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6)05-0169-08 DOI:10.13483/j.cnki.kfyj.2016.05.032 “文革”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分配体制主导着农村粮食分配。研究“文革”时期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粮食分配及农民生活情况,有助于深入认识当时农民的生活状态,将“文化大革命”研究引向农民经济生活领域。本文拟从基层微观视角,用计量史学方法,对“文革”时期山东滕县农村粮食分配及农民生活情况进行分析考察。 一、“文革”期间滕县社队情况 滕县今为滕州市,位于山东省南部。1965年全县共设30个社镇;1966年5月将公社调整为19个区镇,将188个工作片改为168处小公社;1968年撤销区镇和小公社,恢复30处社镇建制,至“文革”结束没再发生大的变化①。“文革”时期,滕县公社镇建制基本稳定,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占绝大多数,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占极少数,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数量都呈缓慢减少趋势。此间,出现过一股小队并大队、临近大队相互合并的冲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受到一定程度冲击和破坏。“文革”运动高潮过后,党和国家为稳定形势和生产,调动农民社员生产积极性,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限制,多数合并的生产大队及生产队又恢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对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期间,全县人口数量逐步增多,农业人口占全县绝对多数,农村、农业、农民工作是全县工作主体。在考察全县基础上,笔者还选择史村、沙土、吕坡、前泉、后韩五个生产大队作为具体考察对象。史村、沙土、吕坡是农业生产先进单位,经济条件好;前泉、后韩是农业生产状况较差单位,生产条件较差。史村、吕坡、沙土是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前泉、后韩则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二、“兼顾三方”的初次分配 “文革”时期,社员分配现金极少,主要是分配粮食,又称口粮。在小公社体制下按照兼顾三方利益原则,农村粮食分为两个层次,初次分配主要分为国家征购、集体扣留、社员口粮三部分,二次分配是社员口粮的具体分配。本节主要考察粮食的初次分配情况。 (一)国家征购 国家征购分为夏粮征购和秋粮征购,国家更重视夏粮征购,在滕县地区主要征购小麦。国家征购粮食口号为“备战、备荒、为人民”,“要准备打仗”,“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等等。政策要求分配要兼顾三者利益,但在实际执行中则更多倾向于国家利益。为防止随意调整征购任务购过头粮,中央发出了《关于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并在《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中予以强调。但在各级文件和领导干部讲话中,却对调整征购任务与征购任务一定五年又有新的解释。如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与增产增购的关系,克服那种把增产增购视为‘政策多变’的模糊认识,消除那种怕把增购变为今后征购基数的思想顾虑。即使任务确定之后,如果产量变化,也不能受原定任务的限制,必须从实际出发,加以调整,能超购的继续超购,该减购的适当减购”②;“有的同志把坚持包购同超产超购对立起来,认为超产超购‘是不符合包购政策’,‘是征购任务多变’,中央一九七一年五十号文件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在丰收的地区,可以通过协商向社队超购一部分粮食。’粮食包购一定五年和超产超购是一项完整的政策,两者是统一的。如果只强调包购包死,不实行超产超购,国家粮食收支就无法平衡,也不能做到合理负担,该超购的不超购,该减购的不减购,势必出现购粮过头的现象。”③各级都强调不购过头粮,但在集权式管理机制下,在强大政治形势和征购任务压力下,迫使县级以下干部必然随意调整征购数量,购过头粮。各级干部把粮食征购上升到政治路线的高度,强调思想教育、思想挂帅,要求社员要顾全大局、破私立公,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让社员交售除基本购粮外的所有余粮。为完成征购任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关闭粮食市场,打击贩粮行为(投机倒把),严禁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和单位直接从市场、农村集体和社员手中购买粮食,迫使农民以低于市场价格只能将粮食卖给国家。社员和集体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立场上,对国家强制购粮政策持抵制态度。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前我国各项工商业积存家底,与建国三十年国家对农产品实行剪刀差获得收益基本相当。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征购余粮政策是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集体扣留 集体扣留主要包括种子、牲口饲料、集体各项开支和集体储备粮等项目。足额留够种子和牲口饲料是农业再生产必备条件,集体开支和储备粮具有很大伸缩性。对储备粮的最高指示是:“一定要有储备粮,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生产队储备粮的数目,一般不许超过本生产队上交国家任务以后的可分配的粮食总量的百分之一,最多不许超过百分之二。丰年的储备可以多些,平年可以少些。生产队的储备粮,由生产队自己保管,生产大队和公社都不许调动。储备粮的使用,要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并且规定一套便于群众监督的适当的管理制度,避免干部多吃多占。”④从利益角度分析,集体扣留与国家征购之间存在着利益之争。先进典型单位或想被评为先进典型单位,生产大队干部牺牲集体和社员利益,向国家多交售粮食,以换取个人的政治利益。其他大多数生产大队、生产队与国家粮食征购存在着矛盾和斗争,如果向国家交售粮食多了,集体和社员所得粮食必然变少。集体和社员为获得多一点粮食来维持基本生存口粮,必然想尽千方百计向国家少交售粮食,通过瞒报少报产量等方式降低国家征购任务。这种现象被定以“满产私分”罪名,并上升到两条路线、两种思想斗争的高度,依靠政治权力与“资产阶级路线”、“资产阶级思想”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在强大政治压力下,农民只能选择无奈地承受,政治惩罚远甚于余粮征购损失。集体扣留与社员分配之间同样存在着矛盾和斗争。在粮食产量已定的情况下,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集体扣留和社员分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社员分配增多,集体扣留必然少,反过来正好相反。因而,站在各自利益基础上,社员必然要求多分配粮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必然倾向于集体多扣留,集体扣留增多就会扩大干部支配粮食的权力,甚至还有可能利用手中权力多吃多占一些。在集体干部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利益天平是随着干部,特别是支部书记对社员掌控能力的变化而变化。 (三)社员口粮 “农业六十条”对生产队社员口粮分配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与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生产队必须努力增加生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持少扣多分,从各方面提高社员劳动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入。生产队对社员粮食的分配,应该根据本队的情况和大多数社员的意愿,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的办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应做到既调动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职工家属和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社员的口粮,应在收获以后一次分发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生产队按照丰歉情况,经过社员大会决定,可以适当留些储备粮,以便备荒防灾,互通有无,有借有还,并对困难户、五保户加以适当照顾。”⑤此规定对稳定生产队集体经济制度,维持社员基本生活,维护生产队及其社员正当利益,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历史的肯定。但有些规定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弹性,这给执行过程中随意变更留下了很大空间。规定社员粮食分配要根据社员意愿,但在实际过程中社员意愿所起作用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