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来源大致有4种:一是赋税收入,包括田租、人头税、户税、资课、附加税、各种杂税等;二是特种收入,有勾征、赃、赎、罚、没等收入;三是公产公业的收入,包括屯田、牧田、庄田、官府放高利贷、庸赁等收入;四是出售国家各类资源的收入,包括出卖国有土地、盐、铁等方面的收入。古代政府为了维持财政收支的运转,通常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国家财税收入正常完成。如果官府的税收债务不能按期偿还,许多政权还制定了以劳役折抵官债的役身折酬制度。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秦简《司空律》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责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①唐律对于均田制上的农民不按期向官府缴纳课税,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户主不充者,笞四十。”② 宋代是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发生重大转型的时期。北宋立国之初,仍袭旧制。宋太宗即位后,开始进行财政经济制度的改革,有学者认为,“北宋前期对赋税、差役、户籍制度进行大规模的全面整理,实开始于淳化、至道之际”。③宋太宗时设立了官府债务的追偿机构——理欠司。从《天圣令》以后,在宋令中又增加了《理欠令》的篇目,旨在加强对民众欠负官府债务的追偿和管理。《理欠令》篇目的制定,把民众赊贷官府债务的行为转化成为民事法律中的契约行为,官府和百姓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转为民事经济法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理欠令》篇目的出现,一方面使我们看到中国古代债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另一方面也看到因民众欠负官府债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宋代百姓的生活困苦不堪。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理欠令》篇目形成的时间、宋代官物征偿的立法概况、两宋时期债法的变化等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未有专文进行探讨。因此,笔者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宋代官府财物的追偿体制及其立法概况 财政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历代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管理体制。古代财政管理事务的核心是征缴全国各地民众的赋税。为了保障国家财税的顺利征收,历代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官府财物追偿机构,如唐代刑部所管辖的比部司,“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句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④关于“逋悬”的含义,李锦绣认为是“应纳赋税延期未纳的专称”,⑤说明唐代追缴欠官府财物的职责属于中央刑部的比部司。在1973年新疆吐鲁番出土的文书“唐西州户曹牒蒲昌县尉催征逋悬事”(73TAM224:080/2)案卷中,明确记述了地方官府追缴悬欠官府财物的情况: 1.户曹得帖,通诸县欠上件稽逋,具如 2.脚注者。诸县及府各有逋悬,长官 3.宽限,事难违越,咸须励己,输纳及 4.时,傥有乖疏,必置刑罚。各令自录 5.悬欠,准数催征。限满不来,举出科责、 6.仍各牒所由行,准帖检纳讫报者,长⑥ 小农经济十分脆弱,普通百姓常因天灾人祸而民不聊生,出现拖欠官府租课、赊贷等情况。为此,许多政权有时也会赦免百姓悬欠官府的债务。唐肃宗乾元二年(759)二月下诏:“天下州县应欠租庸课税、传马粟、贷粮种子、籴粜变税及营田少作、诸色勾征纳未足者,一切放免。”⑦ 两宋时期,国家内忧外患,财政紧张,政府豢养了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宋代官僚机构庞大,从北宋初年到嘉佑八年(1063),官吏“十倍于国初”。⑧日本学者梅原郁把宋代的文阶分成8个类别,即功臣号、馆职、文散官、寄禄官、勋爵、食邑、食实封、赠官。⑨有学者统计,北宋官僚机构之臃肿,为此前历朝之最。北宋共有官员2.4万人,平均每10万人拥有官员的数量在东汉是13人、隋朝是27人、唐朝是35人,而北宋是51人。⑩宋朝政府还豢养了一支庞大的军队,军费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宋仁宗时三司使张方平指出:“今禁兵之籍不啻百万人,坐而衣食,无有解期,七八年间天下已困,而中外恬然不知正救。”(11)蔡襄在《国论要目十二篇》中也认为:“今天下大患者在兵:禁军约七十万,厢军约五十万,积兵之多,仰天子衣食,五代而上,上至秦汉无有也。”(12)邓广铭认为,北宋“把三司的全部收入的十分之八(或六分之五)用于养兵,使得北宋王朝中央政府的财政陷入困境”。(13) 巨大的财政开支必然会造成国家财政紧张的局面。为了缓解财政危机,宋朝统治者加紧了对百姓的盘剥。宋代赋税种类繁多,除两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支移、杂变等,清代史学家赵翼指出,宋朝“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民者,不留其有余”。(14)繁重的苛捐杂税造成了普通百姓生活极端贫困,处于社会下层的民众经常因无力缴纳官府繁重的税收而拖欠官府的钱物。两宋政府为了减轻百姓负担,也会颁布减免欠负官府债务的法令,宋高宗绍兴十三年(1143)九月,“蠲淮南逋欠坊场钱及上供帛”。(15)但两宋之际政府蠲免百姓债务的现象毕竟是少数,我们在宋代的文献典籍中经常看到地方官府向百姓催征债务的记述。 为了能够及时征缴各地民众悬欠官府的债务,宋朝政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官物追偿制度。北宋前期,户部并无实际执掌,中央财政的实际管理机构是三司使。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分置盐铁司、度支、户部三司,“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此外,还设有支收司、拘收司、理欠司。拘收司,咸平四年(1001)置,负责“支收财利未结绝者,籍其名件而督之”。(16)宋神宗元丰改制后,三司的权力被支解,财政权重归户部,户部成为中央实际的财政管理机构,“掌天下人户、土地、钱谷之政令,贡赋、征役之事”。(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