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腐败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两千多年前出现的中国首部编年体史书《左传》中就有“大夫多贪,求欲无厌”和“政以贿成”的记载。王亚楠(2003,第10篇)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论述到中国的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时至今日世界范围内仍然面临较严重的腐败问题(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1),有些国家长期陷入腐败的陷阱不能自拔(Serra,2006)。当今各国都积极治理腐败问题从而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中国也正在进行一场规模空前的反腐败战斗。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中共十八大之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已有130多名省部级或军级以上高官和大量国企高官因腐败问题落马,①表明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 在经济学界,尽管也有一些学者指出腐败在一定程度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Leff,1964;Lui,1985),但更多的研究表明,腐败会抑制经济增长(Mauro,1995;Mo,2001;Meon & Sekkat,2005;Fisman & Svensson,2007),造成收入不平等和贫困问题(Gupta et al.,2002;Olken,2006;Blackburn,2012),导致资源的无效率配置(Bertrand et al.,2007),以及在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扭曲(Tanzi & Davoodi,1998;Reinnika & Svensson,2004)。另外,腐败还作为一种主要的非正义,破坏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You,2007)。 认识腐败问题的本质是有效治理腐败的重要前提。目前的文献基本都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对腐败决定机制和反腐败措施进行考察(Abbink & Serra,2012)。然而,当今世界仍然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和和大量反腐败工作的失败对以委托代理视角的腐败理论提出了挑战(Persson et al.,2013),这一理论无法对委托人缺位情况下的腐败行为动机和腐败治理提供有效见解。腐败在现实中表现为贿赂、贪污、裙带关系、拉选票等多种形式,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体制下千差万别,呈现出多元化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腐败体现为一定的社会困境,所有人都是腐败的受害者,但是个人却从腐败行为中获益,搭便车的机制导致群体陷入腐败的陷阱。这种腐败的社会困境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在商业环境、组织机构中都广泛存在。如腐败的商业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使整个市场恶化,而企业为了生存则不得不参与腐败。以上文献发现的腐败对经济发展的抑制正是这一困境在全社会的体现。 本研究首次用实验方法对腐败作为社会困境问题这一理论判断进行验证。由于腐败的非法性和隐秘性,实验方法可避免基于受访者主观态度调查研究的不足,直接在微观层面对腐败行为做出观测。在Abbink et al.(2002)的经典贿赂实验的基础上,我们引入一种“集体失败”的内生机制来取代原实验中“突然死亡”的外生惩罚机制,从而将腐败决策置于社会困境的情境之中。具体来说,在一定数量的企业角色和官员角色者的互动贿赂博弈中,当接受贿赂的官员数量超过一定比例时,所有官员将面临一定的风险发生集体失败,集体失败会导致所有官员损失其大部分的收益。这一实验设计体现了集体理性与个体自利相冲突的社会困境,尽管腐败在群体层次上是不可取的,然而实验中出现极高的腐败率,最终导致所有人的平均收入低于无腐败的情况,出现“腐败的悲剧”。另外,本研究在微观层面考察了广泛的腐败决定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政治身份、信任水平、风险偏好、腐败感受,以及亲社会合作性等,从而为腐败的本质提供深刻理解。 二、腐败的本质: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一)腐败的定义与基本分析框架 Aidt(2003)在其综述文章中指出,“腐败是一种具有多面性的现象而很难对其做出一个精确而全面的定义”。腐败通常在各个国家都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而为法律所禁止,许多定义都以此作为根本,如Shleifer & Vishny(1993)认为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个人的收益而出卖政府权力的行为”,Jain(2001)定义腐败为“一种政府官员使用权力以违反游戏规则的方式获取个人好处的行为”,Svensson(2005)把腐败概括为“政府官员为私利滥用职权”,Banerjee et al.(2012)则定义腐败为“官僚或民选的官员为私利破坏规则”的行为。这些腐败的定义表明腐败只是单个官员的行为而与政府的整体规则所不容,腐败的个人利益存在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 以Becker & Stigler(1974)和Rose-Ackerman(1975)等为代表,大部分关于腐败的理论都建立在委托代理的分析框架之上,委托人可以是选民或政府的高层官员,代理人则是可以接受贿赂或侵吞公款的单个政府官员。在仁慈的委托人(benevolent principal)观点看来,政府的整体是委托人,具体的官员是代理人,腐败水平取决于管理官员系统的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有效的反腐败制度能够对官员的行为提供适当的奖惩,使腐败的期望收益低于清廉行为的收益。高薪养廉制度和对腐败的严刑峻法便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而在关于政府“掠夺之手”的观点看来(Myerson,1993;Shleifer & Vishny,1998;Persson & Tabellini,2002;Besley,2006),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有寻租和腐败的倾向,政府不值得信任,从而才有严重的政府腐败问题存在,因此政府的管理者是代理人角色,而公民大众作为委托人。是否采取民主制度(Ferejohn,1986;Treisman,2000)以及具体的选举制度的差别(Myerson,1993;Ferraz & Finan,2011)则被认为可以影响腐败水平。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