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晚唐五代敦煌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

——兼论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金花,女,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硕士毕业,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博士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北京

原文出处:
敦煌研究

内容提要:

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要向世俗政权缴纳基于土地的各类赋税,但仍然享有免除基于人身的各种徭役的优待。作为合法的“百姓僧”,他们既享有乡司百姓的请地纳税和权力与义务,又仍旧保留了僧人免纳身役的经济特权。敦煌僧人交纳地亩税,是唐代两税法后寺院僧人丧失免纳正税特权在敦煌地区的具体表现,同时又具有敦煌当地浓厚的地域色彩。两税法以来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既是僧人私有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又是整个封建社会历史的折射。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82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4106(2000)03—0153—0007

      佛教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也是其与世俗政权相互依赖、相互斗争的矛盾过程。佛教传入中国初期,传播范围主要限于上层社会。官僚贵族为了将佛教影响扩大到广大民众中去,采用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引百姓脱尘入道。三国时,笮融曾“令界内及旁郡人有好佛者听受道,复其他役以招致之”。[1]“复其他役”招人信教, 开启了后世百姓为逃避苛赋重役而入寺为僧的风气之先。自此后,中国寺院僧侣便一直被排佛者视为“寸绢不输官库,升米不进公仓”[2]的“中华避役奸侣”。[3]

      免除赋役,带来了寺院经济的高度繁荣,也导致了寺院僧侣和世俗地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世俗政权为控扼寺院僧侣的势力过度膨胀,逐渐削弱了僧侣免除赋役的经济特权。公元577年,南朝的陈, 因“淮肥之战转输不继,敕所在僧侣任其役”。[4]这是在战争非常时期, 官府临时征派于僧人的徭役。但从北周时长安万寿寺僧人受度后,还获得了“免差人”的牒[5]来看,僧侣所谓免除赋役乃是不完全的, 那些于其他道场剃度而没有领到“免差人”牒的僧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差役呢?

      因此,对于历代官僚士大夫攻击僧侣“规免租役”、“逃避征徭”的言论应当客观视之。应该说,南北朝时僧侣就已经丧失了完全的免赋特权,自那以后,他们所享有的只是不完全的免赋优待。而且,以后这种不完全的免赋特权又进一步被削弱。唐代是寺院僧尼的经济特权由盛而衰的转折时期,僧侣先是失去了免纳租庸调中的杂税权利,既而又由于两税法之后进一步丧失了免纳征税的权利。[6]这种现象, 既是寺院僧侣私有经济极度发展的负面效应,又是僧侣对于世俗政权依附关系逐步世俗化的反映。

      本文拟对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免纳正税特权的进一步的丧失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揭示这一时期寺院僧侣的经济生活及归义军政权赋税制度的主要特点,从而进一步认识中国寺院经济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晚唐五代的敦煌,是归义军节度使控制下的一个藩镇,归义军政权除张承奉极短的金山国时期外,历任节度使都奉中央王朝为正朔,并长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中央政府的附属藩镇。赋税征敛与中央所定的赋税制度有必然的联系。但作为一个颇具独立性和割据性的地方政权,其赋税制度势必带有其时其地的特殊性。

      归义军时期, 寺院僧侣要向官府交纳基于土地的赋税。

      唐代僧尼可以授田。《唐六典》载:“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7]当时僧人占田不纳地亩之税, 所以政府严格控制寺院及僧尼占田,“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8] 归义军政权,在敦煌实行的是彻底的“据地出税”原则,无论任何人,只要耕种官府请受的口分地,都必须交纳基于土地的赋税,即使僧人亦不能免。如P.2222《僧张智灯状》载:[9]

      1.僧张智灯状

      2.石智灯叔侄等,先蒙尚书恩造,令

      3.将鲍壁渠地回入玉门乡赵黑子绝户地永为口

      4.分,承料役次,先请之时,亦令乡司寻问虚实,两重判命(后略)

      此文书属张议潮时期,僧人智灯向官府请纳绝户土地为口分地,在请状中注明要向官府“承料役次”,所谓承料役次,乃是据地亩负担赋税甚或赋税与差科之意。

      又P.3155背《唐天复四年(904年)令狐法性出租土地契》载:[10]

      1.天复四年岁次甲子八月十七日立契神沙乡百姓僧

      2.令狐法性有口分地两畦八亩,请在孟受阳员渠下界,为要物色

      3.用度,遂将前件地八亩(中略)

      5.祖(租)与邻近百姓价(贾)员子二十

      6.二年佃种,从今乙丑年至后丙戍年末,却付

      7.本地主。其地内除地子一色,余有所著差税一仰

      8.地主祗当,地子逐年于官,员子呈纳,渠河口

      9.作,两家各支半(后略)

      契中僧令狐法性将自己的口分租与他人耕种,因已提前收取了承租人的租金,所以除地子外,其他基于土地的差税力役均由僧法性承担。那么,出租前僧法性要全部承担口分地的赋役。

      对于那些占有口分地但不愿承担赋税者,官府有权剥夺其土地另授与他人。P.2222《张祗三请地状》载:[11]

      1.敦煌乡百姓张祇三等状

      2.僧词荣等北富鲍壁渠上口地六十亩

      3.右祇三等,司空准敕矜判入乡管,未

      4.请地水,其上件地主词荣口云,其地不瓣承料

      5.伏望

      6.将军仁明监照,矜赐上件地,乞垂处分

      7.牒件状如前,谨牒

      8.咸通六年正月 日百姓张祇三谨状

      这是张议潮时的一份牒状,僧词荣受有口分地六十亩,但因不承担土地赋役,即“不瓣承料”,而成为没有“地水”的张祇三等人的请受目标。由此可见,归义军时的“口分地”(或“口地”)必须要承担地亩税,拥有口分地的僧人也必须输纳,概不能免。

      上述资料,不但反映了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向官府承担基于土地的纳税义务,而且揭示出敦煌僧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他们既是隶属于官府的乡司百姓,又是附籍于寺院的出家人,故又称作“百姓僧”,如前引“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敦煌百姓僧不同于历史上那些“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猥滥之徒,他们是经官府确认的合法僧人,和乡司百姓一样可以请田受田,也同样承担土地的赋税。

      那么,敦煌僧人究竟要交纳哪些赋税呢?

      前引P.3155背载地内所着赋税为地子、差税、 渠河口作。 又P.3324背《唐天复四年(904年)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状》云:[12] (前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