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4182/j.cnki.j.anu.2018.02.012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8)02-0090-07 修回日期:2018-01-09 1930年代初,面对都市资金壅塞、农村资金枯竭,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银行以其剩余资金向农村放款,形成了一股持续到全面抗日战争爆发为止的“商资归农”热潮。从各国农村金融史看,“商资归农”并不少见,但形成如此声势者即使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英国合作专家甘贝尔在当时就曾说过,“稽诸世界各国,合作贷款徒赖商业银行者尚不多见,盖商业银行之投资,以期短额巨者为最适宜,手续务求简便”。[1]这个在世界农村金融史上并不多见的“商资归农”热潮,实际上是在1930年代中国所面临的特定情形下商业银行作出的无奈选择。正因如此,如何看待这场热潮历来争议颇多。还在热潮进行当时,它已引起各方热议,初期肯定赞扬者居多,随着热潮的推进,批评甚至否定者渐成主流。1990年代以来,“商资归农”再次引起学界关注,各方观点仍见仁见智,褒贬不一。研究者观点的分歧,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研究问题视角的不同,而要使研究的结论接近客观真实,应该撇开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回归农村金融的内在逻辑,去考量其背景、运作机制及影响,这恰是以前研究的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演进的角度对1930年代的“商资归农”进行重新审视,以期得到一些新的认识。 一、前人研究述评 “商资归农”以1931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开始农村放款为开端,后陆续有中国银行、金城银行、交通银行、大陆银行、农工银行等参与其中,1934、1935年达到高潮,1936年,随着工商业的复苏,各银行逐渐减少农村放款,到全面抗战爆发前夕,商资在农村几乎销声匿迹。“商资归农”最初采取随华洋义赈会搭放的方式,随着规模的扩大,各银行脱离华洋义赈会的中介而各自放款。在高潮时期,各行除分别进行外,还联合起来组织银团放款。先是1934年金城、交通、浙江兴业、上海及四省农民银行等五银行,联合办理陕西省棉业贷款,后在1935年初四行储蓄会、中南、大陆、国华、新华等五行先后参加,乃成立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统筹办理放款,贷款区域扩至山东、河南、河北、湖北、江苏等省。[2]254-255 “商资归农”进行时,时人的论述除分析背景、陈述事实、讨论其弊端外,特别注重从制度角度的探讨。首先,从农村金融的特点出发,阐述对“商资归农”的态度。赞成抑或反对者都认为商业银行农村放款理论上并不合,银行投资农村“与其说是它们眼光的远大,救济农村经济没落的热忱,毋宁说是开创银行本身的出路,为环境所逼迫而行”。[3]赞成者仅从现实需要出发表示有限的支持,“处今日吾国农业生产衰微农村经济极度崩溃,特殊农业金融机关尚未普遍设立以前;更自实际言之,都市工商业不发展,银行游资无适当用途之时,商业银行资金,对农村金融之特殊状态下,自农村资金之充实对策上立言,实为吾人不可忽视之一重要源泉”。[4]其次,针对“商资归农”的弊端所提出的改进之策,除提出银行应设专部经营,各银行应联合组织贷款团等具体的举措外,[5]更强调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认为“欲银行界继续放款于农村,而同时又欲银行界纠正其由此放款所生之一切弊病,事实上恐不可能”,利用商业资本救济农村非根本办法,根本之策“有赖于农业金融制度之树立,真正的农业金融机关之普通的设立”,[6]而农业金融制度的建立,“应由国家政府负其全责”,政府应作整个计划,统制农业金融。[7] 1990年代以来,随着民国时期农村金融成为研究热点,“商资归农”再度引起关注,研究涉及原因和背景、各银行的实践过程、运作机制、绩效与不足等,在某些问题上形成了基本的共识,如在原因和背景上,商业银行为过剩的游资寻找出路、受银行家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政府政策强制所驱使基本上为各研究者认同;对“商资归农”成效,既肯定其在缓解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枯竭,增强农民生产能力,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及建立现代农业金融制度上的积极作用,也指出其新式农贷机构分布不均匀,一些合作社被地主、富农操纵,借贷手续烦琐、时效性差,贷款平均分散等不足。①但一些迹象显现研究深度的不够,一是道德评判多于学理分析,如在“商资归农”的动机上有银行家的社会责任感和唯利是图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二是针对“商资归农”的局限与不足,多停留在就事论事层次的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关注较少,而多数分析又集中于外部原因,如外敌入侵、社会动荡及国民党政府忙于内战,政府统制金融政策的实施、政府管理缺位等。②这些研究的不足实际上根源于多数研究者的研究视角立足于社会转型或乡村社会关系的变动,缺少深层次的制度分析。③不立足于制度分析,研究者也就不弄清农村金融本身的特性、农村金融自身独特的内在逻辑以及商业金融与农业金融的区别,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银行向农村放款即是现代农村金融的这一先验模式。缺少中外比较的视野也是难以触及制度问题的重要原因。 当然,当时人关于制度的研究也有局限,他们主要着眼于现实的需要,强调建立专门农村金融制度的必要性,并尝试进行制度设计,没有涉及“商资归农”对农村金融制度的影响,更没有探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影响。 二、“商资归农”与农村金融制度的过早商业化 发源于德国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自一开始就采取了合作金融的形式,在向欧洲其他国家、亚洲、美洲扩散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最主要的形式,二战以后,农村金融逐渐趋向商业化,但合作金融仍在占有重要地位。 民国初年,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被引入中国时,也取合作金融的形式。1923年,华洋义赈会开始在河北农村帮助农民建立信用合作社,它为合作社所拟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以德国雷发巽信用合作社为蓝本,明确规定合作社的宗旨是“养成社员之俭朴、自助及合作之精神”④。正是如此,华洋义赈会特别强调,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有其独立性,赈会的工作人员在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时,应充分尊重合作社,“尽管赈会为了合作社的利益,出人出钱,但会与社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社内的事要社中负责人根据需要与可能,按照社章自己决定,量力而行。赈会自将采取积极态度,相机推动、带动,合作社则应主动而不应指望赈会为之代动”。[8]160华洋义赈会倡导合作社的策略不是替农民,而是设法因势利导相机推动、带动农民组织合作社,它帮助农民建立的合作社数量有限,但基本符合合作社的标准。作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开端,华洋义赈会的探索和实践是要在中国建立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