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行会自我治理机制研究

———个经济社会视角

作 者:
孙睿 

作者简介:
孙睿,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孙睿(1986-),女,陕西西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经济史、商业组织、金融史。

原文出处: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在传统社会中,行会起着经济秩序维持的重要作用。文章通过对晚清《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附录后269个行规进行分析,发现近代行会自我治理有自身的逻辑。逻辑层次体现于:首先,对共同利益诉求的认同;其次,坚持公事公办,共同承担的原则;最后,国家给予行会行规权威性认可。行会自我治理的核心原则为“公议”,贯彻在行会具体事务中的方方面面。这样,行会自身治理机制才能与市场结合,使商人开展良好的经济活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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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17(2014)06-0116-05

       一、引言

       对于前近代行会的研究,目前主要的研究视角为以下两点:第一,通过对行会与其他商业组织的比较,认为有近代转型过渡意义[1],或者将行会与之后的商会进行比较分析[2]111-130;第二,近年来,对于习惯法的研究中,注意到了行会对于商业活动来说为一个法律缺失下的行业秩序维持,有自治的性质[3]120。

       以上论述对于理解行会的功能和作用有很大启发意义。但从经济秩序研究的视角出发,前近代行会的出现和发展,实质是社会在整合与发展经济的过程,其他组织的比较或自治性质的延伸,是有所缺憾的。行会自我管理和维持机制究竟如何,是对于前近代经济发展理解的关键之一。本文所要阐述的是出于一种对行会观察的内部视角来理解中国传统行会自身的治理逻辑。

       二、对于近代行会行规的分析——以晚清《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为例

       晚清《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4]中湖南商事习惯调查附录列举了湖南全省的行规和号规,书中将商业分为12类。实际包括商业、手工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样本十分丰富,因此可以做一个有代表意义的分析研究。此附录中,共有269个行规,共涉及133个行业,条文数为2636。行规覆盖时间从1787年到1909年。主要集中在光绪与宣统两朝(1875—1911年),共有153个行规,占全部行规的56.88%。其中,体现出如下文字的如“奉宪批示章程”[4]205、“尊宪示”[4]234、“蒙善化邑尊吴断案批存”[4]276等类似明确字眼,便归类为有明确国家承认,在整个269个行规共有54个,占整个行规数量20.07%。

       观察行规整体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个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主要有两类:市场性的公共事务和非市场性的公共事务。市场性的公共事务包括对于市场的交易秩序,市场进入门槛,市场公平的诉求。非市场性的事务则体现在行内管理规定,对于国家税收差务的应征上,等等。在做统计时,各行会自身管理的规定包括行业非市场性共同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分类中:(1)关于行会内部组织管理的规定,如对于值年的责任规定,对于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等;(2)关于差务的规定,包括应官差赋税以及厘金的征用等;(3)关于行会费用的规定,主要是对于行会公共活动的费用筹集;(4)关于祭祀的规定,集中体现对于祭祀活动本身的规定;(5)对于惩罚与监督的规定。这五类统计共有386条,占整个行规数目的14.6%。所有行规几乎都有对于行业自身管理的规定。若以出现多少种类来计,行规中共有2636个条规,以出现类别的次数来计,共有1439次。行业自身管理的规定则占26.82%。从这些行规的条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普遍存在的行业自我管理机制。

       (一)对行会自我管理机制的分析

       1.对于公职选举、任期的相关规定

       值年的选举有时与祭祀活动同时进行,有的规定“庙内公举总管值年”[4]234,而一般性的条文则类似于“每届公举总管二人,值年四人”[4]284。选举的规则最主要为两方面:一为公推;二为轮举。十分普遍。任期大多为总管3年左右,值年1年左右。值年人数3~8人不等。公推轮举规定如下例:“每年新迁值年,轮流公举,不准推辞退帖”[4]425、“值年六人,公议一年一换”[4]289。在有的条规里,还规定了总管更替要顾及新旧交替以及土客籍问题,如“旧总管四人内,酌留客本两籍各一位,新旧各半,轮流交接,以资熟手而免误公”[4]234。有的条规还规定如何进行选举,书肆业就有规定。“今集议用投票法责立总首,附首各一人,凡同行有事或与他行交涉,均应请总副两人剖理,三年再行选举。”[4]287这就已经体现出现代选举的雏形。

       2.值年责任和制约的规定

       对于值年责任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值年需对公共财政进行公开公正的管理。如详细规定交接的时候,需要“务将银钱出入凭众核算,张贴晓单,全数交卸”[4]284,且“倘有移私抵公,下手不得接理”[4]284,“倘下班亏空银钱,上班值年认赔”[4]260。有的则规定交接时日以及公共财政的经营生息问题,如“值年经管,务宜公择殷实老成,方准交接,不得推诿,亦不得恋管。迁交值年,必须账项银钱及什物等件三日内概行清交。存单毋得草索,所有公项,归经管人掌放,注载总簿,红黑诸惟经营是问。每月收放,不得徇情迟缓,逾期公同议罚”[4]273。第二,值年有征收会费相关责任,“每人出备钱二串文交值年收入归公”[4]284。并且当经费不足时,还有“每人每日抽收日捐钱二文,以每月初二十六由值年上街收取,日后公项充裕,再行停止”[4]284。有的则带有强制性,值年“每月初二日,齐集上街,办理公事,收取牌费及入帮行钱,必须按期收清,毋得徇情。上街之日,如未到者,公议罚钱四百入公,如违议罚”[4]425。第三,对于祭祀事务管理要清楚无私。如钱店规定,当有祭祀要求的时候,“该总管值年首士必于三月初七、七月十七日,选派稳妥店伙,前往张挂灯彩,铺陈一切。俟各会办完后,仍将灯彩,铺垫点查清楚,好为收检。”对公庙内的“灯彩、铺垫、什物、器皿”要求“均登簿记”,“每届新旧交接,当面照簿点验交接”,“外行人等不准租借”[4]P234。“无论亲友人等,概不借用”[4]417。且在办此事务时,有的明确规定“伙食用费,亦贵得中,毋得任意浩繁”[4]280,“社会日酒席以五连碗为例,不得奢侈过甚,以节靡费”[4]479。第四,监督行规的施行。如“一议每年公举值年首事,稽查临差逃避,沿街买卖,及不公平抢行夺卖,口角相争,假冒顶替,雇请外人,私带徒弟,先不通闻,查出招募,罚戏一本,值年徇庇,罚戏一本”[4]495,“并兼稽查各店事务,毋得徇情碍面,违者议罚”[4]289、“一议值年每月初二十六稽查徒弟出师及外来帮做者,收取会钱,并香资存公”[4]277等。第五,集体议价的实行。如斋馆有规定:“原议糕饼时价,由值年预出传单通知同行,齐集祝融宫酌议定价,刊刷章程,分发各店照价估售。不得私自高抬,亦不得减价贱售。”[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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