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成长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志凯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市场中介组织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以来,伴随着所有制成分多元化、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政府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逐步分离等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并已初步形成具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的中介组织体系。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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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中介组织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沟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市场中介组织是否发展及其规范程度,标志着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程度。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22年的历程。伴随着所有制成分多元化,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政府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逐步分离等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并已初步形成具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的中介组织体系。研究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是了解我国市场化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市场中介组织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中介交易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职业介绍所、技术成果交流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物资存储批发中心、房地产交易所等等。第二类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出现,为交易双方提供公证、仲裁、监督等服务的组织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类是行业性的社会监督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资信评定组织等。此外还有职业介绍所、仲裁机构等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有关组织。本文主要就1978年以来第二、三类中介组织的发育作一粗浅的阐述。

      一、中介服务组织逐渐齐备

      (一)仲裁机构发展迅速

      早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即现在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的前身,制定了自己的暂行程序规则,依据国际惯例,实行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审的制度,开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国目前的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根据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第九次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立市的地区设立,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之外,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进行监督管理。为搞好仲裁机构的组建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由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法制、经济贸易、体改、司法、工商、科技、建设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在此情况下,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各项仲裁服务也广泛开展起来。5年多来,仲裁工作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仲裁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在使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仲裁制度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的仲裁服务大致分为涉外仲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等。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工商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执行涉外仲裁的主要机构。涉外仲裁案件逐年增加,1996年、1997年的平均受案数量达到800余件,案件当事人涉及40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案件中争议金额最大的超过57亿日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6年受理的大要案22件,北京、上海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务仲裁中心之一。

      中国有80%以上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通过调节或仲裁解决的。全国共有2.2亿多份农业承包合同,每年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大约100万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有85万起左右。仲裁制度的推行对于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稳定和促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证和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于1993年6月正式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制度。在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又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范化、程序化。1997年以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基本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5年以来的5年中,全国各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达到2.2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420多亿元;其中1999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394件,案件标的额达到近167亿元。(注:《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

      (二)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稳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从1980年开始,中国会计师制度、审计师制度逐步恢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1980年底,财政部公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这是中国恢复会计师制度后成立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1982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审计机关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审计机关,1983年9月15日,国家审计署成立。从1984年开始,审计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起来。1986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就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工作规则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作了原则规定。1988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是受财政部领导的事业单位。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条例》,规定了社会审计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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