉大学出土文献与传统经济研究所教授,邮箱:gcchen126@126.com,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和为贵”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精神,被称为“贵和”思想。中国古代民间的契约实践充分体现了传统的“贵和”思想。古代契约的“和合而同”思想就是对“贵和”思想的具体化。古代创制契约是把契约当作一套制度性安排,通过这套制度,使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和合而同”,从而订立契约实现各自的预期利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现“贵和”思想的契约语式亦有变化,但都是“两和立契”的表达,如“先和后券”“两共平章”和“三面评议”语式,且与古代契约简单—完善—简约的发展特征相一致。古代契约的“贵和”思想对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行为和促进经济发展,仍有其现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字号:

      一、引言:关于中国传统的“贵和”思想

      “和为贵”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精神,被称为“贵和”思想。“贵和”思想产生于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之后。在私有制下,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于是产生了对立和矛盾。儒家的“贵和”思想正是为了解决这种对立和矛盾而提出的治理之道,目的在于维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和秩序。

      传统的“贵和”思想渊源有自。早在春秋时期,周太史史伯曰:“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①开“和同之辨”之先声。“和实生物”从宇宙观出发,阐明了“和”是万物生成所应遵循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原则。继而晏婴赓其续。《左传·昭公二十年》载,齐景公问:“和与同异乎?”晏婴答:“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②晏婴以烹调设喻,与史伯一样都寄“和”于“平”,“平”就是协调、调和、均平之意。所以“以他平他”可以“和”,“以同裨同”就无法协调,不能致于“和”。既然“和”在万物生成中如此重要以致不可替代,从宇宙观反射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当中,就当“以和为贵”。③

      及至孔子,又从道德层面区分了“和”与“同”,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把“和”与“同”作为“君子”与“小人”的道德分野。这里孔子重“君子”之德,就是“贵和”。在《论语·学而》篇,孔子的弟子有若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④意思是说,礼之应用,以遇事做到和谐为贵。古代贤王治理国家的方法,可贵之处就在于此;小事大事,都依着这个原则。儒家于此正式提出了以“和为贵”的思想,并把“和”视为其倡行的礼的最高价值追求。孟子、荀子亦对“贵和”思想作了发挥,丰富了其内涵,扩大了其外延。孟子从战争角度指出“和”之可贵:“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⑤荀子则指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⑥进一步把“和”之可贵推广到万物赖依以为生的高度,正与史伯之“和实生物”相呼应。乃至宋儒朱熹亦言:“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尹氏曰:‘君子尚义,故有不同;小人尚利,安得而和?’”⑦

      对“贵和”思想的阐发,除儒家外,道家老子主张阴阳调和一气,所谓“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⑧庄子也认为阴阳“两者交通成和而物生焉”。⑨以致后来寻常百姓也懂得“家和万事兴”的朴素道理。可见,作为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贵和”思想流布广泛,渗透到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成为指导人们社会实践的重要思想源泉。

      既然“贵和”思想从古至今流布如此之广,其思想在社会实践的某些方面就应该得到印证。爬梳史籍发现,中国古代民间的契约实践就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但以往学界对于中国古代契约中体现的“贵和”思想鲜有研究,⑩故有展开研究之必要。而且这一研究,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借鉴我国传统思想智慧来完善市场理论、规范市场行为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其现代价值和现实意义。下面分别从契约合意、契约语式角度考察中国古代契约体现的“贵和”思想。

      二、“和合而同”:古代契约合意的“贵和”思想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运用契约规范社会经济生活最早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契约关系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对于契约的认识与运用,远比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第六表法的规定要早得多。(11)早在3 000年前的西周时,国家就有了对契约的界定,如《周礼》中就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等规定。(12)在汉之前,应用于不同领域的契约形式和名称有“傅别”“质剂”“书契”“判书”“约剂”等5种。(13)之后契约名称又演变为“约”“券”“契”等,今天我们统称之为合同或协议。

      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及关系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协议或文字认定。在中国古代,它更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经济交往关系中,如买卖契、借贷契、租佃契、雇佣契、家产分书契等。(14)其约定的是缔约双方或多方就某项经济活动所主张的权利和要求履行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实现缔约双方或多方的当下或未来的预期利益,体现的是缔约双方或多方的合意。可以说,缔约者之间不能形成合意就无法订立契约。或者说,契约就是“和”的产物。儒家经典《周易》云:“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15)“合”通“和”。“太和”是儒家描述的一个世间万物和谐并育的最高境界,(16)是谓“大同”。契约各方的“合意”就是把各方的意志“和合”为共同的自治意志,可谓之“和同”。这就是今天我们不再称契约为“约”“券”“契”等,而统称之为“合同”之故。

      “同”“合同”等字样常见于古代契约中,较早者如《东汉中平三年(186)桐丘何君□借物木券》,木简中间有一大书的“同文”二字的右半。其后如《三国魏景元四年(263)海头五佰师领磏券》,木简中间有一大书的“同”字的右半;《西晋泰始四年(268)海头削工等领麨券》,木简中间有一大书的“同”字的左半;《西晋泰始九年(273)高昌翟姜女买棺约》,契文开头有一个大书的“同”字的右半。再如《高昌永康十二年(477)张祖买奴券》,券背上还留有“合同文”三字的左半;《明景泰元年(1450)祁门县方茂广出伙山地合同》的款缝上,有大书的“今立合同贰本,各收壹本,日后为照”诸字的左半,等等。(17)至于为什么在契约上写一“同”字,或“合同”二字,或包含“合同”的更多字,这既是为了表示缔约双方,将约定内容写成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旦有争执纠纷,可出示各执之一份相合后再议事的“合同”过程,更是为了体现缔约双方互利的“和同”一致之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