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制度化:民主创新与协商体系

作者简介:
格雷汉姆·史密斯,男,英国威斯敏斯特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系民主研究中心教授,波茨坦可持续发展高级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主理论与实践、气候政治和第三部门/社会经济学等研究。伦敦 W1B2UW

原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如何实现制度化,尤其是如何通过民主创新直接吸收公民参与政治过程,这一问题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认识、理解和分析协商民主制度化能够为当前有关协商民主体系的争论提供一个重要的、批判性的视角。以往任何一种制度都无法包容所有价值,协商民主的价值有时会相互冲突,权衡和妥协在制度设计中是必要的,只有实现各制度之间的配合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和这些价值。因此,探讨如何使协商民主能更有效地嵌入整个政治系统,并与其他制度形成配合,是当前研究工作所面临的重要挑战,而其中最关键、最具实践意义的便是对制度化策略的研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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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民主理念颇具魅力,其中,公民参与发挥了关键的合法化作用。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所进行的协商使他们彼此产生了认可,而政治安排(制度、法律、政策)的合法性正仰赖于此[1]。尽管尚有许多协商民主领域的工作还停留在高度规范化、抽象化的哲学层次上,但协商民主如何在制度上得以实现这一问题已渐入民主理论家和政治学家的视野。与此同时,民主实践者和活动家也越来越多地援引协商民主理论来描述他们的行为。

      这一“制度转向”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民主制度的实践中体现协商理念?我们正见证着一种“制度的政治理论”[2],而不仅仅是哲学上的批评。该理论试图探索现实制度与实践中的民主属性,“制度转向”这一研究理路认为可行性问题将会限制民主价值及原则的实现。

      在协商民主的文献中,关于制度设计的主要工作都聚焦于民主创新,即设计一种制度以提高、深化政治决策中公民的参与[3-4]。民主创新形式各样、五花八门,其中一些协商性小型公民团体,如公民大会、公民陪审团、计划单元和协商式民意调查[5-6]以及参与型预算[7]都是广为人知的例子①。不过,或许我们不该把这类民主创新当作协商民主的产物,因为许多制度上的创新是先于协商民主理论出现的,它们甚至都不曾进入协商民主理论家的视野。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Ned Crosby就在美国组织了公民陪审团,而Peter Dienel则在德国成立了计划单元;参与型预算出现在1989年的阿雷格里港,之后便在巴西的城市中快速传开了,它是激进的公民社会运动和工党寻求政治地位活动的产物;协商式民意调查是为数不多的反例之一,它是费希金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产物[8]。然而,无论如何,对于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来说,过去几十年间民主理论家、实践者和活动家之间的互动都是非常有创造性的。

      近来,协商民主领域中发生的这一系统性转变也使一些人对民主创新所受到的关注产生了怀疑。在学界越来越倾向于“协商的个案研究,而忽视这些案例与整个系统之间关系”[9]25的当下,系统性取向是非常关键的。正如Mansbridge和她的合作者所说:“任何一个论坛,无论多么完美,都不可能有足够的协商能力赋予民主政体中的大部分政策和决策合法性。为了更全面地认识协商的目标,我们认为有必要超越对单一制度和过程的研究,以检视它们在整个系统中的互动。”[9]1这一评论非常重要。因为许多关于民主创新的研究关注的往往是其内部的制度特征,即公民之间的互动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协商的理念,却忽略了民主创新更广义上的功能及其与政治体系中其他制度的互动。换句话说,相比这些参与过程如何与政治体系的其他方面进行互动来说,我们对民主创新中协商的实现程度更为了解。

      然而,我们也不应因为系统性转向而忽视民主创新。在协商民主的理想中,协商的过程和自由、平等的公民所做的判断对民主合法性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民主创新的目的正是希望弥补当代政治的缺陷,推动公民协商。

      对于民主创新的分析和实践来说,系统性转向暗示着制度转向应该包含两个要素。首先是协商在特定民主制度中实现的程度,以及不同的规则和规范如何促成(或阻碍)公民之间的协商。这一要素一直是理论家和政治科学家的关注重点,在目前协商民主的文献中已有充分体现。其次是公民协商与整个政治系统有效整合的程度,及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中,“衔接”通常是指与那些影响政治权力的制度和行为者之间的结合[10],同时也指民主创新与政治系统中其他因素的整合方式,例如鼓励对强大制度进行批评性回应的公共空间。正是对制度化问题的忽视导致了系统层面的批评,而这恰恰是民主创新的分析者们所要详细考察的[11]。

      本文对制度转向的两个方面都进行了反思。首先,我们考察了如何从协商民主的角度充分理解民主创新(和其他制度)的质量。我们提出了一个由民主和制度价值组成的分析框架,并使用这一框架比较了小型公民团体与参与型预算的实践。通过这一比较,我们认识到了民主创新的制度设计在不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的方式。并且,我们也考察了如何通过探索制度之间的优势互补,更充分地实现协商民主的相关价值。其次,我们考察了制度化所面对的挑战。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是,民主创新如何更有效地融入政治制度,以至于它们虽无意实现政治上的强大,但却能最终成为民主和其他政治系统中协商的制度化形式。最后,我们借助于对民主创新制度化的讨论,对协商民主理论中的系统性转向进行简短的批判性解读。

      二、一个分析框架

      如何评估民主创新为宏观体系做贡献的能力?在《民主创新》[3]中,笔者勾勒了一个分析框架以评估公民参与形式的民主贡献。我们可以用这个分析框架考察民主创新是如何促进协商民主理念的。

      在这一框架下,我们可以根据民主创新实现民主制度预期价值的方式和程度来分析、比较各种民主创新的形式。但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哪些价值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有四点:包容性、大众控制、审慎的判断和公共性,另外还有可行性的制度价值。这一价值框架可用于考察一种民主制度创新、一套完整的制度或民主体系的民主特性②。一种创新、一套制度或体系如何才能实现这些至关重要的价值?下文将逐一简要地探索这些价值,考察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对它们的阐释以及民主创新的制度设计所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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