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偿还期限和收息周期是有息借贷订立契约时不可或缺的要素,①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国、唐代契约中,基本都具备这两项内容,且很早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②相形之下,秦汉时期的借贷契约出土较少,能直观反映两项要素的材料比较分散,至今还未获得充分探讨。这给秦汉时期借贷活动的研究带来了两点消极影响:第一,忽视不同的借贷期限、取息周期与借贷目的之间的关系,不利于观察借贷的生成背景,也无法微观认识借贷与社会经济活动如何关联。第二,干扰对常见利率和法定利率上限的判断。史籍中的利率记载,多不明言偿还期限,学者们往往默认为1年,③并以此为基础推算年利率,④失之草率。仅就结论看,各家意见出入颇大,诸史料间的龃龉也难以弥合。因此,细致甄辨借贷期限和取息周期,仍是深入探究秦汉时期借贷活动的必要工作。
近年来,新公布的秦汉简牍提供了一些考察的契机,也为既有材料的诠释注入了活力。本文拟勾稽相关史料,初步整理不同的契约期限和取息周期,尝试探讨其存在背景,并为进一步的探究作参考。
二、常见的借贷期限
综理史料,战国秦汉时期的借贷契约,大致可以分成3类:一是贷期超出或等于1年;二是贷期不满1年;三是以出行返归为限。前两者的区分以1年为界,其差别不惟时间长短,借贷目的亦有不同。
(一)贷期超出或等于1年
较早的事例见于《史记·孟尝君列传》:
孟尝君时相齐,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使人出钱于薛。岁余不入,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孟尝君乃进冯欢而请之曰:“……邑入不足以奉宾客,故出息钱于薛。薛岁不入,民颇不与其息。今客食恐不给,愿先生责之”。⑤
孟尝君放贷于薛,因薛邑当年收成不好,导致放贷“岁余不入,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于是派遣冯欢去讨债。史料暗示,放贷的期限至短是1年。冯欢到薛邑后,对负债百姓说:“孟尝君所以贷钱者,为民之无者以为本业也”,⑥大概孟尝君的放贷,不徒为“奉客”,至少在名义上,还有扶助邑民立业殖产的用意。
贷期大于、等于1年的,亦见于如下几条材料。岳麓书院秦简的“学为伪书案”中,一个本名为学的人冒充冯毋择将军之子冯癸,假托冯将军口吻,给胡阳官府写信,要借2万钱和1年的口粮,供冯癸与其舍人田作之用。信文如下:
五大夫冯毋择敢多问胡阳丞主。闻南阳(0882)地利田,令为公产。臣老,癸与人出田,不赍钱、
(种)。
(愿)丞主叚(假)钱二万,貣(贷)(0323/残566/残655)食支卒岁。稼孰(熟)倍赏(偿)(0913/2183)。⑦
“南阳地利田,令为公产”“臣老,癸与人出田,不赍钱种”,反映出南阳的“利田”之地似乎新获不久,被征为公产,允许军功亲贵子弟来此开辟置业。“支卒岁”,比照本案后段出现的“癸田(0477)新野,新野丞主幸叚癸钱、食一岁(1089-2/1089-1/2109)”,⑧可知借贷期限是1年。在该案件中,1年的贷期同样与初置产业的借贷目的相呼应。
西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因对匈奴作战导致边郡缺马,“令民得畜牧边县,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⑨官府允许百姓迁到边县畜牧,贷予母马使之饲养,繁殖后收取马驹作利息,约定3年偿本。这个期限是根据马驹生长特点而定。据《唐六典·太仆寺》:“凡马以季春游牝,其驹、犊在牧,三岁别群。马牧牝马四游五课。”⑩马驹出生后,3岁离群,4岁开始交配,5岁才正式征课。汉武帝令“官假马母,三岁而归”,是让初生的马驹成长到能够交配,这时将母马收回,不影响马群繁育新驹。从而新来边县的牧民,便有稳定的营生了。此外,新莽时期也有不低于1年的借贷例。王莽篡汉后,曾推出五均六筦政策,其中之一是官贷。《汉书·食货志下》载:“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11)朝廷向无力治产业的“乏绝”之民放贷,只收取盈利部分的10%为息,利率极低。很显然,其主要的意图是扶贫济困。文中未明言借贷期限,但从“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来看,最短也是1年。
综合上举材料,贷期大于、等于1年的情况有如下特点:放贷者基本是官府或封君,债务方则是初置产业的百姓。其中,孟尝君、王莽的放贷,皆面向无业贫民,汉武帝的“官假马母”则为激励民众畜马,分别有浓厚的扶助或劝勉色彩。这种做法在战国时似已存在。《逸周书·大匡解》云:“赋洒其币,乡正保贷。成年不偿,信诚匡助,以辅殖财。”(12)官府要在荒年时贷钱予民,到成熟之年暂不责其偿还,以便恢复农家的生产力。(13)至东汉末,郑玄还将《周礼·泉府》“以国服为之息”理解为:“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14)即朝廷鼓励治业,贷款给初获授田的百姓,每年以5%取息,此设想的偿本期限也不少于1年。参看上面诸事例,蔽言之,此类借贷自有其独特的生成背景,民间契约中或许不多见。
另有一种现象须作说明。东汉中后期,中央财政困绌,王朝为纾解窘局,强借封君邑租,如顺帝永和六年(141)春正月“诏贷王、侯国租一岁”,汉安二年(143)冬十月“又贷王、侯国租一岁”,(15)两次借贷期限皆为1年。十余年后,桓帝永寿元年(155)二月,“司隶、冀州饥,人相食。敕州郡赈给贫弱。若王侯吏民有积谷者,一切贷十分之三,以助禀贷;其百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王侯须新租乃偿。”(16)此诏颁布的背景与前两条略同,也是冬季借谷。其相异之处,这里不说贷“一岁”,而是许诺“新租乃偿”。参合来看,所谓“贷租一岁”,即是待来秋新谷收获后偿还,只不过加上入仓、统计、转运的时间,要近乎1年了。这种借贷不见于秦至东汉前期史乘,更非民间所能有,其特殊性自不待言。
(二)贷期不满1年
吕思勉曾指出:“古所谓倍称之息者,并未言及其时之长短。然以理度之,其为时必不长。以此等借贷,原出农家,必也春耕时借,秋获时还也。”(17)虽未明示证据,但所言不误。其实不惟“倍称”之贷期间较短,其他的借贷也大多不满1年,此点常为学者忽视。
1.受农业生产周期制约较强的借贷。战国中期的包山楚简“贷金”文书显示,中央官府在“享月”(夏历三月)向地方贷出黄金,用以籴种,救济灾荒,约定在“屈
”之月(夏历十一月)偿还。(18)贷期为8个月。如果扣除中央政令下达地方、地方用金籴种、收归本金偿还中央等手续的时间,实际贷粮给民众度荒的期限必然更短。西汉文帝元年(前179)开始,朝廷每于春季向贫民假田、贷种食。(19)诏令的颁布多在三月,(20)距种子分配到田家,会有一段时间差。近畿之地可能快些,至若远郡,据江陵凤凰山10号墓出土郑里廪籍“户人圣,能田一人口一人,田八亩,移越人户,贷八斗,二年四(?)月乙(下缺)(J10)”,(21)要迟到四月了。贷种的还期未见记载,只能推算。汉文帝二年春正月丁亥诏,“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22)所谓“贷种食”,即元年春三月贷出者。“未入、入未备”,说明元年春约定的还贷期限,不会超过当年年底。(23)以常理言,债务免除要在拖欠日久之后,故偿期还应早于元年年底一段时间。另,汉昭帝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同年秋八月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24)因当年作物被伤,免除了三月所贷债务。诏中说“所振贷种、食”,而不言“未入”或“逋贷”,则表明债务尚未到期,是预先颁令的。(25)可见约定的偿期在八月之后,但也不会太久。参合论之,基层官府大抵在夏历三、四月贷种给田家,到秋收后(约九、十月间)责偿,贷期半年左右。(26)《管子·国蓄》中,轻重家们建议执政者“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27)官府夏季贷种,秋收时让农家以谷物偿还,应是有一定依据的。
上述借贷的债权方都是官府,含有赈济灾民、困乏的用意,收债不能急刻。因之半年左右的约期,应该充分考虑了作物的收获、周转时间。倘若秋收后无法立即偿贷,或许能延缓一定期限。(28)至于私人之间相贷谷种,未必会无条件延期,(29)但春、秋仍是两个重要的节点,契券上的偿还期限当不会去官贷太远。《史记·货殖列传》载:
吴楚七国兵起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唯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则无盐氏之息什倍,用此富埒关中。(30)
列侯封君因从军告贷,子钱家们则担心“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表明还贷的来源是当年邑租。七国之乱爆发于景帝三年正月,3个月后平定。文中说无盐氏“一岁之中”收息10倍,大概双方订立的借期也是半年上下。
2.基本不受农业生产周期制约的借贷。今见秦汉时期的借贷契约很有限,且大多看不到借期。唯以下两条记载,能窥一斑。居延甲渠候官遗址出土宣帝时的收债文书云:
贷甲渠候史张广德钱二千,责不可得。书到,验问,审如猛言。为收责言。谨验问广德,
对曰:乃元康四年(前62)四月中,广德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取谷钱千九百五十,约至秋予。(E. P. T59:8)(31)
元康四年四月借谷,约定秋季偿钱,贷期5个月左右。借谷者张广德是甲渠候官的候史,每月可领薪俸600钱。(32)他在秋季要偿还1950钱,至少须全力积攒4个月,(33)与贷期接近。鉴于此,他的借贷无疑是用吏俸偿付,(34)贷期与农业周期无关。又,江苏尹湾出土汉成帝元延元年(前12)的师君兄“贷钱文约”(YM6D10,写于《元延元年历谱》木牍背面)写到:
元延元年三月十六日,师君兄贷师子夏钱八万,约五月尽,所子夏若□卿奴□□□□□□□□丞□时(?)见者师大孟、季子叔。(35)
三月十六日借,约定五月偿清,计2个月左右。师君兄借给师子夏的钱有8万之巨,(36)而且约定还期尚在初夏,显然也和田作无涉。上举两条材料,贷期都不出半年。另外,长沙东牌楼出土东汉中平三年(186)“何君□从伍仲取物券(100)”云:
中平三年二月桐丘男子何君□从临湘伍仲取 (正)
十月当还。以手书券信。 (背)(37)
这支券书残断,借出的标的物不明,但借还的约期比较清楚,凡8个月。可备参考。
借贷史料之外,我们还能藉助贳卖(或贳买)文书观察汉人的债务期限。贳卖即赊卖,先取物而后付钱,是一种变相的借贷。(38)西陲汉简中出土的这类文书较多,今整理如表1。
表1所见的标的物多属衣类,贳卖的起止日期亦未见特殊倾向。可以判断,这些债务的偿还期限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关联甚微。表中年号都在宣、元帝时期,就期限来看,最短的未满1个月,较长者不超8个月,大多在3至7个月之间。(39)上举借贷及贳卖诸事例皆得自出土简牍,样本的偶然性很高,可以反映通常的状态。大抵在西汉中后期,民间借贷的约期一般不过3个季度。此后之例,仅有前揭东牌楼一简,(40)难得详究。
表1 西北汉简贳卖(或贳买)文书中所见的债期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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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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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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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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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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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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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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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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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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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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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凤三年(前78)二月戊申日至六月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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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1712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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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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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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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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橐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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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元年七月庚子至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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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4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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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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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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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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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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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康二年十一月壬寅至至三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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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P. T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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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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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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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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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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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爵二年(前60)十月廿六日至三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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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08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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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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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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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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襦、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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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爵三年十月己未至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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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T0112③: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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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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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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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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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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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五年(前49)二月庚辰至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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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90DXT0115③: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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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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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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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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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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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昭二年(前37)闰月丙戌至三年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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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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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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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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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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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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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宁元年(前33)六月癸卯至七月辛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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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T0215③:3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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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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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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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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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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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二年(前31)十一月辛未至三年五月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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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T0314②: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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贳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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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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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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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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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不明)七月十日至十二月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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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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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文书研究》,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6、19、26、27页;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4年版,第78页;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叁)》,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152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上),第150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第274页。
注:1.该简中,债权方为“上党潞县直里常寿字长孙”,应是从内地征召赴边的戍卒。
2.该简B面记:“正月责付□□十。时在旁候史长子仲、戍卒杜忠知券□。沽旁二斗”。李均明认为,这是“在原契券背面写上清偿字据,明债务已清偿,债的关系结束”,参见《居延汉简债务文书述略》,《文物》1986年第11期。但于振波认为,简B面的文句表示“到了规定的期限时,贳买一方似乎并没有把欠款全部还清,于是又续签了一个契约”,参见《秦汉法律与社会》,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目前,尚未见分辨两说的明确证据,暂备引于此。
3.该简中,债权方为“上党郡余吾邑东乡官市城东里周解”,应系从内地征召赴边的戍卒。
4.简文云“悬泉啬夫申奴□□□□□□□□定汉里赵顺所,约至九月,得三千四百”。可知该简为贳卖(或贳买)文书。但记载债权、债务方关系的部分未能释读,故阙如。
5.“闰月”,据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第20页),当年八月置闰。
6.简文云“马少君贳卖戴□利皁袭一领”。债权方、债务方的身份、籍贯皆未标出,故阙如。
附带提及一种不能逾年的债务。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80—81)”。(41)官吏因点验物资或计账时出现错误而负官府之债,要在当年内赔偿。另,《史记·高祖本纪》:“(高祖)常从王媪、武负贳酒,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龙,怪之。高祖每酤留饮,酒雠数倍。及见怪,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42)酒家“岁竟”折券弃债,反推通常之下,商肆的贳贷也不能逾年。以上两种债务一官一私,因涉及年内的账务核算,实际债期都不足1年。此类现象,在秦汉时期当不少见。(43)
(三)以出行返归为限
此种约期意指借贷之际约定借方再次返回立契地时偿还债务。《史记·苏秦列传》:“初,苏秦之燕,贷人百钱为资,及得富贵,以百金偿之。”(44)苏秦贷钱后,一去累年,到衣锦还乡时才重金报偿债主。应是以游燕返家为期限的。
以出行返归为限的契约,尚未见于秦汉史料,不过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五代文书中却有不少。契文皆不写具体期限,只约定返乡后偿还。今节录敦煌S.4504背V“乙未年(875)三月七日押衙龙弘子贷生绢契”作参考:
乙未年三月七日立契。押衙龙弘子往于西州充使,欠
少绢帛,遂于押衙阎全子面上贷生绢壹疋,长肆
拾尺,福(幅)阔壹尺捌寸叁分。其绢,彼至西州回来之日还
绢裹(利)头立机细
壹疋、官布壹疋。其绢限壹个月还。(45)
押衙龙弘子因往西州充使,借生绢1疋。约定从西州归来后缴付利息立机细
和官布各1疋,本绢在回来1个月之内偿还。唐耕耦指出,敦煌所出同类贷契的借贷目的有两种,一是因公充使外地,一是经商。估算其往返时间,大抵1至2个月。(46)在西汉中期,也有为远途服役而借贷的现象。《盐铁论·疾贪》说:“今小吏禄薄,郡国徭役远至三辅,粟米贵,不足相赡。……徭使相遣,官庭摄追,小计权吏,行施乞贷。”针对末句,马非百解释道:上计的有权势之吏,向途经的地方官府、富户勒索或借贷。(47)于旅途中立契,很可能是以自京返回、或归乡后再来此地为还期的。
通常的借贷中,借方若不能偿还负债,解决手段之一是用劳作抵押。(48)以旅行返归为约期,显然不具备该条件。放贷者必会更谨慎地估判借方,只选可信任的人,以规避风险。风评差的求贷者,不免屡遭失败。景、武帝之交,临淄人主父偃习学长短纵横之术,游于齐地诸生间,甚被排摈。“家贫,假贷无所得,乃北游燕、赵、中山,皆莫能厚遇,为客甚困。”(49)也许正是对借方比较挑剔,这种借期在史料中并不多见。
三、3种收息周期
收息周期,指借贷双方商定的收付利息的时间(或时间间隔)。藉此,可探知放贷本金的盈利方式,也能窥察举贷的意图。该问题尚未见学者探讨,今试作阐发。
先谈约定利息的凭据。战国末以来,有息借贷一般会在立契时写明收息条件。岳麓简秦律规定:
·十三年六月辛丑以来,明告黔首: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其不券书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0630)令不券书讼者,为治其缗,毋治其息,如内史律。(0609)(50)
律文颁布于秦王政十三年(前234)六月,当时尚未统一。要求民众贷钱时必须将契约内容报知吏,如有辞讼,吏以此为据进行审理。否则不予理会。发生于该令之前的无契借贷,出现争讼时官吏只过问借贷本金,不问利息。其中暗示,官府可以从契券中把握取息的情况。另外,西汉中期有“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元鼎元年)、“贷谷息过律”(建始二年)的记载,(51)表明汉律规定了借贷取息的上限,超过限度则予惩罚。两相参合,判断利息是否逾限,无疑须凭借契券上写明的取息要求。
接下来讨论收息的周期。在秦汉之际,借贷的计息周期分以年和以月两种,它们大体对应了收息周期中最长者和最短者。此外,则不论长短,皆期满收息。下文分别述之。
(一)以1年为周期收息
前节已述,秦汉时期有一类借贷的期限超过或等于1年。放贷者多为官府,举贷方则系初置产业的百姓。放贷不单追求经济效益,扶助或劝勉的意图浓厚。文献中以年计息的情况,主要针对此类借贷。以下观察其收付利息的时间。
若约期恰为1年,大抵偿本时一并收息。前揭孟尝君到薛邑放贷的故事中,“岁余不入,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于是遣冯欢赴薛催讨。《史记》继之写道:
(冯欢)至薛,召取孟尝君钱者皆会,得息钱十万。乃多酿酒,买肥牛,召诸取钱者,能与息者皆来,不能与息者亦来,皆持取钱之券书合之。齐为会,日杀牛置酒。酒酣,乃持券如前合之,能与息者,与为期;贫不能与息者,取其券而烧之。(52)
冯欢来薛,应是放贷后唯一一次正式的收息。《战国策》描述其赴薛时,“于是约车治装,载券契而行”,(53)表达得更显豁。前揭岳麓秦简“学为伪书案”中,“贷食支卒岁”,即借期1年,“稼熟倍偿”,也是1年后付息。质言之,借期中无利息收付行为。
若约期超过1年,原则上每年收息1次。前揭史料中,汉武帝元鼎五年,因战马匮乏,官府贷民母马,“三岁而归,及息什一”,是3年的长期放贷。文中未明言“息什一”是3年息抑或1年息,但可以推考。据李奇解释,具体的贷出方法是:“边有官马,今令民能畜官母马者,满三岁归之也。……谓与民母马,令得为马种;令十母马还官一驹,此为息什一也”。(54)通常,一匹成年牡马每春能圈配10至20匹牝马,繁殖率最高可达80%。(55)武帝将大量牝马出贷,若牧民饲育得宜,转年所生马驹数,超过受孕牝马之半。当时朝廷渴求战马,以此繁衍能力,贷契不应宽缓到3年取息“什一”。(56)又,汉廷对马的征课,往往按年计算,如武帝元鼎六年“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57)昭帝元凤二年六月“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58)也能佐证“息什一”是每年的利率。然而需说明,因马驹出生后三四岁才进行交配,五岁始堪课役。官府是否在驹生当年即缴收子息,还无法知晓。(59)此例之外,如前述新莽时“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官府贷出的财物,专用于“乏绝”之民治产,收息也只针对扣除成本的盈利部分,其中当不乏贷期超过1年者。但不必说,利息仍是逐年收取。
据今见史料,秦汉时借贷的收息间隔最长不逾1年。在现实中,1年以上的情况容或存在,却恐怕是例外的。不超1年的收息习惯,渊源于农业周期性。早期借贷中,无论作何等用途,标的物基本是谷物。(60)《管子·治国》说“凡农者,月不足而岁有余”,(61)年终是结余最多的时节,当然也最有能力偿还债务。前文已说到,递及秦汉,契约期等于、大于1年的借贷已颇少见。本金的借出周期长,收效慢,若非有额外的政治意图,放贷者不会轻易为之。西汉政府的财政总体尚可,还能应付这类放贷,而东汉以降,就几乎无闻史乘了。
(二)以1月为周期的收息
这种借贷一般以月计息,不论借期长短,期内逐月收付利息。例证首见于新出荆州高台M46汉墓木牍M46:12-4:
池孝(?)钱百卅五。 ·余十钱,以雇穿钱,不足六。
雇八月、九月子钱八十。 ·舂钱四,米雇与穿钱,不足六。
雇葬(?)钱卌五。 者凡……·亭瓦(?)计。(62)
这是一份由市亭官吏记录的账簿,时代属汉武帝初年。由于笔迹模糊,个别字句还有待探究。大意说,池孝钱共135钱,用于支付(雇)各类费用后,(63)出现了若干盈余和不足。其中“雇八月、九月子钱八十”比较明确,即支付八月、九月的利息80钱。它的性质,应系市亭以盈利为目的向民间放贷,(64)按月收息。为便于理解牍文,今举吐鲁番出土唐高宗总章三年(670)“白怀洛举钱契”(64TAM4:37)作参考。契文写道:
总章三年三月廿一日,顺义乡白怀洛于
崇化乡左憧憙边举取银钱
拾文。月别生利钱壹文。到月满日,
白即须送利。左须钱之日,白即须子本
酬还。若延引不还,听牵取白家财及口分平为钱直。(65)
契文中“月别生钱壹文”,表明是按月计息;又约定“到月满日,白即须送利”,即要求每月付息1次。反观高台M46:12-4中的“雇八月、九月子钱八十”,利息按月(每个月或每两月1次)交付,(66)应是贷契中写明的。其商定利率时,无疑也要按月计算。
相比于每年付息,逐月付息加快了收益速度,显示放贷者有更纯粹的盈利意图。另一方面,举贷者须定期交纳子息,标的物投入再生产的几率更大。按常理,农牧业生产时间长,即便短期能勉强应对逐月收息,也不足以支撑它的生长。至于工商贸易,则另当别论。《九章算术·盈不足》一道算题说:
今有人持钱之蜀贾,利:十,三。初返,归一万四千;次返,归一万三千;次返,归一万二千;次返,归一万一千;后返,归一万。凡五返归钱,本利俱尽。问:本持钱及利各几何?(67)
商人持钱到蜀地贾贩,每次返回,都带来一部分本钱和利润,5次往还,本利具归。西汉成、哀帝时,成都人罗裒行贾京师,获得平陵富人石氏的亲信,为其持钱,被遣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68)这可看作算题的实例。(69)商贾运作圆熟,纵使本钱无法短期内回笼,也会有一定获利,最具备承受逐月收息的条件。
在秦汉时期,工商业者借本经营很常见,如岳麓秦简“识劫
案”中,沛贷给建、昌等5个人68 300钱,用以市贩,相约共分盈利。(70)又,肩水金关出土的西汉成帝《永始三年(前14)诏书册》中,丞相翟方进、御史大夫孔光联名上书,请求废除“贷钱它物律”,并描述了富人放贷的情形:
(前略)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弘农大守丞□
(73EJF1:2)
郡国九谷最少,可豫稍为调给,立辅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宜
弘农大守丞立、山阳行大守事,湖陵□□上谷行大守事
(73EJF1:4)
令堪,对曰:富民多蓄田出贷□
……(73EJF1:3)
治民之道,宜務兴本,广农桑□□□□
来出贷,或取以贾贩,愚者苟得逐利□
(73EJF1:6)来去城郭,流亡,离本逐末,浮食者浸□……
与县官并税,以成家致富,开並兼之路。阳朔年间
(73EJF1:5)
言预可许,臣请除贷钱它物律。诏书到,县道官得假贷钱□□
县官,还息与贷者,它不可许。它别奏。臣方进、臣光愚憨顿=首=死=罪=
(73EJF1:7)
制可
(73EJF1:8)(71)
在中原农业区,富人放贷牟取厚利,许多农民借到本钱便放弃耕作,浮食贾贩。翟方进认为,有息借贷是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且易引起人身依附和社会纠纷,应予禁绝,(72)并得到了皇帝批准,可见问题之深刻。此外,东汉中期的五一广场简里,还有商贾借钱充作运转资金的记载。(73)旧说中,常以两汉时为扩大经营而举贷者甚罕,(74)但从上举史料看,很值得商榷。
其实,不惟民间富户,官府也制度性地向工商业者出贷,牟取利益。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有辠(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居赀赎责(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作务及贾而负责(债)者,不得代(133-136)”。(75)“作务及贾”,即私营手工业者及商贾,(76)是向官府举贷的债务方。另一方面,上引岳麓简“学为伪书案”中,学告贷于胡阳少内时,许诺“稼熟倍偿”;又,高台M46:12-4汉牍中,“雇八月、九月子钱”由市亭负责人记录。这表明一些官贷是收息的。更明确的事例见于新莽始建国二年(10):
初设六筦之令。……又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77)
该政策是由国师公刘歆提议,模拟《周礼·地官·泉府》来施行的。(78)《泉府》说:“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东汉郑众注:“贷者,谓从官借本贾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也。”大意是官府把财物出贷给商贾贸迁,不令其独享收益,按一定利率征取子息。(79)影山刚指出,郑众自小受学于乃父郑兴,习《左氏春秋》。郑兴好古学,通明《左传》和《周官》,曾在新莽天凤年间(14—19)师从刘歆,歆美其才,令其撰条例、章句、训诂,颇加器重。因此,郑众注应忠实地传达了刘歆赊贷法的精神。(80)简言之,始建国二年的“赊贷民”由市场官吏直接负责,且据“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为蓝本,放贷自然主要面向商贾,取息盈利。特须留意的,“赊贷民”是以月计息,不排除当中有逐月收息的情况。
如上分析,手工、商贩贸易最可能成为逐月收息借贷的生长土壤。虽则目前直接的例证有限,但不难想象:放贷者希求迅速见利,靠举钱经商者渴求运营资本,两相结合,较容易订立这类契约。它在秦汉借贷活动中的存在感不宜忽视。
(三)期满收息
前文中,契约期限不满1年者,除以月收息的情况外,大都期满收息。如官府春季贷贫民种食,约定秋收还本,在此期间必然无利息收付。走马楼三国吴简的贷种食簿书载:
户,斛为息五斗
嘉禾二年四月(壹·8165)(81)
□岁伍□□□□□□下俗丘民何著等三户,斛为息五斗
嘉禾□□
(肆·4397)(82)
所贷谷物每斛收息5斗,表明利息是期满后一次性收取。官贷之外,则有《史记·货殖列传》中列侯封君用邑租偿债的事例。至于和农业周期关联淡薄的借贷,也应是期满收息。观察表1所列西汉中期的贳卖文书,全无迹象显示约期之内有债务往来,如敦煌出土贳卖契券云:
元平元年七月庚子禽寇卒冯时卖橐络六枚杨卿所,约至八月十日与时小麦七石六斗,过=月十五日,以日斗计。盖卿任。(D1449A)
只提到约期结束时须偿还的债务。前揭尹湾汉简“贷钱文约”中“师君兄贷师子夏钱八万,约五月尽”,也是如此。这两例皆不涉及子息,但表述格式上,酷似六七世纪高昌国时期的举债契。阿斯塔纳出土“高昌延寿九年(632)范阿僚举钱作酱券”写道:“延寿九年壬辰岁四月一日,范阿僚从道人元□□□取银钱贰拾文,到十月曹(槽)头与甜酱拾陆研(斛)伍兜(斗),与诈(酢)叁研(斛),与糟壹研(斛)(69TAM140:18/2)。”(83)四月贷银钱20文,约定十月偿甜酱等几种物品,利息合计到须要返还的物品中,不单独列出。这种本息共计的立契格式,很可能在秦汉之际业已形成,期满前自然不涉及利息收付。
约期不满1年的借贷,通常按月计息。《九章算术·衰分》算题云:“今有贷人千钱,月息三十。今有贷人七百五十钱,九日归之,问:息几何?”(84)在立契之际,根据息率、本金数额和借期核算子息。算题中预设借期9天,目的是展现数学技法;约期若超出1个月,整月的部分径可累加得息,不烦演算。特别值得留意,《九章算术》外,岳麓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所载的同类算题都是按月计息,(85)无以年计息之例。这表明以月计息的使用频率最高,也间接反映约期不足1年的借贷比较寻常。
至于契约中以出行返归为限者,同样是期满偿息。从前揭苏秦的故事中即能看出,不再多论。
四、结语
通过析缕史料,得到几点认识。秦汉常见的借贷期限略分3种:超出或等于1年、不满1年以及以出行返归为限。超出或等于1年的放贷,债权方主要是官府(或封君),面向初置产业的民众,有较强扶助、劝勉意图。因其目的特殊,民间借贷中很少见。不满1年的放贷,在秦汉时最流行。从西汉的例证看,无论与农耕生产有否关联,贷期大抵在3至7个月间,较长者也只八九个月。以出行返归为限者,可能存在于上计吏等因公差旅中。关于收息周期,同样能归纳为3种:逐年、逐月和期满收息。逐年收息,每年收息1次,针对约期超出或等于1年的长期借贷,该习惯渊源于农耕生产的周期性,但其大致囿在官贷的范围,民间罕有。逐月收息,无论约期长短,每月收付子息。它的生长,应以工商投资性借贷为土壤,在借贷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期满收息,期限通常不足1年,以月计息,约期内无债务往来,是秦汉时最寻常的收息方法。
因史料所限,本文只能停步在粗疏的归纳阶段,难以踏入个案分析,或有纵深度的探索。不过,将前述结论置于研究史中,仍能提起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第一,借贷的契约期限、收息周期灵活多样,相应的放(借)贷目的可能亦有差别。史乘散见的超出1年的官贷,限期长且取息低,恰是民间最少见的。以之为基础作阐发,难免偏离事实。而逐月取息的现象,暗示了借贷资本与工商经营的联系,却被长期淹没。探讨借贷活动,宜应留意契券所约定的要素,及其与借贷行为的关系。第二,贷期不满1年者占主流,意味着诸多史料须要重新评估,如《史记·货殖列传》云:
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通邑大都,酤一岁千酿,……子贷金钱千贯,……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86)
学界常据此认为,武帝时一般的贷息率为年20%,甚者将该额度看成法定的取息上限。(87)很显然,这个认识的前提是贷期满1年。然而如本文考述,西汉中后期,债务期限集中在3至7个月间,计息以月。纵使圆融的子钱家,也很难通年无间断地出贷本金。若立契时约定年取息20%,断然不能“岁万息二千”。一旦遭遇坏账,盈利更少。质言之,子钱家常用的贷息率,必然超过年20%,法定的取息上限也不会止于此数。(88)关于借贷息率,牵涉的问题较多,俟另作他文探讨。
本文撰写过程中,曾请教彭浩、陈伟、邬文玲、戴卫红、凌文超、徐畅诸先生;文稿分别在《中国经济史研究》青年沙龙、第一届中国经济史青年学术研讨会上进行宣读,得到与会学者的有益批评;投稿后,吸收了外审专家提示的修订方案。此外,日文资料多承小尾孝夫、瞿艳丹两位先生帮忙复印,摘要英译蒙焦堃先生惠助。一并致上诚挚的谢意!
注释:
①仁井田陞将借贷分为3类,消费借贷(包括无息消费借贷和有息消费借贷)、租赁借贷和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约定借方所归还的物品,与接受自对方的物品在种类、品质及数量上相同。租赁借贷是将土地、房屋或生产工具之类的占有权让渡给对方,使其利用一定时间,并要求其支付利用报酬。使用借贷,与租赁借贷略相同,唯不支付报酬,无偿使用。参见[日]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250页;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大学出版会2001年複刻版(初版1937年),391頁。本文讨论的借贷,属于仁井田陞所谓的消费借贷,不涉及租赁借贷。
②如仁井田陞曾据敦煌文书,系统探讨过消费借贷契约中的期限与取息方式,参见『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226—227、264—279頁。吐鲁番文书出土后,又有陈国灿、唐耕耦相继涉及过此问题,参见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30—242页;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2期;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连载)》,《敦煌学辑刊》1986年第1期。近年则有罗彤华的系统研究,参见《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188、228—256页。
③如秦晖明确主张,“汉代借贷关系中盛行按年连续计息的方法(如‘岁什一’、‘岁万息二千’、‘岁有什二之利’等说法)”,并指出“相比之下,在封建自然经济时代,例如唐代,借贷主要为解消费的燃眉之急,或应付季节性消费短缺即所谓‘青黄不接’,因此多为按月计息或季节性一次付息(春借秋还等)”,参见《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
④如关于“倍贷”(又称“倍称之息”),学者多认为是年息100%,参见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刘秋根《关于汉代高利贷的几个问题——与秦晖同志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邵鸿《商品经济与战国社会变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等。管见仅吕思勉指出“倍称之息”的借贷期限为时不长,见《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8页。但该意见未加论证,也未受到重视。又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子钱家年均利润为20%。该史料也被默认为订立契约的年息是20%,参见陈连庆《中国古典社会的债务奴隶问题》,陈连庆编著:《中国古代史研究——陈连庆教授学术论文集》(上),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宋杰《〈九章算术〉的源流与各算题反映的时代内容》,收入氏著:《〈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页;王彦辉《汉代豪民私债考评》,《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52、154页等。
⑤《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359—2360页。
⑥《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第2360页。
⑦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225页。个别断句有修改。
⑧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226页。
⑨《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8页。此条系年据马元材(非百)《桑弘羊年谱订补》,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78—79页。
⑩[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7,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点校本,第486页。
(11)《汉书》卷24下,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181页。
(12)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撰,黄怀信修订,李学勤审定:《逸周书汇校集注》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修订本,第153—154页。
(13)释义据王连龙《〈逸周书·大匡解〉所见货币史料及相关问题考述》,《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
(14)[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98页。
(15)《后汉书》卷6《孝顺孝冲孝质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270、273页。
(16)《后汉书》卷7《孝桓帝纪》,第300页。
(17)《吕思勉读史札记》,第1158页。
(18)关于贷金籴穜的“穜”,陈伟推测是用于春耕的水稻种子,参见《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而王准认为,“穜”是救荒的口粮,参见《包山楚简“贷金籴穜”问题的考察》,《中国农史》2016年第1期。本文从王准说。
(19)参见《汉书》卷4《文帝纪》,第113页。战国后期的月令文献中,每提倡官府应在春季——特别是三月时颁布赈贷之令,以助济穷困。秦汉政府也是这一思想的执行者。参见杨振红《月令与秦汉政治——兼论月令源流》,收入氏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198页。
(20)西汉时期,朝廷在三月颁诏贷种食的记录,还见于汉昭帝始元二年(前85)、宣帝地节三年(前67)、元帝初元元年(前48)、永光元年(前43),分别参见《汉书》卷7《昭帝纪》,第220页;卷8《宣帝纪》,第248页;卷9《元帝纪》,第279、287页。
(21)简中的“四(?)”字,有学者释为“二”。案诸图版,“
”,作“四”为宜。且文帝元年以来,贷种诏书每在三月颁布,简文作“四月”,于理正合。另,简中出现的“二年”应是汉景帝二年(前155)。编号及释文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收入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06、138页。
(22)《汉书》卷4《文帝纪》,第117页。
(23)《汉书》卷10《成帝纪》(第318页)载鸿嘉四年(前17)春正月诏:“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朕甚痛焉。……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逋贷未入,皆勿收。”其中,“逋贷”即去年拖欠下来、尚未收回的债务,也在春正月被免除,可与文帝二年春正月诏参看。
(24)《汉书》卷7《昭帝纪》,第220页。
(25)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104)春正月,“诏贫民有田业而以匮乏不能自农者,贷种粮”。同年秋七月,大旱,又颁诏说“其被灾害者,以实除之。贫民受贷种粮及田租、刍稾,皆勿收责”。《后汉书》卷4《孝和孝殇帝纪》,第192—193页。在黄河流域,七月作物尚未收获,颁诏免债是由于旱灾影响而预为之先的。可以与昭帝始元二年诏书参看。
(26)唐制,官仓赈贷一般要求秋熟偿还,在当年九月以前;遇到灾荒歉收,则宽限至丰年偿还。参见罗彤华《唐代官方放贷之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270、278页;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第180、182—183页。可作秦汉官贷种食期限的参考。另需说明,走马楼吴简中,有一类吏民偿还官府贷谷的记录,系仓吏接到还谷后制作的凭据。例如,“入东乡嘉禾二年还所贷食嘉禾元年私学限米十二斛九斗五升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日刘里丘刘棠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受”(肆·4310)。魏斌将其格式归结为:“入×乡×年(还)所贷食×年××米×斛×斗×升胄毕×年×月×日×丘××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或谷汉)受”,参见《走马楼所出孙吴贷食简初探》,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3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6年版,第27页。熊曲、宋少华认为,“这是百姓嘉禾二年向官府贷的嘉禾元年米的偿还记录”,“只要百姓有收成后,就会还其所贷。官府允许的借贷周期应是一年左右”,参见《走马楼吴简中的种粮给贷簿研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1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267页。今案,熊、宋之说可商。这类简中,“嘉禾二年还所贷食”,表明系“嘉禾二年”所偿还,之后的“嘉禾元年私学限米”表示所贷米的名色(参见魏斌《走马楼所出孙吴贷食简初探》,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3辑,第43—45页),最后的“嘉禾二年十月廿日”是贷米入三州仓的时间。简中并无放贷时间,故难以据之推断契约期限。
(27)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37页。
(28)《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913页)“河阳庄侯陈涓”条载:文帝四年“侯(陈)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国除。”陈信因拖欠债务逾六月而夺侯,大概汉律允许的拖欠时间是6个月,超期则予惩罚。
(29)敦煌玉门花海出土贳卖契约云:“元平元年(前74)七月庚子禽寇卒冯时卖橐络六枚杨卿所,约至八月十日与时小麦七石六斗,过=月十五日,以日斗计。盖卿任”(D1449A),写明了拖欠的惩罚措施。简编号及释文据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74页。
(30)《史记》卷129,第3280—3281页。
(31)简编号及释文据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上),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56页。
(32)赵宠亮:《行役戍备:河西汉塞吏卒的屯戍生活》,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5页。
(33)居延地区的吏俸发放存在大量拖欠的现象,甚者至有欠发八九个月。参见[日]佐原康夫著,徐世虹译《居延汉简月俸考》,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0页,特别是第553—554页。张广德在四月贷谷时约定“至秋予”,也可能是预判薪俸至秋才能发放之故。
(34)居延新简E. P.T51:214可作参考。此简中,边塞小吏徐充国利用一次性发放的3个月薪俸1800钱,偿还了所欠燧卒王弘、陈第宗共1320钱的债务。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上),第81页。
(35)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27页。
(36)约文中的“贷”,意为“借予某人”,参见马怡《一个汉代郡吏和他的书囊——读尹湾汉墓简牍〈君兄缯方缇中物疏〉》,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85,2015年12月1日。又,约文中“所”字,马怡文释为“所(?)”。
(37)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38)《说文解字》卷6下《贝部》:“贳,贷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影印版,第284页上。
(39)另须补充,蒙邬文玲先生提示,敦煌汉简D846是一枚汉哀帝时的买卖契约,简上部侧面有刻齿,文云:“元寿元年八月廿五日,定陶里郭叔买楼里李子功袍一令(领),价钱千,约餽至廿日钱毕以。即不毕以,约知责王长叔千钱,王长叔予子功,往至郭叔田舍,钱不具,罚酒石五斗,肉五斤”(A面),“责如故。人七十钱,辄食旁□人巩长孙、张买、骆子公,故(沽)酒旁二斗”(B面)。契文说“约餽至廿日钱毕以”,类似贳卖。其偿钱期限是次月廿日,从八月廿五日至九月廿日,债期不满一月。可作本文作证。D846的释文历来不准确,本文所引据邬先生2018年1月19日电邮寄下的新释文,详见邬文玲《敦煌汉简中的一件买卖契约》(待刊稿),谨谢。该简图版参见张德芳《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311页。
(40)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简册中有一些案例,涉及借贷时间,如木两行CWJ1③:3235-1-45、竹简CWJ1③:325-3-47等。可惜目前尚未披露完整册书,偿还期限不明。
(41)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1页。
(42)《史记》卷8,第343页。
(43)目前,尚无法判断年底清债的习惯多大程度影响到一般借贷的期限。今辑出约定在十二月偿债的史料,以备参考。居延破城子(A8)甲渠候官遗址出土的两枚汉简显示,“七月十日,鄣卒张中功贳买皁布章单衣一领直三百五十三堠史张君长所,钱约至十二月尽毕已。旁人临桐吏解、子威知券齿(262.29A)”,“□□□盖衣丈二尺=十七直二百四钱三堠吏张君长所,钱约至十二月尽毕已。旁人临桐吏解、子威知券齿(E. P. T52:323)”。简262.29的贳买方是障卒张中功,简E.P.T52:323因残损而不明,但两者的交易地点(含卖方)、旁人相同,且都约定在十二月底结清债务。分别参见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叁)》,第152页;张德芳主编,李迎春著《居延新简集释(三)》,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版,图版第156页,释文第684页。又,同为破城子出土的简35.12+135.21和简145.1,可能原是一份册书:“责钱,善食马,并曰:诺。即持程卿书,因细君□马及责钱五千,细君[以]其三千钱为□/(35.12+135.21)”;“宣,十二月中,使妻细君持使偿郭敞马钱,细君未行(145.1)”,偿还马钱的时间也在十二月。分别参见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第110页。简145.1,参见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版,第108页。关于简35.12+135.21,连劭名指出,并、程卿、细君为人名,推测并可能是程卿的下属,程卿命他持书向细君讨还债务及马,详见《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贳卖名籍”》,《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3期。
(44)《史记》卷69,第2262页。关于《史记》中苏秦行年的可靠性,学界争论较多。马王堆《战国纵横家书》出土后,学者多倾向于《史记》记载不可信。及近年,又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相反的结论。就本文涉及的“苏秦之燕,贷人百钱为资”,不论是否真有其事,它作为纵横家的典型事迹,为人乐道,显然有现实作基础。纵横策士贷钱游说的现象,当非向壁虚造。
(45)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著:《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6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页。
(46)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连载)》,《敦煌学辑刊》1986年第1期。
(47)马非百:《盐铁论简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61—262页。
(48)秦时期,有所谓“居债”制度,即欠官府债务不能按期返还时,要通过居官劳作的形式抵偿。具体制度细节和产生背景,详见拙撰《谫论古代财产刑处罚方式的演变》,《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1期(2015年7月),第6—18页。居作还债的现象,在汉代官、私债务中也不罕见。例如,《论衡·量知》:“贫人负官重责,贫无以偿,则身为官作,责乃毕竟”,参见黄晖《论衡校释》卷12,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48页。又,《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梁鸿》(第2765页)载:“(梁鸿)后受业太学,……学毕,乃牧豕于上林苑中。曾误遗火延及它舍,鸿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其主犹以为少。鸿曰:‘无它财,愿以身居作’。主人许之”。需要说明,居作抵偿外,还有其他解决负债的手段。李均明指出,汉简契约中有时会写明“任者”(担保人),意味着债务人不能偿债时,“任者”须代替赔偿;也有的契约规定,债务人死亡或下落不明时,要其家人代替赔偿。详见《居延汉简债务文书述略》,《文物》1986年第11期。今案,前文注引邬文玲新释敦煌汉简D846买卖文书可作参考。
(49)《史记》卷112《主父列传》,第2953页。
(50)编号及释文据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4—195页。
(51)分别参见《汉书》卷15上《王子侯表上》,第447页;卷15下《王子侯表下》,第503—504页。又,《周礼·秋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条,郑玄注:“同货财者,富人蓄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68,第2828页,标点酌改。“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表明东汉末也有“取息过律”之类的约束。另需说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貣(贷)人赢律及介人(206)”,参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第261页。“贷人赢律”是否指贷人财物时取息赢律,目前尚难判断。
(52)《史记》卷75,第2360页。
(53)《战国策》卷11《齐策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97页。
(54)《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8页。
(55)甘肃农业大学主编:《养马学》,北京: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39、148、214页。
(56)唐前期官养马匹的征课方法是:“牛、马、驴之牝百,而岁课驹、犊各以六十”,可作参考。参见李林甫等《唐六典》卷17《太仆寺》,第486页。
(57)《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9页。
(58)《汉书》卷7《昭帝纪》,第228页。
(59)龚留柱认为3年后归还马母时,一并归还马驹。参见《秦汉时期军马的牧养和征集》,《史学月刊》1987年第6期。
(60)有关文献散见于《左传·文公十六年》、《左传·昭公三年》及《管子·问》等篇,不备引。金属货币流通较晚,应是早期借贷多以谷物为标的物的原因之一。据江村治樹研究,金属铸币以三晋地区为最早,约发生于春秋时期,齐、楚、秦诸地域则要迟至战国中期后才渐臻普及,详见『春秋戦国時代青銅貨幣の生成と展開』汲古書院2011年版,424—433頁,以及该书各章关于布、刀、货贝、圜钱兴起和流通地域的论述。
(61)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15,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25页。
(62)木牍照片及初释参见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高台墓地M46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14年第5期。个别释文及断句参考何有祖《荆州高台46号西汉墓木牍校读记》(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100,2014年11月10日)改正。
(63)“雇”,何有祖在《荆州高台46号西汉墓木牍校读记》(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100,2014年11月10日)一文中认为是“出钱请人做事”。今案,此说不确,应作“支付”解。字例可参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页)“芮盗卖公列地案”(简0001/0038)中所载“方前顾(雇)芮千,巳(已)尽用钱买渔具”,以及《汉书》卷49《爰盎传》(第2294页)载:“故功多者赏厚,功少者赏薄。如此,敛民财以顾其功,而民不恨者,知与而安己也”,“顾”即“雇”。
(64)参见拙撰《荆州高台M46出土记钱木牍考释》,《江汉考古》(待刊)。
(65)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
(66)八、九两月子钱一起交付,究竟立契时就如此要求?抑或契券约定逐月交付,但因故拖延,变通为两月合纳?目前无法判断。
(67)郭书春译注:《九章算术译注》卷7,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17页。
(68)《汉书》卷91《货殖传》,第3690页。
(69)山田勝芳很早即指出了算题描述内容和罗裒持钱的相似性,并认为罗裒持石氏钱,要付与利息。参见「中国古代の金融——特に高利貸を中心として-」安田二郎编『中国金融史の基礎的研究』昭和六十二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研究成果報告書,1988年3月,4頁。此文蒙小尾孝夫先生代为复印,谨谢。
(70)参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简0023/0035、1203、0041、0090,第153、158页。
(71)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版,图版第276—277页;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下),释文第140—141页。册书简文的排序及相关研究,参考刘钊《汉简所见官文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5年,第113—118页。
(72)《永始三年诏书册》简73EJF1:10载:“又闻,三辅豪黠吏民复出贷,受重质不止,疑郡国亦然”,简73EJF1:11载“赏,得自责母息,毋令民辦斗相残贼,务禁绝息贷”。见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下),第140—141页。可相参看。
(73)CWJ1③325-1-120+121:“直钱二万,先入一千,别(莂)券。后平复还敬券,不成。敬前诣督邮,/会贷钱一千雇租,不受敬先入钱。案:平,商贾,狡猾,转相诬。”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161页。虽然具体案情还需册书全部披露才能了解,但从残简已能知道,平是商贾,为人狡猾,他与敬产生经济纠纷之际,向人借钱1 000,用以支付雇佣的薪金。
(74)如马新认为,“从两汉的社会实际看,真正为扩大经营、增加投入而举贷者十分少见,绝大多数的举贷者,都是迫于生计,无奈而为之”,参见《两汉乡村社会史》,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07页。
(75)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第112页。
(76)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收入氏著:《云梦秦简初探》,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0页。
(77)《汉书》卷99中《王莽传中》,第4118页。王莽推出的赊贷制度,在《汉书》中有两种不同记载,一是前引《汉书》卷24下《食货志》(第1181页)“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另一是《王莽传》本条。不难发现,两条记载的计息方法和息率都不同。关于其中差异,管见有6种说法。(1)吕思勉推测,《食货志》所言为定法,《王莽传》为政策初行时未定之法。《吕思勉读史札记》,第1157页。(2)彭信威主张,王莽的赊贷法区别了“生产放款”与“消费放款”,《食货志》所记为前者,《王莽传》则为后者。《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3)山田勝芳糅合《食货志》和《王莽传》之记载,主张每月收取经营利润的3%为息,但累计起来,1年的总息额不得超过年收益10%。「中国古代の金融——特に高利貸を中心として-」安田二郎编『中国金融史の基礎的研究』昭和62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研究成果報告書,4頁。(4)林剑鸣推测,“或许因各地不同,或许十分之一是最高息率,而低时收月息只有百分之三。”《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29页。今案,一般理解,月息3%比年息10%高,而林氏所谓的高、低,与此理解相反。(5)宋杰认为,《食货志》的放贷即“五均赊贷”的政策之一,面向农民、小商贩和手工业者;而《王莽传》的放贷则是以牟利为目的,在始建国二年实施,被與论认为是弊政。参见《汉代官府与私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6)影山刚将王莽赊贷法置于新朝改制的联动效应中观察,仔细推究政策的实施效果,认为《汉书食货志》所见规定在始建国二年前就已推行,但之后渐觉难以为继,遂于始建国二年改为《王莽传》中月息3%的贷法,『王莽の賒貸法と六筦制およびその経済史的背景:漢代中国の法定金属貨幣·貨幣経済事情·高利貸付·兼并等をめしる諸問題』自家版,1995年,20—36頁。此书蒙瞿艳丹女史代为复印,谨谢。大略别之,六说可分为两类:第一,两记载同时施行说,即(2)(3)(4);第二,先后施行说,即(1)(5)(6)。六说中影山刚辨析最详,其余诸家仅是简单推测,并无证明。关于两记载的先后关系,笔者倾向影山刚说。不过,因《食货志》明确说放贷对象是“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取息极低;而《王莽传》的记载,暗含了《周礼·泉府》借钱给商贾以牟利的意图(详后文),利息较高。所以,两种制度不惟推行先后有差异,预设的对象也不尽相同。
(78)《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第1179—1180页):“莽性躁扰,不能无为,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文。国师公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与欲得,即《易》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
(79)孙诒让:《周礼正义》卷28,第1098页。关于《泉府》这段话,特别是“以国服为之息”,东汉时有两种解释。其一为东汉前期的郑众注,已见正文;另一为东汉末的郑玄注,言“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也。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朞出息五百”。经金榜考辨,郑众注较妥当,详见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098—1100页。又,郑众、郑玄对经义理解的差别和得失,可参俞菁慧、雷博《北宋熙宁青苗借贷及其经义论辩——以王安石〈周礼〉学为线索》,《历史研究》2016年第2期。此文承徐畅女史提示,谨谢。
(80)影山剛『王莽の賒貸法と六筦制およびその経済史的背景:漢代中国の法定金属貨幣·貨幣経済事情·高利貸付·兼并等をめぐる諸問題』,13—14頁。
(8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3页。“斛”原释文作“别”,熊曲、宋少华据图版改,参见《走马楼吴简中的种粮给贷簿研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12辑,第262页。
(82)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年版,第727页。
(83)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贰)》,第197页。
(84)郭书春译注:《九章算术译注》卷3,第112页。
(85)岳麓秦简《数》“貣(贷)人百钱,息八(0933)钱,今貣(贷)人十七钱,七日而归之,问取息几可(何)(0937)”;张家山汉简《算数书》:“贷钱百,月息三。今贷六十钱,月未盈十六日归,请息几何?(64)”。编号及释文分别据肖灿《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吴朝阳《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校证及相关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
(86)《史记》卷129,第3272—3274页。
(87)如陈连庆《中国古典社会的债务奴隶问题》,陈连庆编著:《中国古代史研究——陈连庆教授学术论文集》(上),第157页;山田勝芳「中国古代の金融——特に高利貸を中心として一」安田二郎编『中国金融史の基礎的研究』昭和62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研究成果報告書,6頁;宋杰《〈九章算术〉的源流与各算题反映的时代内容》,收入氏著:《〈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第187页;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第152、154页等。
(88)最直接的证据见于算数类文献,如前引岳麓秦简《数》算题中,“貣(贷)人百钱,息八(0933)钱(0937)”,算题暗含的息率是每月8%。张家山汉初简《算数书》中,“贷钱百,月息三(64)”,即月息3%。西汉后期的《九章算术·衰分》中“贷人千钱,月息三十”,也是月息3%。将3条月息核算成年息,皆超过年20%。算数例题常结合基层小吏的行政需要而编制,甚至有些假设径取源于现实(分别参考肖灿《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研究》,第93页;吴朝阳《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校证及相关研究》,第254—255页;裘锡圭《汉简零拾》,收入氏著:《古文字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76—578页)。所以,西汉的法定取息上限,不会低于月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