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是一个站在传统立场上积极应对现代政治转变的思想家与实践家。他在戊戌变法时期致力于君主立宪,便首次体现出这一特点。其民国后的政体论说与政治尝试,再次表现出相应特征。如果说民国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康有为早期抵制革命、致力改良的努力归于失败。那么,民国建立后的康有为对自己的政治论说与实践进路,有了一个明显的修正:承认现代主流政体的正当性,但倚重国情,为君主制的现代效用做最后申辩。这不仅比康有为作为保皇党人的政治行动要明智得多,比他扭转现实以适应传统进路的做派要睿智得多,而且因为其虚君的设想,已经脱离开君主权力系统,转而搭挂在儒家的素王传统上面,这就明显让其学说的政治保守主义色彩淡化,而增强了文化保守主义的分量。但是,康有为的国情认知偏颇,注定了他的理想化政体论说又一次成为无的放矢。 一、共和制与君主制:以混合政体应对政体转型 康有为对政体问题的关注是一贯的。这与他的政治实践紧密相连。他论及的政体问题,处理的是共和制与君主制混合的政府组织形式,因此是一种相对狭义的政体论说①。康有为的政体论说,随着他介入晚清政局时间先后的差异,着重点有所不同。比较起来,在戊戌变法时期,他以“全变”主张,推动晚清改革,其内涵的政体理念,是君主立宪制②。到民国时期,由于政局变化出乎康有为意料之外,因此他因应政局变化,在其早期政体主张中融入了更多与时俱进的因素。而且其政体理论的论述,兼容性特点更为突出。缕析康有为政体论说的演变,不是本文的旨趣所在。关注其政体论说的聚焦点,构成本文的核心。据此,康有为明确以政体命名的主题论文,便是本文论述其政体思想的文本根据。 康有为在民国初期撰写的《共和政体论》《共和平议》两文,是他主题最集中、言说最系统的政体论述。在政体理论上,康有为集中关注的是民主共和与虚君共和两种政体形式及其比较优势,尽管因为他极力申述虚君共和对中国政体选择的极端重要性,容易给人留下君主主义主张者的印象;但从总体上讲,无论是支持君主制度的论者,还是支持共和制度的论者,都得承认康有为是一个混合政体论者。从其混合政体论的不同要素上讲,他可以被认定为共和主义者,但他同时又顽强拥护君主制。不过在政体的形式结构上,他大力倡导的是虚君共和制。这是可以从康有为推崇的政体形式中离析出来的三种政治立场。 在离析出来的三种政体要素中,虚君共和制自然是康有为的政体理想。比较起来,康有为对这一混合政体的两种要素,是否具有倾向性,让他显出偏好君主制,抑或重视共和制呢?对此,论者有不同的解读。强调康有为传统政治立场优先性的论者,认为他的共和政体论述,并不是重点。重点是他处于共和政体时代,却高度重视君主政体的极端重要性③。而强调康有为作为一个变法者角色的论者,则认为康有为正是以自己对共和政体的认同,体现出他的现代政治气质。并且,终其一生,康有为都没有改变以君主立宪,甚至是推进民主政体取代中国古代专制政体的立场④。这两种解读,可能都忽视了康有为政体思想的复杂性。对康有为而言,以共和制与君主制混合而成的虚君共和制理念,在君主制一端,愈近他思想的晚期阶段,就愈远离中国古代实体性的君主制。以至于他在构想立定“虚君”的时候,已不再考虑清朝末代皇帝,转而设想孔子后人被立为虚君的进路。这就无法再将康有为的虚君共和制之“虚君”主张,理解为替传统君主制辩护了。在共和制一端,康有为倒是坚持了一贯的政体选择立场,从戊戌变法时期的君主立宪主张,到民国初期的虚君共和主张,其内在的政体选择脉络是一以贯之的。这就似乎不能将康有为的共和主张解读为是对君主制补偏救弊的、可有可无的政体补充形式的思想。至于按照规范的政体分类理论,由共和制与君主制混生而成的虚君共和制度,乃是两种政体类型巧妙平衡的产物。其间,很难说康有为究竟更重视君主制,还是更重视共和制。因为硬性地将两种政体因素处理为明显不平衡的机制,就很可能丧失混合政体的均衡性特质⑤,失去康有为所重视的两者不可或缺的政体相倚性理由。这并不是说在虚君共和制中,共和制与君主制就绝对没有侧重点。比较而言,在虚君共和制的形式结构上,君主制是必不可少的;而在虚君共和制的实质结构上,共和制则是这一政体的实体性要素。如果把虚君共和制解读为一种现代政体的话,那么康有为相关主张的现代性归属,便无可置疑。 依循康有为的政体论述思路,虚君共和制对中国建构现代政体的唯一无二特性,主要植根于虚君之设置对共和运行的必不可少。换言之,在康有为看来,共和制非倚重君主制,不足以克服它的弊端,也不能保证它的顺畅运行;而君主制之结缘共和制,是由于它的现代处境注定只能在这种政体中才能继续生存并发挥作用。基于此,康有为分三步解析了虚君共和制的构成。 一是在共和政体的历史类型呈现中,古往今来、不分中外,这一政体的类型众多,结构不同,功能相异。“夫共和之义,于古也六,于今也六,凡有十二种。体各不同,利病各有,不能统以共和空名混之也。”⑥康有为对共和政体的这一论述,在类型学意义上,分类的严格性不够。他的划分,不过是一种简单的归纳,即将古今中外命名为共和的政体搂拢在一起而已。因此他对共和政体学说所重视的共同体成员自由、平等参与政治共同体事务、确立宪政、重视民主、实行法治等要素并不重视,且不将之作为论述共和政体的基本指标⑦。但这段话却也包含了康有为共和政体理念的两个重要观点:一是共和政体构成复杂,没有一个古今一致、明确可辨、简单易行的共和政体;二是共和政体是一个可以赋予不同具体政体内涵的“空名”,因此需要根据语境加以辨认,才能确认共和政体的真实含义与真实效用。最后,他将共和政体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英式的虚君共和制,二是美式的民主共和制。他认为,这两种共和政体,具有垂范世界的意义;但比较起来,乐意师法美国的合众国政体的国家居多。 二是在缕述共和政体历史类型的基础上,康有为进一步区分共和政体的实质结构:一是立宪君主制,二是立宪民主制。在他看来,实行共和政体,有君主与无君主的差异巨大,不可不审慎地对待:立宪君主制的总理之争,不会导致残酷搏杀的党争;但立宪民主制的总统之争,必然会引发党派间的争战⑧。康有为的这些分辨,实在是有些牵强。但依循他的思想脉络,也可以理解:他实际上以自己所预设的、值得期许的立宪君主制或虚君共和制作为前提条件,来判断立宪君主制与立宪民主制的优劣。他对党争民主危害稳定的断言,是比较夸张的。但那确实也是有现实依据支持的判断。尤其是在不成熟的选举民主政体中,党争与稳定的两难,常常让人对党争民主或立宪民主感到失望。 这进而引申出康有为政体论的第三个主要内容,即国情决定政体选择。他指出,美国之所以能够建立立宪民主制,是因为美国的特殊国情。因此,凡是学习美国立宪民主制的国家,基本都落个东施效颦的下场。“夫国民公举总统之制,美倡之,亦只有美能行之,其故有四:开国诸贤,皆清教之徒,无争权位之志,只有救民之心,一也;因其属地十三州,已有议院设立,本无君主,二也;本为英人,移植英已成宪法于美,政党仅二,故少争,三也;美初立时,人民仅三百万,仍是小国,四也。”故向往美国可,模仿美国败,法国大革命“误师美国”⑨,导致国家80年动荡,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