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继承,是个人获得独立人格及社会地位的重要条件。民国以来,受女权运动和女性学的影响,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受困于资料短缺,关于战国秦汉时代女性问题的研究大都是从妇女的婚姻与家庭地位、妇女是否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等方面立题。①张家山汉简公布以后,学界一度围绕《二年律令》的有关规定,就汉代女性的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问题展开讨论,取得了丰硕成果。②但这些论述关注的焦点仍是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问题,不能从国家控制及法律等层面深层次地认识女性财产权问题。本文以战国秦汉时代女性的财产权为视角,结合其他出土文献,从国家的政治诉求和女性参与生产劳作的角度论述女性财产权的渊源,从女性“为户”和“不为户”的法律身份探讨战国秦汉时代女性拥有财产权的途径,期冀该问题对认识后世女性财产权等相关问题有所助益。 一、女性财产权之渊源 从历史上看,西周春秋时代的宗法社会,私有财产一般是以家族为单位占有的,财产的支配和继承都掌握在以宗族长和宗子为代表的男性家族成员手中,女性处于从属地位,即便是贵族妇女,也只有有限的财产权。对此,《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茞兰,则受而献诸舅姑。”③相对“子妇”而言,“舅姑”拥有对家中日常生活用品的管理权。而作为“子妇”,既不能拥有个人财产和积蓄,也无权自由支配家中财物。春秋战国以后,社会结构与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在社会层级结构上,传统贵族的政治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逐渐式微,以军功地主为代表的庶族新贵崛起;在家庭结构上,个体小农家庭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国家相关法令的出台又进一步加快了这一转变历程。诸如秦国在商鞅变法中推行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等。④在这种形势下,个体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成为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适应社会结构的上述变革,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相应从封建体制向帝制体制转变。⑤为了保证高额的军费、官僚俸禄以及大规模的国防和帝王宫廷陵寝建造的开支,在社会产品短缺的时代,国家只有尽可能地榨取国民财富,才能获得上述资源。于是,一切力役、兵役、赋税的发遣和征收被分化为尽可能小的单位。在分异盛行的战国秦汉时代,成年男性“月为更卒”,戍边屯卫,临时发遣,“力役三十倍于古”。在这种条件下,家庭中的“大女”就必须承担更多的生产活动,当然,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权利,战国秦汉时代的女性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被卷入更多的劳动领域。 田间劳作是女性经常参加的劳动。《汉书·高帝纪》载吕雉经常“与两子居田中”。⑥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郑里廪簿关于“能田”的记载,就有众多女性劳作者。⑦江陵凤凰山9号汉墓出土“操祖”“操钁”婢女5人,⑧168号汉墓出土持农具女俑11件等,⑨都是女性参加农田劳动的直接写照。“女绩”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担。彭卫在《汉代女性的工作》中指出,“女绩”并非单指“织”,而是从蚕、桑、漂絮、纺绩、染色到制作服装的完整过程。⑩纺织是“女绩”中重要的一项,为了表示对纺织的重视,皇后率先举行亲桑礼。《汉书·景帝纪》载:“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11)大臣杨恽也“身率妻子,戮力耕桑”。(12)汉画像石中更有女性纺织的身影,比较典型的有江苏铜山出土的汉画像,石像中刻有一女子端坐织机前、3名女子协作的场景。(13)此外,在江苏沛县、铜山县、泅洪县,山东藤县、嘉祥县、肥城市,安徽宿州市以及四川曾家包等地也出土了女性纺织的汉画像石。 女性从事商业贩卖也比较普遍。刘邦早年“常从王媪、武负贳酒”;(14)《汉书·东方朔传》载:“始偃与母以卖珠为事”;(15)司马相如与卓文君回归临邛后,“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16) 除了从事农耕纺织、商业活动外,女性还要操持家务、喂养少儿、饲养家畜、采摘果实等,承担着繁杂的日常劳动。更有甚者,在特殊时期成年大女还要筑城、随军戍边以及被征发服劳役等。汉惠帝曾两次征发长安600里以内男女14万余人“城长安”。(17)东汉明帝征发刑徒“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18)女性在众多领域的辛劳付出,体现出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上的价值,使女性拥有财产权成为可能。 正是由于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国家为了完成各种赋税和徭役的摊派,制定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和赋役制度。刘泽华曾指出:“编户制不是一般户籍管理,而是人身占有和支配的行政体系。”(19)正是基于这种政治诉求,国家把编户齐民的每个成员都纳入征课范围。在这样的政治诉求下,女性被卷入征课的大军,不仅能“为户”,承袭户主的身份,还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娘家和夫家的财产。 二、女性“为户”之财产权 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田宅、奴婢和马牛羊等,而这些动产和不动产大多是以立户为前提或附着于户的,所以女性拥有这些财产的重要途径就是要“为户”。因为“户”不仅是占有田宅的前提,更是缴纳赋税的基本单位。“国家之所以把‘户’作为占有田宅的前提,正是要通过‘户’来掌控支配‘劳动力的手段’,……国家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支配生产资料的分配和占有,最终达到对人户的有效控制。”(20)因此为了延续户的存在,防止绝户的出现,国家在选定合法户主继承人的时候,必然要尽可能扩大直系亲属继承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