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来我国教育公平研究的学术进展

——基于1994~2014年间的文献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章露红(1985- ),女,汉族,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民办教育、学前教育和教育制度创新,浙江 杭州 310000

原文出处:
复旦教育论坛

内容提要:

我国学界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普遍关注和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二十年来,教育公平是什么、教育为何不公、教育如何才能公平、怎样评价教育公平等研究领域受到持续关注。总体上我国教育公平研究表现出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并重、多学科介入与多视角挖掘并举、研究领域不断深化和细化等特点。当前还需不断推动理论本土化构建,拓展教育学本体意义上的研究和基于综合性、批判性视角的研究,加强“质的研究”和个案研究,提升研究的科学性和总体水平。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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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价值理念。教育公平问题既是古老话题,也是世界性难题,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关键问题。“十三五”期间,继续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将是新一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任务和目标。我国学界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普遍关注和系统探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出版的专著、论文等各类文献不可不谓汗牛充栋。对此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无疑可以深化我们对教育公平理论与实践相关问题的认识与省思。

       一、二十年来我国教育公平研究的五大主题

       (一)何谓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内涵的界定及其演变

       国内学界有关教育公平内涵的表达因不同的研究立场、理论基础和学科视角而歧见迭起。撇开形式的规范性不论,就内容来看,诸多关于“教育公平”的界定都涉及“公正”、“平等”、“均等”、“合理”等概念,也涉及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资源、教育制度等与教育公平有关的重要因素。对这些纷繁的观点进行辨析,显然是梳理二十年来教育公平研究学术进展的前提与基础。

       其一,将教育公平视作教育发展的一种理想状态。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教育公平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1];“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在法律上,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2];教育公平是“教育资源和受教育者之间结合状态的一种均衡分布”[3]。其二,将教育公平视作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即运用既有标准对现实教育公平问题进行度量和评价。如:教育公平是“以社会公正之标准对教育平等状况的推断”[4];是“人际间教育利益关系以及非利益关系的反映、度量和评价”[5];是“人们对教育资源科学配置和教育机会公平供给的认识和价值判断”[6]。其三,将教育公平视作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如:教育公平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关于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和行为”,现代意义上教育公平的具体内容和规则主要是受教育权利的保证(保证原则),机会平等(事前原则),按照能力或才能进行分配(事后原则)和补偿原则[7];是“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8];是“教育制度合理性和公正性的统一”[9]。有学者进一步阐述,合理性体现在一种教育制度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分配上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公正性体现在有利于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对教育公平的衡量需依据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平等和差别对待、补偿原则等三个原则。[10]

       关于教育公平的外延和层次,瑞典教育学家胡森提出了“三均等说”——起点均等、过程均等和结果均等[11]。我国学界大体认同并习惯以“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代之,一般认为:起点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入学机会公平;过程公平主要是享受公共教育资源和服务水平的公平;结果公平是最终体现为学业成就的实质性公平,受教育者获得适合自己的教育,实现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关于结果公平,由于受地区、城乡之间的教育发展水平,学校的管理和师资水平,家庭的文化背景,学生本人的智商和努力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学界一般认为绝对的教育结果平等是一种乌托邦。正如科尔曼所说,“由于存在着差别性校外影响,教育机会均等只可能是一种接近,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实现”[12]。近年来,也有学者重新定义“教育结果”,认为每个学生通过教育过程获得的平等教育增量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结果公平。[13]此外,也有研究者提出教育公平新的结构层次,认为教育公平包括教育的市场公平、教育的社会公平和观念层次的公平。[14]

       如何认识和判断学界对教育公平内涵的多维界定?笔者以为,有两个前提需要明确。第一,“教育公平”的内涵应该是立体的、综合的,而非单一的、扁平的。教育公平既要反映客观的教育事实,又要反映人们的主观判断,还要体现人们的理想追求,具有客观性、主观性和理想性的特点。同时,人们依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又会形成不同的教育公平观,如上文所述的三种认识取向,都应该是教育公平内涵的重要方面。将不同层次的定义或从不同角度出发的定义作比较或判断其是非优劣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不合理的。第二,教育公平是一个区域的、动态的、发展着的概念。教育公平问题因时而异,教育公平理念也在不同的时段各有侧重。近十年来,我国教育公平问题得到较大改善,从解决“有学上”问题迈入到如何“上好学”阶段,学界对教育公平的认识总体上呈现出从追求“人人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到“人人受优质教育的学业成就平等”的转变。实现“高质的教育公平”或“公平的优质教育”、尊重基于个体差异的教育选择权、注重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当前我国教育公平理论与实践的新命题。这一认识进程与国际社会关于教育公平内在要义的新共识也基本一致:机会平等是让每一个人都能受到教育进度和方法适合个人特点的“适当的教育”;如果不能向所有人提供有质量的教育,那只不过是一种“空洞的胜利”。①

       (二)教育公平与其相关概念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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