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包产到户为起步和重要内容的农业体制改革,给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其对促进中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历史作用是举世公认的。但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农村现代化,也必须在新的基础上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社经济。回顾历史,我们曾在半个世纪以前就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农业集体化,进而完成了人民公社化。此后的20多年间,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曲折、徘徊,直到改革开放前,全国人民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努力。因此,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发展农村合作社经济,有必要认真地总结历史的经验,为今天建设新型合作社提供有益的历史启示和借鉴。 一、生产社会化的形式还是消灭个体农民私有制的手段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领导农业集体化运动的依据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理论和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实践。 回顾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知道,合作社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首创的,也不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出现的,而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最初的合作社,是由小生产者为与资本主义的竞争抗衡或劳动群众为了避免商人、高利贷者的盘剥而组织的。后来,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团体积极倡导并进行实践,试图通过合作社对资本主义社会加以改造。以后合作社发展的进程表明,它不能使小生产者按照他们的愿望,不受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改造,原封不动地并存下来,更不能从根本上改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也从反对改为提倡和支持。 经过长期的发展,如今,在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农村合作社十分发达,经济地位日益重要,在某些国家甚至被称为与国家经济、私营经济并列的第三种经济力量。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传统不同,合作社在各国的组织形式、类型、经营范围等不完全相同。但是,像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联片,统一经营,集体劳动这样在全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实行联合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很少见。总的看来,合作社主要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组织形式发挥作用。例如,据美国农业部统计,1988年美国有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有关服务合作社4 799家,年营业额达875亿美元,占全国农用物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总额的1/3左右①。合作社的发展进程说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如单纯为实现某种社会目的,而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不能生存和发展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合作社给予高度的重视。他们关于合作社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合作社,如同股份制,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资本社会化和生产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它们的产生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因而,“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劳动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②。(2)他们一方面赞扬合作社是对资本与劳动对立的“积极扬弃”,一方面又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仍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单靠发展合作社,是不能从根本上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只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合作社才能成为真正的劳动者联合劳动的组织。无产阶级在小农仍占相当比重的国家夺取政权后,要利用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改造小农。(3)提出了进行合作化的原则。要遵循自愿原则,不能用暴力剥夺作为劳动者的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一样。要进行示范,国家帮助,使合作社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体现优越性,让“农民看到这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从而自愿地加入合作社。他们还设想,在合作化初期,可以不急于立即实现生产资料的完全公有,用“按土地入股、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的办法作为过渡。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发展农业合作经济仍有指导意义。 我们要着重强调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是在肯定合作社是生产社会化的一种形式,能够适应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把它作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途径。如果忽略了这个特定的前提,只是单纯把合作社当作改造小农的手段,那就丢掉了他们合作社思想的精髓。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具体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作过专门系统的论述。在涉及到这个问题时,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曾顺便列举了当年丹麦社会党人提出的计划,即“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一个村庄或教区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③。这是一种在农业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合作模式,未涉及到个体农民保持独立经营,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合作的组织形式。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的任务,毋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④商品货币关系也将在未来社会中消亡。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实行了包括全部工业国有化、国内贸易国有化、产品配给制、劳动义务制等“直接过渡”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农村中,不仅实行了余粮收集制,而且提出,苏维埃政权在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以后,要通过建立国营农场(即社会主义大农场)、农业公社(农民经营公共大经济的联合体)、共耕社等组织形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大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