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编号:201501050002 一、为东方“儿童观”寻根 通达的学者通常认为,我国所谓的传统文化,乃以儒家文化为主导;因之,与现代儿童观相对照的传统儿童观,则指由主流儒家文化体现出来的儿童观。 传统儒家认为“儿童是小大人”,应遵循“长幼有序”的“差序格局”,在日常“洒扫应对”的“学而时习之”中,逐渐切合于由礼乐文化先天铸锭的“大人”模具之中。对此,鲁迅曾说道:“往昔的欧人,对于孩子的误解,是以为成人的预备;中国人的误解,是以为缩小的成人。”[1]由此可见,在儒家“长幼尊卑”的等级秩序中,儿童的身份、地位、行为等,均被礼乐文化及成人世界预先设定。 与儒家礼乐“文而化之”的“成人—儿童观”不同,我国原始道家的代表作《老子》则指出在“人”之“类”中,“含德之厚”者莫过于“赤子”,认为儿童(赤子)并不需要亦步亦趋地效仿成人而“为学日益”,反倒是成人应该通过“涤除玄览”(扫除心灵之镜的尘埃)和“为道日损”(扬弃文而化之的成见之伪)的修养工夫,进而接近或复归于“含德之厚”的“赤子”。 由是观之,中华文明原创时期的道家文化自始便有着看待儿童的独到视角,其与儒家儿童观之间形成的对照符合儒道在文化层面的互补关系,二者共同致力于现世人生的性命双修、身心两安。本文探究《老子》中关于“儿童是谁”的主题,在时空上可与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时期的儿童观形成对照;在思想上可为东方文明早期的儿童观追溯其开拓者及策源地;在理论与实践上可以为中国现当代的学前教育所镜鉴。 二、“儿童”在《老子》中的表述方式及其隐喻 “儿童”非古语,《老子》文本不见“儿童”二字。在《老子》中与“儿童”意义相近的词,概有“婴儿”“赤子”“孩”三种。“婴儿”“赤子”或“孩”在《老子》中统共出现7次,皆用来指称人之初生状态。“婴”,金文写作
,小篆表示为
有“缠绕”“环绕”之动词义,名词义为“幼儿”。“凡言婴儿,则婺婉之转语”;[2]《释名·释长幼》云:“人始生日婴”;《吕氏春秋·察今》“见人方引婴儿欲投之江中”之“婴”字,其义皆合“幼儿”。现代汉语中的“婴”字,继承古汉语“幼儿”义,用作名词,指刚出生不久的幼儿。“赤子”之“赤”字,金文表示为
,小篆写作
,以字形观之,似一人被置于火之上,此概因其本义指一种以火焚人的祭祀仪式。经由《尚书·洪范·五行传》“赤者,火色也”,可知“赤”字亦具“红色”之义,用来指涉事物的颜色。“字”由“宀”和“子”合成,“宀”意为“在家里”,“子”意为“婴”。循此,可得见“赤”与“子”连用构成婴儿之意,指刚出生时通身呈红色的婴儿。通用本《老子》中的“孩”,小篆表示为
,本义即为婴儿、幼儿。《广韵·哈韵》云:“孩,始生小儿”。运用拆字法,“孩”可以分为“子”“亥”两部分。“子”本指婴儿、幼儿。“亥”通“咳”,《说文·口部》云:“亥,古文咳从字”,本义指小儿“呵呵的笑声”。王弼版本之“孩”字,在傅奕版中则被表示为“咳”字。由此可知,由“子”与“亥”合成的“孩”字既有幼儿之意,又形象地体现出幼儿、婴儿之本真状态。古文用以表示“幼儿”“儿童”之义的非独《老子》之“婴儿”“赤子”及“孩”,道家《庄子》中的“儿子”(《庄子·庚桑楚》)、“童子”(《庄子·人世间》)均代指儿童。[3] “婴儿”“赤子”“孩”三者作为“儿童”的代名词,在《老子》中除了作为名词指“初生之人”外,亦包含隐喻义。正如有学者所说:“婴儿也是《老子》中常讲到的一种形象化的比喻和象征。”[4]在《老子》中“婴儿”常被用来指处于理想状态的两类“人”。 其一,乃天赋自然之人。“自然”是《老子》的核心词,《老子》最推崇自然,其哲学最高概念“道”的别名“一”“大”“朴”等,均意指自然。“自然”在《老子》中蕴义为“自是其是”,是宇宙的法则、原理、规律,天地万物均遵循“自然”生息存灭。 《老子》对于自然的推崇,体现为其视自然性为人之本性。《老子》没有对人性做善恶两分的假设,而是认为“人”作为宇宙之一物,与天、地一并是自然的产物,包含着自然的属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天、地、人“三材”皆因自然而生,亦应循自然而发展。在《老子》中,合于自然,即是合于道,合于道之人即是有德之人,有德之人如至善之“水”,自然地存在并发展。由是,“婴儿”“赤子”作为人之初始状态,与“自是其是”的自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与大自然有着灵魂上的契合与天然和谐的关系”,[5]是最自然、最本然的人。 其二,乃得“道”之人。与“婴儿”“赤子”具有的天赋自然性不同,《老子》的得道之人主要是指那些经过后天努力,在个体言行以及精神层面合于“道”而生活的人。老子常用婴儿来比喻“得道”之人。[6]在《老子》中,“婴儿”“赤子”之所以处于人之理想状态,是因为其合于“道”之自然属性。 在《老子》中,生而自然的“婴儿”“赤子”的生长发育是一个“为学日益”的过程,然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本为自然的婴儿有可能被人为的“伪”掩盖自然本性,从而偏离其自身的自然性,生长为“不道”“不德”之人。由是,对于那些想要“悟道”抑或“得道”之人而言,最理想的为人处世和修身养性的生活方式应该是自觉地“为道日损”,亦即时刻减损偏见、妄为和私欲,以“复归于婴儿”的“应然”得道状态或境界。 概而言之,《老子》同时赋予“婴儿”“赤子”身体与精神层面的双重含义,认为人之初的婴儿自始便具有人发展的一切潜力,肯定并赞美了婴儿的存在价值及精神品质。《老子》抛却成人世界的偏见,以“人”的标准定义婴儿,为人们呈现出一个全面的、立体的、可期待的儿童形象,可谓是东方文化最早、最独到、最公允地界定“儿童”的理论。 三、儿童的天性及德性 在《老子》中,人之为人的本性即自然性,“婴儿”“赤子”之天性亦即其自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