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田税征收方式是秦汉赋役制度的基本问题,关系到对农民负担的准确理解,和秦汉社会矛盾变迁密不可分。①长期以来,前贤时哲根据有限资料,做出过种种探索,计有三种认识:一是按照标准亩产量,根据十税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税率确定税额,按亩征收定额税;②二是每年确定标准亩产量,按照税率确定具体田税数额,是为浮动税制;③三是秦和西汉有别,秦是以一户有田百亩的“假设”为前提,无论是否有田百亩,均按人户百亩缴纳,西汉前期继续秦朝田税制度,文景以后则根据税率、田亩数与产量收定额税。④ 以上三种意见,除对秦朝田税征收方式认识有分歧以外,其余并无本质区别。定额税、浮动税,其核心相同:田税都有定额,农民田税负担均按照土地面积和亩产量依据税率而定,区别在于亩产量是恒定不变还是一年一变。若国家确定的亩产量恒定不变,农民缴纳的田税数量取决于土地数量的变动;若每年确定亩产量,则农民田税数额既取决于土地数量也取决于实际亩产量,但是二者共同点都是按照田亩数、标准产量、税率缴纳田税,若以亩产大石一石半而论,⑤以三十税一计算,均亩税数升。这个看法主要是依据土地私有制的逻辑分析:在土地私有制之下,各家各户土地多寡不同,自然是按照土地、亩产、税率收税。其不足之处明显:即使从历史的逻辑层面分析,同一个乡、里,农民所种之田的产量因为土质、墒情以及劳作的不同而有差别,不同地区农作物构成、产量更是不同,这亩税数升的标准如何施之于全国各地?而秦和汉初实行授田制,每夫百亩,和人们认为的亩税数升的历史基础相去甚远。当然,这在秦汉授田制未明的条件下,作出上述分析可以理解,授田制既已昭然,则需要重新认识。⑥第三种意见是建立在秦和西汉前期授田制基础上的,把秦汉田税制度的认识推进了一大步,但依然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对秦、西汉授田制度认识不足,秦朝“一户有田百亩”不是“假设”,而是客观存在,秦朝田税的“以顷计算”、按人户百亩缴纳是有土地保障的,汉承秦制,土地、田税制度亦然;二是谓西汉初期以后是根据税率、田亩数与产量收定额税,依然是逻辑推论;三是和亩税数升的认识一样,没有考虑到农民实际耕种土地的多样性,简单地谓统一以顷计算、按户百亩征收失之制度的合理性。 上述种种疑问,因为资料缺乏,以往无法作出具体说明。近年陆续公布的简牍资料特别是里耶秦简8—1519号简关于“税田”的记录,为了解秦汉田税征收方式提供了可能,本文即从8—1519号简分析入手,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⑦就秦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予以动态的历史考察,以就教于同仁。 一、“垦田舆”、“税田”与“税田制” 里耶秦简第8—1519号简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的一份垦田和田税征收统计文书,其文云(所引简文古体字、异体字均写为今文,下文同):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8—1519背⑧ 这是迁陵县的启陵乡、都乡、贰春乡“垦田舆”、“税田”、户数和田税数额的统计,是目前考察秦朝田税征收方式的原始记录。通过对这段简文的疏解,尤其是对“税田”的分析,有助于拨开田税制度迷雾。关于“税田”含义,学者曾有过分析,认识存在分歧:或以为是征收田租之田;⑨或以为是国营农耕地;⑩或以为是“舆田”的别称即授予农民之田。(11)而对于“垦田舆”性质及其与“税田”关系,尚无系统讨论。笔者认为,“垦田舆”是受田民新开垦之“舆田”;“舆田”是耕地的统称;“税田”是从受田民垦田中划出的用于缴纳田税之田。现在先明“舆田”含义,再及其他。 “舆田”之称,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田税类算题屡见,略举如下: 舆田租枲述(术)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细七之,以高乘之为
(实),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之为法,
(实)如法得。(一六) 租枲述(术)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以高乘之为
(实),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十五为法,如法一两,不盈两者,以一为廿四,乘之,如法一朱(铢),不盈朱(铢)者,以法命分。(一七、一八) 枲舆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四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两七朱(铢)半朱(铢)。(二三) 禾舆田十一亩,[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四○)(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