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研究的若干思考

作 者:
李玉 

作者简介:
李玉,1968年生,历史学博士,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中国近代企业制度史研究存在着概念需要整合、内涵需要发掘、评价标准和学术理路需要改进等问题。关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整体研究就是要探究企业对于制度选择的路径、不同制度的适用性以及制度与企业的互动关系。企业制度至少可分为组织制度与运行制度两部分。研究者的视点当集中在中国近代企业对于组织与运行制度的选择依据与适用成效,中心思想应围绕企业如何通过制度选择而得到经济与社会效应的提升而展开,注重分析制度的长时段表现与关键节点的特殊形态,关注其内生因素与外在示范,进而探讨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结构形态、本土特色、演进机制与制约因素。研究过程中,当借鉴和采用结构—功能主义、制度变迁学说以及因袭与创新等理论,特别注意计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文本解读与过程还原相结合、企业研究与制度研究相结合,以期建构具有本土特色的企业制度史论述框架。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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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近代企业制度史研究存在的问题

      目前关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不少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有两组概念需要辨析

      一是“企业”与“公司”。在既有的为数已不算少的研究成果中,有的使用“企业”,有的使用“公司”,那么二者究竟有何区别呢?企业是指从事生产、商贸与服务业的社团,而公司则是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以说两者的内涵与外延不同:凡属“公司”必为“企业”;虽为“企业”,不一定能称得上“公司”。1904年《公司律》颁布之后,关于“公司”的法律界定开始出现,此后又有1914年《公司条例》、1929年和1946年《公司法》,公司的概念不断明确,基本可以依法认定。那么对于晚清洋务民用企业该如何称谓呢?这是最易产生混淆的地方。具体而言,这些“企业”是否称得上“公司”呢?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事实上,这些企业不仅具有相当的“公司性”特征①,而且在其企业章程中均自诩为“公司”,时人甚至直接将之命名为“官督商办公司”,说明这是一类特殊公司,是中国近代公司“特许主义”阶段的产物。洋务企业之所以可归入近代“公司”之列,是因为其属性已不同于传统的独资与合伙制企业。总体而言,根据资本来源与组织形态,可将中国近代企业分为“独资”、“合伙”与“公司”三大类,依此标准进行归类,可使相关研究的线索更为清晰。

      二是“制度”与“体制”、“机制”。在已有的相关著述中,冠以“企业制度”者较为多见,也有以“公司体制”、“公司机制”、“企业机制”命名者。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所谓“制度”是指共同遵行的规程与法则,所谓“体制”则主要是指组织制度,而“机制”的概念较为泛化,用在企业史研究领域主要指企业内部运行的机理与程式。由此可见,就概念的包容性而言,“体制”与“机制”均不及“制度”。以近代企业而言,不仅应当关注企业组织机制、运行程式的静态文本,而且应当关注其遵照相关机制、法则运行的动态过程;不仅应当关注企业的内部结构,而且应当关注影响企业运行的法治环境,所以关于企业的全面研究称之为“企业制度”,局部研究称之为某项机制较为适宜。

      (二)在研究内涵发掘方面尚待加强

      既有研究成果在内容取舍方面存在明显的畸轻畸重现象。具体而言,其一,关于近代公司法的颁布、大公司与重点企业的组织结构与管理程式均已有相当多的论述,但对于数量较多的普通公司与企业的状况则关注不够;其二,既有成果多偏向于法律与规章的静态描述,而对于法规的生成及公司之于法规的适用所体现的动态过程则注意不多。即使在学界早已着力较多的公司机制方面,也有一些制度要件尚待充分发掘,例如,关于公司破产重组程序,公司所有权、经营权与监察权的分离及其制约关系,以及公司股份结构与股权配置关系等,均是迄今为止研究较为薄弱的环节。此外,关于独资与合伙制度也留有较大的学术空间,例如,民间独资与国有独资的区别、合伙制下股份与权益的形成、转让同公司制的区别,合伙向公司的转化,独资、合伙与公司,以及商办、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各种企业机制的效力,国有企业制度的结构与演化等,亦均是尚待深掘细究的学术议题。

      (三)在评价标准方面需要不断改进

      因受近代中国国情的影响,学术界对中国企业制度的评价多掺杂着不同程度的政治因素,影响和制约了研究取向。例如,著名学者孙虞棠先生在检讨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状况时说:“民族资本的企业不仅资本少,而且独资经营的少,绝大多数都采取集股经营的方式。股份公司当然是一种较进步的企业组织形式,然而当时民族资本采用这种形式并不能表示经营方式的进步;实际上它却反映着民族资本资金的不足,同时反映他们向近代工业投资惧怕困难,惧怕亏折,畏葸不前。”②可见,孙先生一方面为民族资本不足感到惋惜,另一方面又批评民族资本不敢独力投资近代工业。固然,在政治、经济方面均遭受列强侵略的近代中国,资本不足是制约民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中国民族资本通过股份联合形式的集中,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至少说明国人正逐步改变传统的“宁可一人养一鸡,不愿数人牵一牛”的投资心态,这种“集资合力”的企业心态正是公司制度萌生的必要前提,这种普遍的“集股经营”的企业形式,正显示了国人投资理念的进步,是中国传统经营制度向近代公司制度转变的重要标志。再如,在“官督商办”与“官办”企业机制评价方面,也有不少学者倾向于将批评晚清与民国政府以及“官僚资本”的态度带入相关研究之中,而很少对政府办企业的历史情境给予恰当理解。如果像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所说,企业就是一个减少交易成本的合约组织,那么近代政府介入企业,在不少时候可以起到这一作用,有利于企业发展。当然,因为官权的干涉,也会造成权力秩序的混乱,商权容易受到挤压,造成不同程度的垄断,增加交易成本,所以当一分为二地看待,实事求是地评价。

      (四)研究理路需要继续转变

      以往关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研究存在两种学术理路,占主体地位的是历史学的思路与方法,侧重于历史叙事,多为结构描述与历史价值推断;另一种是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侧重于从经济理性出发,运用经济学理论与方法,通过转换视角,进行分析。这两种理路各有其价值。前者的优点表现在叙事周详,但容易陷入史实的包围,学理检讨深度相对有限;后者的长处在于分析精辟,但容易陷入纯学理推断,缺乏对于历史实情的领悟。两者各自局限的形成原因,都与学科本位主义态度有关,历史学研究者注重“说事”,讲究推究事理;经济学研究者侧重分析,讲究推导学理。其实,正确的方法应当是由事及理,先说事后说理。如此提法,并非落入历史学研究的窠臼,而是要在一种多学科融会贯通的前提之下进行。也就是说,先由史实出发,进行分析判断,再总结其事理背后的“学理”。著名经济学家科斯说过,制度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尝试弄清楚为何企业竟然出现在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③。那么,企业制度史研究者不仅应论证企业的产生机理,而且要剖析企业的运行过程,以便弄清企业成长的原理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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