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研究社会发展动力问题,需要着眼于社会群体分层,寻找支撑特定时代的中坚力量,分析其如何形塑那个时代特质并引领时代前进步伐。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学者从经济思想史角度研究了中国的富民及富民思想。①近年来,林文勋提出“富民社会”理论,以“民”的演变为线索,探究中国传统社会历史发展变迁中的推动力量,引起学界关注。②笔者认为,从“富民”到“富民阶层”,再到“富民社会”,反映出相关学术概念的推进与研究的深化。对于富民如何从一个群体成长为一个阶层,林文勋指出,这是唐宋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商品经济的开放性、流变性、分化性等内在特征,促使各种社会要素流动组合,改变了当时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引发社会分层加剧,最终导致富民阶层的崛起。笔者十分赞同这一观点,但也要看到,当制度经济学提出交易费用概念,并运用交易费用对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平滑性进行修正之后,传统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只要有自由贸易活动,市场就会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理论缺陷就显而易见了。因此,当运用古典经济学理论讨论唐宋富民阶层兴起问题时,需要考虑商品经济对社会要素流动组合中可能出现的摩擦和资源配置的不完全性。换句话说,当我们用“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来分析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时,③不能不考虑还会存在“有钱买不到”或“无钱卖不了”的可能。事实上,这种情况古代有之,今亦有之。④究其原因,就是任何商品经济活动都存在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又称交易成本,是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花费的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包括搜寻商品信息的成本,获取交易对象信息和与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的成本;议价成本,进行相关决策与签订契约所需的内部成本;监督成本,监督交易对象是否依照契约内容进行交易的成本;事后成本,违约时为了挽回损失所需付出的成本。⑤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只要有众多的买者与卖者,讨价还价机制就会使买卖双方最终各得其所,实现利益双赢。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让人们看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商品生产的条件以及众多买者和卖者,并不一定就能使商品交换活动顺利发展起来并自主趋向最优。因为任何交易活动会发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高低深刻影响着人们的交易行为,而交易费用的高与低又直接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制度安排。 基于以上理论逻辑,在讨论商品经济与富民阶层成长的关系时,就特别需要关注哪些因素影响着唐宋时期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本文试图以交易费用为理论分析工具,探讨宋代土地产权制度及相关法律变迁如何改变交易费用,使广大民众的土地交易活动更加便捷、可行和有保障,从而使土地交易为代表的商品经济因素在更广范围被更大程度地发展起来。本文认为,在宋代,由于私有产权确定和交易契约规范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了交易活动,从而使普通民众有条件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其经济条件,进而获得改变自己社会地位的物质基础。普通民众中的一部分开始分化为富民,并随着这一群体数量的增长和财富力量的扩大,逐渐成长为有社会影响力的富民阶层。宋代富民阶层的成长,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个有利于其成长的制度空间。 二、土地产权变革与交易费用变化 土地是一种能够创造新价值的生产要素。在传统农业社会,几乎所有的社会再生产物质资料都来源于土地,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了土地,谁就成为社会的主流力量,拥有土地越多,社会地位越高,越具有社会话语权。因而,获取土地是贯穿于传统农业社会历史发展轨迹最基本的利益追求。每个人都有获得土地的利益动机,但是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所引发的土地交易费用是不一致的。因而,产权制度变更引起的交易费用变化就会深刻影响土地配置状况,也对拥有土地的社会群体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产生重要作用。 作为一股财富力量和一个社会阶层,富民兴起于中唐以后,成长于传统社会土地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自北魏开始实施的均田制历经隋、唐近三百年的漫长历程,最终以“两税法”的颁布而废弛,“田制不立”,进入了土地私有制时代。这一场对富民阶层成长具有决定意义的制度变革发挥了极高的制度效率,即降低了土地交易费用,使普通民众获取更多土地的意愿能够变成现实。 (一)均田制下普通民户的土地交易费用 均田制是一个以国家为主体按人口进行均等配置土地的制度。在均田制下,一个普通民户获得土地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即在黄册里有资料登记;二是成年劳动力,年龄在国家规定授田的年龄范围内。可见,均田制下普通民众获得既定数量土地的交易费用几乎为零,唯一所付出的是在官府“貌阅”之时按时到场,而“貌阅”这一时间成本对普通民众可忽略不计。但是,普通民众若想获得更多的土地,就可能要付出极高的交易费用。均田制下民户欲获得国家分配之外的土地,其交易费用由两项构成: 一是寻求买卖信息的时间和精力。从北魏到唐代均田令都严格限制了土地流转,北魏均田令规定民户不须还受的“桑田”,当家庭人口变化之时,“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⑥唐朝均田令对土地流转的规定是:“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原文注: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⑦虽然唐代土地流转的限制有所放宽,但是符合国家买卖土地条件者并不多。也就是说,当时的土地市场非常小,买卖土地者要寻求合适的买者或卖者并非易事。特别是土地作为一种不可流动资源,在信息和交通不发达的传统社会环境中,其交易更受到空间限制,只可能在一个并不太大的地理空间上实现交易,大多数交易是在熟人社会中。在特定地理空间的人群中进行交易,且买卖双方的合法性受法律严格限制,这就更加制约了交易实现的可能。想购买土地者,要寻找一个当地的卖主,也许需要几年的时间。而欲出售土地者,都是家贫无助急等筹钱,他们要尽快找到受田不足且有能力购买土地的人,似也不易。因此,寻求买卖信息的时间成本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