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的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尚建(1970- ),男,江苏连云港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府理论研究。

原文出处:
理论与改革

内容提要:

政治以正义为旨归,正义的实现可以感知。实现正义的过程伴随着国家治理从德治向法治的转向。与强调义务的德治不同,法治建立在权利之上,国家通过严密的法律体系实现公民的权利平等。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也面临着艰难的多重转型,这种转型体现既体现为从等级政治走向平民政治,也体现为从政治控制转向法律平衡。在转型治理的过程中,其实存在两种法律及其表现形式:作为秩序的、表现为依法管制的法律,作为自由的、表现为依法抗争的法律。因此在治理转型的过程中,法律被用以明确现代治理中的责任和程序;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正是具体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使人们感知法律及其背后的正义,从而激发自觉的法律信仰。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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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天下到国家,从“东方专制主义”到民主共和制度的创建,中国政治变迁与治理形态完成了重大的转向。从治理工具的角度,中国法律制度日臻完善,这种完善既体现为法律体系的完善,也体现为公民权利的全面捍卫。但要看到的是,中国毕竟经过数千年的宗法政治和专制统治,法治的进步与公众的诉求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还需要明晰的权力边界,并通过权利的生长实现治理的正义。

       一、等级政治中的权利清除

       中国传统的政治体系遵循严密的等级,由于“有夏服天命”(《尚书·召诰》),因此正是天命赋予了中国早期政权的神秘主义色彩。“从商代以后,中国已经形成了关于‘天’的概念,‘天’可以授权皇帝进行统治。虽然这很难说是一种法律,但却可用于王朝更迭的合法性解释。”[1]在君主拥有对国家的所有权之后,等级政治的逻辑就开始了。应该看到的是,从西周到秦,中国的等级政治完成了宗法体制到郡县体制的全面转换。这一转换赋予了国家全部政治权力,并在等级政治中遏制了社会权利的发展。

       首先,等级政治的权力结构。中国的国家形成有一个转换的过程,在走向传说中的夏王国之后,国家的统治初步结束了“行国”的历史;定居的生活加上农业的发达,使早期的华夏先民能够建立起固定的城邑用以“盛民”,国家以城邑为基础,逐步走上了扩张的道路。同时,由于早期的国家建立在方国联盟之上,因此单一国家的权力凌越必然需要适当的暴力支持。在力量对比中,夏商先后完成了华夏国家形式上的初步控制。当然根据瞿同祖先生的研究,殷商社会是以牧畜为主要职业的氏族社会,但是到了末期,封建社会的基础已经初步出现了。[2]

       周朝全面进入封建社会时期,天子通过分封,将政治统治扩大到长江流域。为了实现对幅员辽阔的国家控制,《周礼》明确了不同诸侯国的爵位和权力差异,诸侯则在此基础上继续对本国贵族的分封,从而形成了天子——诸侯——贵族的等级体系。《周礼·考工记》曾这样记载周代的都城制度:“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又据《考工记·匠人》:“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环涂以为诸侯经涂,野涂以为都经涂。”[3]即使从城市建筑的角度也不难看出,周的统治遵循严密的等级制度,封建政治的权力无须人民的同意,不同政治等级的权力大小来自上级的授予。

       其次,父权社会的权利清除。宗法政治的时代也是父权的时代,等级政治的国家治理是家庭治理的扩大,并在封建制度终结之后日益加深。在君主拥有国家的全部产权之后,国家以法律(主要是刑法)确保这一产权的永久性,并对任何觊觎权力的人施以残酷的迫害。同样的逻辑,“对于违反族规及不服仲裁的族人,族长是有惩罚权的。许多宗族中都有法律,有时是成文的……有些家族虽没有条规,但总有些传统的禁忌,凡足以破坏门风,玷污祖宗的行为都是族所不容的。往往触犯刑律的人同时也就是触犯族禁者,国法与家法有时是相合的。”[4]

       因此不难看出,在“家国同构”的政治体系中,等级政治依托的是权力的私有,由于排斥了人民的同意,等级政治统治因此伴随着自上而下的国家暴力和道德教化,“法(即‘刑’)的功能主要在于如何制裁违反其等级规范者”[5],中国政治统治者以法律作为捍卫等级政治的手段,而非古希腊时期的权利捍卫。事实上,在周的分封过程中,民众与疆土一样,可以被有权者随意授予;瞿同祖先生认为,在封建社会中,民众的“权利”不过是大大小小的义务,诸如代耕、献纳、役等,如果一定要说到权利,无非两种:从主人处获得土地的权利,从主人处获得安居乐业的保障的权利,“只求能维持其最低的生活,不被侵害而已,对于主人,无论役作如何繁苦,也只能暗自悲怨,在法律上是没有违抗的权利的。”[6]正是由于权利的清除,西周封建社会的王权到秦专制帝国的皇权有着内在的逻辑,法律作为工具公开宣称政治差距,所谓“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治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7]

       第三,等级治理中的边界泛化。从宗法制到郡县制,在权力私有的背景下,等级治理等同于道德治理,政治统治取决于有权者的个人好恶,这种人格化的道德治理必然与理性相距甚远。从个体的角度,在专制主义的传统中国,由于缺少雅典以来的私有财产的权利捍卫,权利始终没有上升到政治权利,更谈不上正义的分配机制的完善。从当权者的角度,国家治理的顺序是自上而下的亲及子民,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国家治理的顺序是自下而上的修齐治平,但是在这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逻辑中,真正形成政治意见交汇的制度管道非常有限,只是在隋唐科举制度形成之后,寒门子弟才逐步具备了政治上升的通道,并与君主一起维系秦汉以来的集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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