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制度主义:观念与话语的解释力

作 者:

作者简介:
(美)维维恩·A.施密特(Vivien A.Schmidt),美国波士顿大学政治学系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话语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新兴流派,不仅关注政治生活中观念与话语的重要作用,而且以更加动态的方式看待制度的变迁。观念是话语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于政策、程式、哲学三个层面上,并分为认知性观念与规范性观念两种类型。话语是观念传递的互动过程,包括政策行动者之间的协调性话语以及政治行动者同公众之间的交往性话语,它们在两种不同的正式制度语境下有所差异。话语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制度并不是遵守外部规则系统的一般结构,而是对能动者来说兼具外在结构和内在建构的双重属性。能动者的“背景性观念能力”位于特定的意义语境之中,能够解释制度的创设与存续;“前景性话语能力”遵循交往逻辑,能够解释制度的变迁与维系。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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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科学向观念与话语研究的转向催生了“新制度主义”的第四个流派,即“话语制度主义”(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从事话语制度主义研究的政治学者在以下四个方面显示出一致性。首先,十分重视观念与话语这两个概念。其次,将观念与话语设定在制度语境之中,并从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中汲取理论资源。再次,将观念置于“意义语境”(meaning context)之中,同时认为,话语遵循了“交往逻辑”(logic of communication)。最后,以更加动态的方式看待制度变迁,运用观念与话语逾越了新制度主义其他流派由于关注均衡和强调静态分析而形成的障碍。将话语制度主义同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区别开来的,并不是关于观念与话语的基本研究方法,而是其在自身研究传统中所关注的问题领域。

       政治学研究者对观念与话语的解释力已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但以话语制度主义作为该研究路径的名称却是最近的事情。此前,已有学者使用了相似的术语,如观念论制度主义、建构论制度主义、策略性建构主义,但他们更关注作为话语实质性内容的观念,而非话语所蕴含的互动过程。另外,并非所有转向观念与话语的学者都达到了提出全新研究流派的深度,而仅致力于以观念与话语消弭新制度主义三个流派之间的畛域,通过跨学科研究增进知识的积累。

       此外,致力于话语制度主义的政治学研究者尽管围绕观念形成了大量观点,却鲜有涉及话语的深入论述。因此,人们必须正视并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何当前的研究会转向观念却对话语默不作声?对于许多政治学者来说,转向观念研究不仅是对新制度主义研究路径局限性的必要矫正,而且有利于消除解释制度变迁问题时面临的困难。尤为重要的是,众多新制度主义流派都在阐释制度时通过运用观念分析来减少制度本身静止不变的特点和过多的决定论色彩。通过分析新制度主义三个流派如何转向观念研究,以及这种转向如何削弱了各流派的研究基础,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话语制度主义与其他三个流派中的观念研究路径之间的联系及转化关系。具体来看,新制度主义各流派所理解的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石之上,即特定理性行动者偏好的稳定均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自我强化的历史路径(历史制度主义)与涵括一切的文化规范(社会学制度主义)。

       很多政治学者之所以不愿将话语纳入观念分析,是因为“话语”受到后现代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影响而被看成是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解释“文本”或仅凭语词理解现实。然而,如果不用诸如“话语”这样的术语来指涉人们通过谈论表达观点的活动,则很难探讨某人表达观点的具体过程。因此,在界定话语的含义时,应卸去后现代主义的重负,仅仅将其视为观念的实质性内容以及观念传递的互动过程。话语既是观念或“文本”(说了什么),同时也是语境(说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原因);既指涉结构(在何地点以何方式说了什么),也指涉能动性(谁向谁说了什么)。如果话语制度主义的突出创新之处在于其解释变迁和连续性的能力,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话语制度主义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以及观念与话语在一般意义上的解释力是什么。

       本文的前半部分审视了广泛存在于政治科学中的观念与话语的研究路径,但在此阶段并不急于从制度主义传统的角度对其进行区分。本文的后半部分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审视了观念与话语的含义,并分别比较了话语制度主义同其他三个流派的异同。全文的整体观点是:话语制度主义有助于人们以独特的方式理解政治行动,并至少为制度研究增添了新的方法论工具。更为重要的是,话语制度主义关注了被政治学研究者长期忽视的政治行动领域。简而言之,话语制度主义认为观念与话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促使政治学者关注那些更有意义的问题,这就是观念与话语在何时何地以及为什么是至关重要的。

       一、观念与话语的解释力

       仅仅关注观念的研究者虽然探讨了公共行动者是如何产生观念、审议观念并使之合法化的,但忽视了话语所蕴含的互动过程。重视话语的研究者则明确地探讨了观念是怎样得以呈现的(能动者如何表达他们想做的事情),行动者通过话语性互动怎样产生并交换其观念(对谁提及这些事情),以及观念所处的特定制度语境(何时何地才说这些事情)。但无论强调观念还是话语,这些学者都使用了一系列的方法来证明观念与话语的转化能力,也就是展示观念与话语如何在政治现实中施加影响,从而导致制度发生变迁或保持连续。

       1.观念的性质

       政治学者一般在三个重要的层面上理解并运用观念的概念。第一个层面包含由决策者制定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第二个层面包含使政策性观念得以巩固的更为一般化且更加基础的程式。因为它们限定了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思考了有待处理的议题和将要达成的目标,检验了付诸实施的规范、办法和方案,并审视了处理特定问题所需要的政策性观念背后的理念范式。第三个、也是更加基础的层面可以称为“公共哲学”、“公共情感”或“深层内核”,亦即以知识和社会生活中的系统化观念、价值与原则作为基石,承载并巩固政策性观念和程式化观念的各种世界观。不同于政策性观念和程式化观念的前景性特点,哲学性观念除非遇到重大危机,否则不会被定期探讨或引发大规模争论,而是居于幕后发挥前提性假设的背景作用。

       政策、程式和哲学通常包含两种类型的观念:认知的和规范的。认知性观念阐明了“是什么和做什么”,而规范性观念则根据“某人应该做什么”指出“什么是好的或坏的”。具体而言,认知性观念(有时也被称为因果性观念)为政治行动赋予了指导方针和实施路线,通过揭示政策和程式同行动者的利益相契合,来证明前者的合理性。认知性观念关注这样的问题:政策如何提供解决手头问题的方法?程式如何限定待解决的问题并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政策与程式如何使其同科学训练及技术实践的原则和规范的深层内核相吻合?与之不同的是,规范性观念不仅为政治行动赋予价值,而且在程式中为政策提供合适的参照物而令其具有合法性。规范性观念关注这样的问题:与原则和规范的深层内核相吻合的政策如何契合普通民众的愿望和理想?程式如何与政策一道同公共生活的原则和规范的深层内核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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