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国家治理研究的两种价值取向及其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敬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不同流派的激烈论争中,最重要的论争发生在共同善目的论与权利正义论之间,这两种理论反映出当代西方国家治理研究的两种相反价值取向。双方在国家治理的目的、过程、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等问题上存在着尖锐对立。前者强调共同善价值的根本性,后者强调个人权利价值的优先性。应该说,双方在各自的方向上都取得了重大理论成就,并对分析当今世界的国家治理实践,以及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5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不同流派的激烈交锋和论争景观中,最重要的论争发生在共同善目的论与权利正义论之间,它们在本质上凸显的是关于国家治理研究的两种相反价值取向的理论。它们都涉及对共同善与正义之间关系的理解,但在共同善与正义何者重要、何者为优先的判定上,双方是截然相反的,各自有着从自身立场出发所进行的有力辩护和论证。双方的理论具有各自的合理性,同时,它们的相反性质也反映了人类社会不同条件下国家治理的异质性现实。本文将通过分析和阐释与两种理论形态直接相关的主要哲学家的思想观点,从国家治理的目的、国家治理的目的与过程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三个层次上探究并概括这两种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各自的特点,并剖析它们在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意义和单维度局限,从而阐明它们对于研究当今世界的国家治理实践的理论价值,尤其对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具有的参照意义。

       一 国家治理研究的共同善目的理论

       在西方,国家治理研究的共同善目的取向理论,在古希腊时代已基本形成,并在近代和现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体来说,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这种理论,近代的黑格尔对之进行了特定形式的发展,当代的桑德尔和麦金太尔对之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和强调。考虑到麦金太尔的理论重在对西方古代以来的美德理论以及合理性理论进行考察,我们这里将主要以其他四位哲学家的理论为讨论对象。从基本内容和特点来看,国家治理的共同善目的论以共同善的实现为根本价值目的,把正义作为实现共同善目的的内在过程。

       其一,在国家治理的目的这一问题上,共同善目的理论把国家治理的目的看作国家治理的核心或灵魂,强调国家治理的共同目的或最高目的的头等重要性,并把这种目的理解为国家或整个社会所要实现的共同善或至善;同时认为,这种共同善目的高于每一个个体的善目的,并对“什么是共同善”作出了特定的回答或界定。

       在西方有关国家治理研究史上,柏拉图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他从理性至上的立场出发,第一次系统且深入地探讨了国家治理问题,形成了国家治理研究的共同善目的论或至善目的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框架。柏拉图把城邦的和谐统一即全体公民的共同幸福理解为城邦的至善目的,正如他自己所说:我们建立城邦的目的,“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①因此,柏拉图给自己所提出的理论任务就是塑造“一个整体的幸福城邦模型”,而这样的城邦也就是团结一致、和谐统一的城邦。用柏拉图的生动比喻来说就是,当一个城邦团结得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才是被治理得最好的城邦。

       亚里士多德直接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共同善目的论思想,在坚持柏拉图关于“理性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根本作用”和“只有城邦才能自足”这些观点的前提下,对城邦治理的共同善目的及其与个人的善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加深入具体的分析,提出城邦治理的共同善目的是实现城邦整体的幸福,个人的善目的是实现个人的幸福,这两种实体的幸福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形成美德和践行美德所达到的最美好过程或状态;尽管如此,由于城邦是整体,个人是城邦的部分,所以城邦的共同善目的高于个人的善目的。“对于每一个人和对于城邦共同体以及各种各样的人群,最优良的生活必然是同一种生活”②,同时,“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③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存在一定差异:柏拉图把城邦的共同善置于绝对高于个人的善的位置;而亚里士多德则指出,个人的善(幸福)的实现过程,即个人培养和践行美德的过程,这对于城邦的共同善的实现具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在西方近代,黑格尔的国家治理理论是最重要的创造性理论之一。由于他的理论在内容和思路上抽象复杂,其概念框架又十分独特,因此,一个首先需要作出判断的问题是:他的理论在实质上是否共同善目的论?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尽管当代的共同体主义者很少对此作出分析和判定,但答案是肯定的。同时,也需要事先指出,尽管黑格尔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开来,并把司法和警察活动理解为国家的外部活动而归入市民社会体系,但实际上,对于我们普遍使用的国家治理概念来说,市民社会的司法和警察活动乃至行业团体等,完全属于国家治理研究的范围。无论如何,就国家治理来说,黑格尔明确指出了它的共同目的:“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它是特殊利益的实体。”④国家是依照已经被意识到的目的和认识到的基本原理、规律而行动的,由此,国家在本质上也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可以看出,虽然黑格尔在这里没有使用共同善概念,但他在实质上把普遍利益理解为国家的“共同善”。

       桑德尔在对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个体主义理论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同麦金太尔等人一起,直接发挥和阐明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共同善目的论。桑德尔认为,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本质意义在于形成共同价值目的,人们在共同体中的存在必然形成共同利益;也正是在共同体中,人们获得对自己的身份和意义的理解,获得人们自我理解的共享的形式。⑤所以,国家治理必须把对共同善目的的确定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议题,这需要调动人们对“什么是共同善的生活”进行充分思考和对话。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