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是民国直到当今学界热衷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过去往往对地权的复杂程度认识不够,比如,将一田二主视为永佃制而忽视了其地权的分割;后来学界逐渐重视地权的复杂性和地权分割等情况,不过,引入大量现代法律等概念和术语,造成了观念的繁复和混乱。另外,近代中国的地权分配与地租率是长期以来地权研究中的主要课题,如果没有对地权本身的深入认识,地权分配与地租率的研究则易成为无本之木,而难免乖谬。例如,因“永佃权”等观念的影响,往往忽视了一田二主中佃农实际可能拥有部分地权,而将地权全部统计为田底地主所有,认识上错误的提高了江南等地地权分配的集中程度。①由于地权研究的新进展,这一问题已经有了反思和新的探索。②再如,计算地租率,普遍将普通租佃、一田二主、押租等统一视为“租佃”,而这些租佃关系的地权形态并不相同,如此计算出的地租率,则大失统计意义,很难说明问题。所以,地权这一老话题,仍然有待继续研究。本文拟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基于传统中国民间土地市场,③依据民间地权交易习惯,提出对地权的理解和阐释,并对传统中国地权交易中地权的分割和转移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地权分割与地权的阐释 传统中国社会,地权交易形态众多,有一田二主、典、押租、活卖、绝卖等等。一田二主,是中外学者(国外主要是日本学者)研究颇多的一个课题,一般认为是源于宋代、明清近代主要在南方广泛存在的一种地权形态,一田二主不是永佃制,而是对地权的分割,现在学界已经形成共识。④所谓一田二主,⑤即一块土地分为田底、田面,⑥分别由两个主人所拥有,虽然田面田主(或其佃农)有向田底田主交租的义务,但是田底、田面可以各自独立的进行买卖、典当等交易以及馈赠和继承,互不干涉。一般来说,拥有田底者没有耕作权,只收取地租,一般称为“大租”;拥有田面者拥有耕作权,如果出租,也可以收取地租,其地租一般称为“小租”。一田二主是对地权的分割,所谓地权的分割,就是地权的部分转移,那么,关于地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典、押租等不同的交易形态下,地权发生了怎样的分割或者转移?反过来,通过这些交易,又该如何理解和阐释地权? (一)地权分割对现代法律阐释地权的挑战 民国以来的地权研究,普遍引入现代法律概念进行阐释。例如,杨国桢先生很早就说明一田二主形成了地权分割,不同于永佃制。他指出“中国没有西方那种明确地规范所有权范畴的罗马法传统,不存在与西方法律制度相对应的私法体系”,因此基于民间习惯,运用现代法学观念,使用了“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五个“权能”来阐释土地所有权,形成了对地权系统性的解释,分析了各种地权交易形态下不同“权能”的分离情况。杨国桢先生的研究路径可取,对于地权认识大有裨益,但是这些不同权能的分离,最终对所有权有什么影响,却缺乏讨论或有待商榷。如对“典当”的解释,典、当主获得了回赎时限内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田主保留了处分权并继续负担粮差,田主仍然拥有土地所有权。⑦从地权分割的角度看,田主丧失了如此多的权利,难道对所有权没有影响?其所有权还能够完整吗? 引入滥觞于罗马法的物权概念和分析架构来解释地权,是学界的普遍现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二者是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所设立的权利,而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近年,曹树基先生提出对地权的系统性解释框架,可能也参考了物权的概念:“将所有权分割为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而不使用‘占有权’及其他概念”,并以此对各种地权交易形态进行了解释,参见表1。⑧
这一解释框架相对简单明了,但是仍然难称完善。例如:表1中普通租佃的佃户获得了土地的部分收益权和全部使用权,在曹树基先生将土地所有权一分为三的解释框架中,也就与典、押租和永佃一样,都形成了地权的分割。但是,此收益权,是土地的收益权,还是土地上收获物的收益权?曹文未加区分,这二者显然不同,普通租佃佃户并没有获得土地的收益权(后文详论)。而如果仅仅是获得了使用权,能否视为地权的分割?抑或普通租佃是否也形成地权的分割? 龙登高先生则直接将物权特别是他物权的概念引入,也对地权也进行了系统解释。龙先生认为“土地权利可以分解或分层”,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引入了物权——主要是他物权,即限定在别人所有物之上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形成了如下解释框架,参见表2。⑨
龙登高先生以这一框架来解释传统地权交易中的典、田面权等各种地权形态,非常细致全面。不过,他物权即限定在别人所有物上的权利,龙先生将他物权引入所有权、使用权之间来解释田面权(还有典和押租等地权形态),又承认田面权是对地权的分割,而将田底权、田面权“分别称之为资产性地权与经营性地权”,⑩不仅造成了解释概念的繁复,也不免有抵牾之处。田面权既是分割的地权,也可以是自物权。另外,也很难说田面权、田底权二者中究竟是哪个设定在对方之上的权利,虽然民间习惯一般认为田底主为业主、田面主为佃户,但是实际上,原田主出售田面或田底而形成一田二主的情况都存在,而田面权的权利可能更多,不仅具有经营性权利,也有资产价值。再如,表2中“他物权”栏,田面权代表地权分割,可龙先生又认为其代表性交易方式的典“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11)因此,引入物权的概念,其实某种程度上回避了地权即土地所有权分割的问题,而这一解释框架中有些地权交易形态下地权分割和转移的观点,也同样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