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代表制、专家治国与后资本文明:哈贝马斯的历史政治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广生,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面对西方发达国家选举代表制与政治意志形成过程分离的困境,卢曼的政治社会学诉诸一种功能主义的诊断策略与专家治国的救治药方;哈贝马斯的历史政治学则把卢曼式的系统论批判地整合进一种结构—功能的历史分析视野当中,藉由这一视野,我们才能在反思社会组织原则所能容纳的文明建构潜力的基础上,诊断发达国家的危机症候,预断未来社会分化与聚合的整体方向。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字号:

       当代西方的观察家们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治国理政成就及其可持续性的评价往往诉诸两个标准:一个是效绩标准;另一个是程序标准。所谓效绩标准,主要是指一个国家调控内外局势以实现自己治理目标的能力;至于程序标准,主要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定的代表制从多数人中持续产生治国理政活动担当者的能力。这两条标准各自分立地看似乎都有自恰的逻辑,但如果要整合在一起来观察当代西方,则出现了问题,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定代表制的运作过程不能产生治国理政的主要担当者,同时,非由法定代表制产生的治国理政活动的实际承担者却在持续发挥自己调控的功能,不断达成自己的治理目标,那么,试图把两个标准整合在一起就必然会遇到难以克服的理论困难。克服这一理论困难的一种办法就是,用实质绩效标准统摄形式程序标准。这一理论思路的典型代表是卢曼(Niklas Luhmann)。卢曼认为,那种寄希望用议会代表制的参与把政治行政系统与社会联系在一起,从而增强政治行政机构的反思性的理论思路还停留在古代欧洲,相反,在现代社会中,政治行政系统、经济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分化已经赋予了政治行政机构以社会整体的控制中心功能。①这种理论倾向于认为,代表制过程对政治行政过程的正当化,至多是一种形式主义的理性化,如果这种形式理性化成为了国家实际治理活动的负担,我们就应该把传统上赋予代表制过程的过度权重放在一边,转而关注更加实质性的过程,也即国家治理过程,事实上,这个过程不仅在维持和创造秩序,而且在创造这一秩序的正当性。问题是,仅仅从政治行政中心的视角把社会看作一个控制系统,是否能完全理解社会变迁过程,特别是涉及一个社会“生死”的“危机”问题呢?社会系统是否不仅仅是一种机械物理秩序,而且也不仅仅是植物与动物维持生存层次上的生物群落秩序,实际上更是一种意义秩序呢?如果社会中的人们认为社会秩序丧失了本应拥有的意义,他们是否会拒绝仅仅有生物群落或物理结构的秩序,转而选择从这种空洞的世界中抽身退隐,或者为改变这种无意义的“秩序”而革命呢?②社会的生死是否与社会正当性的认同息息相关呢?舍去社会认同的概念,我们是否还能理解社会危机与社会变革的概念呢?

       一、选举代表制与专家治国

       如果对涂尔干式的提问仅仅采用韦伯式的回答,那么,我们并不能驳倒卢曼。的确,韦伯发现,社会统治的维系,不仅仅要依赖于暴力所保证的惩罚性权威,而且要依赖于社会自愿的服从。所以,统治或支配的问题本身就和正当性问题息息相关。韦伯列举了三种正当支配的类型:传统型、卡里斯马型、法理型。有意思的是,韦伯认为,法理型是现代的,而且是“理性”的,虽然这种理性是程序理性,但却几乎是现代社会公认的唯一的理性,因为据说,关于善恶美丑的价值评判活动在现代社会“理性化”进程的压迫下已经日益退缩到“私人领域”中了。③到目前为止,卢曼与韦伯还能保持理论上的一致,因为他们都把现代西方社会的“理性化”过程主要描述为形式理性的,特别是几乎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统治正当性唯一标签的法理型支配,事实上已经把更广义的“正当性”问题化简为“合法性”问题,或依法统治问题,也即广义的基本法问题或狭义的宪政问题,只要依据根本的成文法所规定的原则来统治,就是正当的统治。根本法或宪法的订立来自一些更加根本的决断,这些决断当然是先于且高于这些法定程序的,它们自身是在“合法化”之上与之外的决断。④只要这种根本的决断一经严肃作出,并以明确的实定法的形式表达出来,最重要的“正当化”也即“合法化”的任务就完成了。不仅如此,而且卢曼比韦伯更坦率地认为,现代社会这种程序理性的“合法化”其实仅仅是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有限的“正当性来源”。这种有限的正当性功能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衰减,以至于选举民主这种依照程序理性表达政治意志的过程已经变成了纯粹的装饰,真正能够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已经日益与这种政治意志形成的过程相分离了。⑤

       卢曼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在当代的欧美现实经验生活中,选举与议会制度,无论其意识形态标识为“自由”还是“民主”,已经越来越丧失反思功能⑥,甚至,政党与选举制度作为系统中的结构要素,其结构预想的功能本来可能就是形式主义的理性化,履行这一程序似乎具有“正当化”的功能,但这种“正当化”只能是形式主义的、律法主义的。这种程序主义就像康德的形式主义的伦理学一样,只能给冲突各方提供达成妥协的形式框架。真正的政治社会问题往往不能被其提出与表达,更遑论通过其得到解决。当代社会的核心反思调控功能是由行政中心发出的,因此,卢曼对当代社会体系运行的观察与解释更倾向于“专家治国论”。⑦而根据卢曼的看法,发现并解决真正的问题自然就会产生这个社会的正当性。

       二、哈贝马斯的历史政治学

       哈贝马斯正是在与卢曼和韦伯对话的基础上揭示了专家治国理论所遮蔽的当代西方的深度危机的。哈贝马斯不能反驳卢曼的如下命题:哪个政治社会过程能够发现并解决真正的问题,那个进程就是正当性产生的自然进程;哈贝马斯唯一能质疑卢曼的是:在当代西方社会,发现和解决问题并产生正当性的功能主要是由哪些结构和过程来承担的?哈贝马斯当然同意韦伯的意见,统治或支配的正当性类型在欧洲有历史变化,但哈贝马斯争论的是,是否这种支配类型的分析与其诉诸形式化的理想类型策略,不如诉诸马克思所尝试的社会结构的实质类型的历史分析,才更能揭示问题?⑧

       卢曼系统论的优点是把社会看作一个结构性的系统整体,因此,系统论确实也把“社会的规范结构”纳入自己的概念策略之中。卢曼承认,社会系统的整体分化出经济系统、政治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这些系统之间的结构关系是分析社会系统的关键。

       既然社会系统在一种高度复杂的环境中维持其存在的途径一直表现为:不是改变系统因素或理想价值,就是同时改变两者,以便把自己维持在一个新的控制水平上,那么,社会系统通过改变自身的界限和实存以维持自己的存在就表现为:系统的学习过程和转型过程同时也是系统的瓦解与崩溃过程。问题是,我们如何区分革命或帝国的崩溃与一般的结构变迁呢?仅仅参照系统成员的解释,仅仅诉诸系统成员自我或集体对传统价值的认同,似乎是不够的,因为不仅传统的中介与历史连续性的意识形态本身就是历史的和变化的,而且如此我们就无法区分危机的意识形态和真实的危机经验。社会危机不仅仅是主观的现象,危机的客观性表现为,危机是从无法解决的控制问题中产生的,当社会的系统结构所能允许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低于该系统继续生存而要求的限度时,社会才进入真正的危机状态。哈贝马斯认为,必须把行动者的视角与结构的视角联系起来才能够发现一种完整理解政治社会过程的理论,凭借这种理论才可以进一步理解当代西方社会的危机,在新的理论视野下,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成为结构—功能分析的关键词。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