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元载理财事迹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日初,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成都 610065 黄日初(1978 - ),男,广东新会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唐宋史。

原文出处: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自安史之乱爆发后所逐步重建起来的唐代后期之理财体制,在具体的措施创革上主要依仗于第五琦和刘晏两人,但在整个财政体系的具体运作与协调上,则由另一理财官僚元载主持。无论是在平定安史之乱期间参与的理财活动上,还是在战后王朝复兴时期努力维持财政体系的运作上,元载都充当着积极而重要的角色,但后人历来视他为“权臣”、“奸相”,其理财官僚的历史面目往往遭到忽视。通过考察元载的理财活动,对其予以恰当评价。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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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4543(2014)05-0017-06

       一、小引

       元载(?-777),本景氏,凤翔岐山人,“少孤”、“家本寒微”。因其父景升有劳于曹王明妃元氏,“请於妃,冒为元氏”,[1]卷145,4711旧史称元载“自幼嗜学,好属文,性敏惠,博览子史,尤学道书”,[2]卷118,3409其中“博览子史”一语,表明元载的知识面颇为广博,比较注重所学的实用性,并非仅仅满足于“皓首穷经”之举;而“尤学道书”一语,则点出元载的价值取向也有别于传统士大夫家庭的崇儒传统。

       元载于天宝初年因崇奉道教的唐玄宗开道举而对策高中。其后他获“授邠州新平尉。监察御史韦镒充使监选黔中,引载为判官,载名稍著,迁大理评事。东都留守苗晋卿又引为判官,迁大理司直。”[2]卷118,3409——从元载早年的仕途经历也能看出,元载不同于一般的儒家士子,其所出任的职务也基本上属于吏职,带有浓厚的吏干型人才之特色。

       二、元载在安史之乱期间的理财活动及其再评价

       元载之发迹,与同时代的理财家第五琦、刘晏相似,正值安史兵乱之际。

       肃宗至德初年,朝廷急于军务,切于财赋,故四处延揽财经人才,御令地方诸道廉访使随才擢用。其时元载恰好避地江左,因而被江东采访使李希言辟为副贰。当肃宗至德二年(757)十月收复两京后,元载入朝担任了一系列中央财政要职。据《旧唐书》元载本传称:

       两京平,入为度支郎中。载智性敏悟,善奏对,肃宗嘉之,委以国计,俾充使江、淮,都领漕挽之任,寻加御史中丞。数月征入,迁户部侍郎、度支使并诸道转运使。[2]卷118,3409-3410

       按,元载入朝为度支郎中之际,朝中主掌财政大权的人物应是第五琦,所以史书虽云“肃宗嘉之,委以国计”,但其地位与作用尚未能与第五琦相提并论。不过大约在此期间,第五琦主要从事于创立盐法的改革,尽管其依然兼领诸道转运盐铁等使职,但对于有关江淮财赋的稽征与漕运等事宜,自然难以专力兼顾,大概在此背景下,元载便获得了“充使江、淮,都领漕挽之任,寻加御史中丞”的使命。但这一使职仅仅持续了数月,元载又被征召入朝复任中央财政要职。

       关于元载主持江淮财赋期间的具体措施,两《唐书》均缺载,但见于唐佚名所撰之《大唐传载》:“乾元二年(759),御史中丞元载为江淮五道租庸使,高户定数征钱,谓之白著榷酤。”[3]7另《资治通鉴》亦有较为详细的记述:

       租庸使元载以江、淮虽经兵荒,其民比诸道犹有赀产,乃按籍举八年租调之违负及逋逃者,计其大数而徵之;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负之有无,赀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什取八九,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民有蓄谷十斛者,则重足以待命,或相聚山泽为群盗,州县不能制。[4]卷222,7119

       可见元载主持江淮财赋之事至少从自乾元二年就已经开始,并延续至宝应初年。在此期间,元载采用了相当高压的财政政策来应对当时的财政危机。

       江淮地区本是安史之乱期间唐庭的重要财赋来源,征课已经相当沉重,况且不久前还遭受刘展之乱,经济状况开始恶化。在此情况下,元载居然提出按照当地户籍查出八年来拒交和欠交租调以及逃户欠额,然后估算一个大概数目进行征收。《通鉴》胡注记曰:

       八年,自天宝十三载止上元二年。天宝十三载,天下未乱,租、调之入为盛。十四载,而禄山反,租、调始有违负逋逃。自是迄于去年,大难未平,战兵不止,违负逋逃,年甚一年。今不问有无,计其大数而徵之。[4]卷222,7119

       按,元载此举确实有违肃宗即位初年所颁布之税负政策。因为肃宗甫一即位,便宣布放弃旧有欠税:“(至德)二年正月册尊号,礼毕,赦。诏:天下百姓,今年租庸并放”;[5]卷490,5560稍后又曾试图对未逃户实现纳税上的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6]卷85,1565前者这种一笔勾销的财政策略,其目的在于厚殖税基,只因许多负责征税的官吏为了保证课征的税额,往往将已逃户之欠税摊派到未逃户身上,这会导致进一步的逃亡潮;后者之举措则在于维持课税稳定。这些政策均属于安辑流亡的财政举措,至少在条文上仍具有积极意义。但元载于宝应元年实行的这种稽征旧税之举,明显就与肃宗先前的诏令精神相违背。更为严重的是,元载执行课征的手法也同样粗暴,以凶恶官吏督办此事,滥施严刑暴力,对百姓资财掠取过度,被时人斥之为“白著”——所谓“白著”者,是指正税以外横取于民的苛税。据《新唐书·刘晏传》曰:“税外横取,谓之‘白著’。”宋人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下亦曰:“……时人谓之白著。言其厚敛无名,其所著者,皆公然明白,无所嫌避。”故唐人高亭有《讥元载》诗云:“上元官吏务剥削,江淮之人皆白著。”[7]卷37,358

       对于元载主持江淮财赋事宜的功过,前人所论不多,而且评价甚低。无非就是先指出其措施不当导致出现的不良后果,再此为据,对其给予否定性的负面总结。但笔者以为,前人的这类评价虽然也有合理之处,但往往流于片面,尤其是未能结合当时实际的政治、经济环境及其转变来考量,未能注意到元载理财措施在前、后期所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所反映出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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