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F12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4)03-0102-09 20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扩展公私合营阶段以及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是从1949年下半年至1953年9月。这一阶段的公私合营,无论是指导思想、政策法规的形成,还是合营企业的选择、合营的步骤、制度变革等方面,都与此后扩展公私合营阶段以及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有相当的差异。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往往集中于1956年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对1949-1953年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关注较少。本文以上海市档案馆所藏档案资料为依据,对1953年以前上海市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制度变革进行了考察,以求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经济中的公私合营有更加系统、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一、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上海市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概貌 与中国大部分城市一样,上海市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阶段大致上是从1949年下半年至1953年9月。至1953年4月,上海市万余户私营工商企业中,有406户先后成为国家与私人资本合资、合营的企业,其中公私合营企业60户,公私合资企业346户。① 公私合营企业与公私合资企业的共同点在于:企业中除了私人资本(私股)之外,还有数量不等的国家资本(公股);不同点则在于:在公私合资企业中,国家并不派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国家不仅向企业派有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等公方人员,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公私合营企业与公私合资企业存在上述区别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中公股所占比例的多寡。资料表明,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的比重明显高于公私合资企业。在60户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比例占50%以上的多达42户,占10%以下的仅有2户;而在346户公私合资企业中,公股比例占20%以上的仅为22户,占10%以下的则多达293户,其中有167户公股比例在1%以下。[1]1953年4~9月(即上海市扩展公私合营试点开展前夕),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增加到66户,资本总额约6000亿元(旧币,下同),其中公股占58.91%,职工33491人。在66户公私合营企业中,重工业10户,建筑材料工业8户,纺织工业10户,轻工业19户,文教事业12户,公用及其他行业7户。其中属于工业企业的除了重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47户外,文教事业中的华东美术印刷厂应属印刷工业企业,故总计工业企业为48户。[2] 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私营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主要是因为企业股份中除了私股之外,还存在数量不等、来源多样的公股。1953年4月,据交通银行对60户公私合营企业公股来由的统计,其中国家接管财产的有6户,没收汉奸、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有6户,国家新投资的有36户,原来的机关生产转为公股的有5户,私营企业抵债及“五反”退赃的有3户,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的有4户。[1]《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报告》将公股来源归纳为三类[3]:一是没收旧政权及官员的股份及资产,如民谊药厂没收了汉奸周邦俊的股份后,军管会解散了原董事会及监事会,于1950年4月实行公私合营。[4]二是政府根据需要对私营企业投资,如中国标准铅笔厂由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投资,1950年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华孚金笔厂1951年10月由中共华东局党产管理委员会以“华东局党产处”名义投资50亿元,原有私股资本调整为50亿元,10月24日,华东局党产处处长代表投资公股与私股代表签订了公私合营协议,自1952年起实行公私合营。②三是私营企业积欠国有企业债务转为公股,此外,还有一些“五反”期间私营企业退赃部分转化为公股。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虽然都是国家股份,但出资及持股会落实到中央或地方的某一个机构或部门,如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华东局党产处、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业局等。上海市代表公股签署合营协议的往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财委),经办机构多为该委员会地方工业处。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的私营工业企业制度变革与此后扩展公私合营及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私营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合营企业股权界定不甚清晰、企业治理结构中实际采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以及差异化的剩余分配诸方面。 二、企业制度变革之一:私营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 公私合营企业中私营工业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首先是因为当时国家尚未颁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以致合营企业的设立及章程制定上只能遵照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制定于1951年12月14日的《上海市公私合营天山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就规定:“本公司为公私合营企业,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之施行办法的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之”。在该章程中,我们虽然可以看到“本公司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工业处领导”的字样,但没有关于公股处于领导地位或优于私股的规定。同时,章程还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协理等“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任免之”。[5]民谊药厂1951年年底公私合营时,规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执行机构,决定一切市场业务及人事之任命”。[4]1952年2月14日,鼎丰仪器厂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私合营鼎丰仪器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称,“本公司为公私合营企业,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组织之”,“公司公股系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投资。本公司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工业处之领导”。[6]在同一个公司章程中,一方面声明企业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另一方面又明确企业接受公股出资机构领导,这就是公私合营企业中私营工业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与企业实际采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逻辑上存在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