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欧盟教师教育政策的演变、现状及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孔令帅(1980- ),男,浙江金华人,副教授,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系副主任,主要从事比较教育研究;赵芸(1991- ),女,江苏南京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比较教育研究,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近年来,欧盟日益认识到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因而,欧盟开始重视教师教育。自21世纪以来,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就职前教师教育政策而言,欧盟对教师教育的课程、模式以及教师招聘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就职后教师教育政策而言,欧盟从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待遇以及教师评价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也为我国的教师教育提供了诸多启示。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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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5)03-0104-05

      优秀教师的培养依托于高质量的教师教育,教师教育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教师教育政策。随着终身学习理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断探索将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统整的可能性并逐步形成统一的制度。因此,本文中的教师教育政策既包括职前教师教育政策(职前培养),也包括职后教师教育政策(职后培训)。欧盟教师教育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所发布的一系列与教师教育有关的报告文本中。通过对欧盟教师教育政策的研究,可以为我们理解国际组织教师教育政策,改革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一、21世纪以来欧盟教师教育政策的发展演变

      2000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举行了特别首脑会议,达成并通过了一项关于欧盟十年经济发展的规划,即“里斯本战略”,其目标是使欧盟在2010年前成为“以知识为基础的、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欧盟自2000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以提升教师队伍质量。

      2002年9月,欧盟成立了“促进教育培训者与教师的教育”工作组。该工作组已经发布了两份报告,对教师职业的特点以及教师应具备的专业能力进行了深入阐述。虽然欧盟制定了教师资格和能力的共同标准,但各国教师教育的实际进程缓慢,教师教育质量更有待提高。为此,欧盟于2007年12月12日发布了《欧盟理事会关于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的决议》。决议就高质量的教师和教学对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如何实施高质量的教师教育以及欧盟各成员国如何合作培养高质量的教师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在教师的培养过程中,职前教育多是以理论知识的学习为主,从而导致了大多数新教师的教学实践经验十分有限。教学作为一项操作性较强的工作,其对教师的教学技能也有着相对较高的要求。因而,新教师的在职培训以及专业发展显得尤为紧迫与必要。为确保欧盟成员国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的深入开展,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6月发布了教师专业发展发面的重要政策文件《理事会就教师和学校领导专业发展活动开展的决议》(Council Conclusions of 26 November 2009 on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s and School Leaders)。而后,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7月发布了文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了更好的学习成果》(Supporting Teacher Competence Development:For Better Learning Outcomes),对教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性与现状、教师专业能力的框架体系以及如何帮助教师获得与发展专业能力进行了论述。该文件指出,欧盟600万教师拥有创建高效课堂的基本技能是提高学生成绩的关键之一。在当今迅速发展的世界中,鼓励教师继续增强他们的专业技能至关重要。

      针对当前欧盟各成员国教师数量严重短缺、教师队伍质量参差不齐、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不足等现状,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11月发布了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报告《反思教育:为更好的社会经济结果而投资》(Rethinking Education:Investing in Skills for Better Socio-economic Outcomes)。报告指出,世界各国的教育质量与教师队伍的素质密切相关,教师队伍中高素质人才越多,教育质量也就相应的越高。因此,为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升教育质量,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提升教师职业吸引力的政策建议,如提高教师职业的地位与待遇、严格教师招聘标准、赋予教师更多的自主权等[1]。

      二、欧盟的职前教师教育政策

      (一)教师教育课程

      2008-2009年,芬兰教育研究所对27个欧盟国家各级普通教师教育课程的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出版了题为《欧盟教师教育课程》(Teacher Education Curricula in the EU)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欧盟内部,不同国家要求教师所具备的技能和能力大多是相似的,如学科教学能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等,这些必须包含在教师教育课程里。大多数成员国有关教师教育课程的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教师应该具备的专业技能与能力[2]。

      就具体课程的设置而言,原则上,各成员国都要在国家和教师教育机构两个层面或仅在教师教育机构层面设定教师教育课程。没有一个国家是直接在国家层面设定教师教育课程的。在联邦制国家(如奥地利、德国、西班牙和英国),虽然由国家制定教师教育课程的框架,但各州通常都有自己的特权。据此,研究人员根据教师教育课程内容的决策机构的不同,归纳总结出了两个基本模型:1.有24个国家的文件、法律和法规提供了关于教师教育机构如何组织实施教师教育的一般指导原则和框架,教师教育机构可以据此独立设计他们的教师教育课程;2.在希腊、卢森堡和马耳他三个国家,教师教育机构拥有制定教师教育框架及教师教育课程内容的绝对自主权[3]。

      (二)教师教育模式

      欧盟国家主要存在着两种传统的教师教育模式:时间顺序模式(Consecutive Model)和同时发生模式(Concurrent Model)。时间顺序模式是指学生入学后,先接受普通教育,以获得某一特定学科或研究方向的学位,在学习结束后或即将结束时,再接受专业的职前教师教育,以保证其能胜任教学工作,而这一阶段仍然要学习一些普通教育类课程。时间顺序模式的培养年限为一年至一年半。同时发生模式是指学生一入学就同时接受普通教育和专业的教师教育训练,以使其一毕业就能胜任教学工作,其培养年限则为三年至五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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