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视野下的科举公平观与科学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清华,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考试研究

内容提要:

科举制度是重视公平而式微科学的人才选拔制度。从权力视野看科举的公平观和科学观,可以发现公平竞争是等级社会下国人的刚性权力要求,是统治阶级加强精英治国的需要,行政权力服务于公平竞争的策略是尽可能谋求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和实质上的机会平等,但这并不能得出考试制度改革首重公平的结论。科举式微科学,因为科学不是国人的刚性权力需求,更因为行政权力的意识形态统治逻辑,但恰恰是这些逻辑削弱了学术的自由逻辑,影响了选贤任能的选拔目的实现,加剧了中国科技的落后。吸取科举历史教训,当今选拔性考试制度改革,任何时候都要考虑公平性,但不应以牺牲科学性为代价,相反还要吸取科举的历史教训,大力加强招生和考试部门学术权力自由的逻辑,削弱行政权力对学术的干预,始终注重考试科学性的能力建设。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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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视公平而式微科学的科举制度能否说明考试制度改革首重公平

       回顾1300多年的科举考试历史,追踪学界对科举制度的研究,可以清楚看到科举制度是重视公平而式微科学的人才选拔制度。千年间,公平竞争始终是科举制度的主旋律,维持着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而学术标准却越来越禁锢着科学的发展,禁锢着人和社会的发展,最终在外敌入侵下连同看似稳定的国家政权一同瓦解,值得今日考试制度改革引以为戒。这种情况下,能否从理论上认为科举制度留给我们的历史遗产是考试制度改革首重公平?

       1.公平竞争是科举制度的主要精神

       公平竞争是科举制度的主要精神,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科举制的“公平竞争、平等择优”原则是其被西方借鉴的根本原因[1]。

       科举制的公平竞争精神,有非常强大的制度保障。法学视角的科举制度研究发现,科举法规非常完备,包括了从报名、考试、阅卷、发榜到录用等方方面面的严格规定。例如,唐朝时散见于律、令中的科举法规;宋朝的《天圣礼部考试进士敕》、《至和贡举条制》、《熙宁贡举敕式》、《政和新修御试贡举敕令格式》、《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元朝《大元通制条格》中收录的《学令》;明朝我国第一部完整的考试规则《科举集成》;清朝的《钦定科场条例》、《续增科场条例》和专门的《兵部题准武场条例》等。但科举制度毕竟不是科举法制,科举制度的首要目标是选才,而科举法制的目标是通过维护科举制度的秩序与公平,达到考试治理与公平选才的目的。科举科目由多渐少,考试内容由繁至简,考试文体由多样变为单一,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平性目标逐渐取代选才目标的历程。但这样的结果是,用严苛而详尽的法律来规制科举考试却限制了科举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力,压抑了考生与官员的能动性,并导致科举制度发展的停滞与墨守成规[2]。

       在科举制度发展史上,几乎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服务于追求公平的取向[3]。从“兼采时望”到“糊名考校”、从归并考试科目到指定考试内容、从考试形式多样走向八股文取士,无一不是公平的价值取向。正如顾炎武所说:“国家设科之意,本以求才;今之立法,则专以防奸为主,如弥封、誊录一切之制是也。”[4]

       2.人才选拔标准沦为逐步标准化的道德文章

       科举制度的目的本是选拔优秀官员,考试评价标准的科学性是首位的,公平性只是保证考试效度的制度保障。但时至今日,仍然不时可见主张考试制度改革首重公平的呐喊。坚持这类观点者认为,这是科举对高考最重要的启思,也是科举留给当今社会最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这很像科举制度错位价值观的历史复活。

       人才选拔标准实际上保证的是人才选拔的效度,理论上这是首位的价值追求。但以此视角去分析文官选拔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这是一种“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标准,考试内容由内容较广泛的诗赋之“文”演变到内容较狭窄的经义之“文”,由形式较灵活的、广义的经义之“文”演变到形式较固定刻板的“八股文”[5]。由于八股文被认为是“学术界最大的障碍物”,这样一来,我国科举时代选拔的人才与选贤任能的初衷渐行渐远,实际选拔的主要是这样几类人才:(1)能用诗赋表达对贤能道理理解的了解之士;(2)能用文采高妙的诗赋表达事物之士;(3)诗赋文采高妙之士;(4)能对儒家七经中贤能道理了解之士;(5)能用八股文体表达对四书五经中道理的了解之士;(6)八股文制艺高妙之士[6]。科举制的实质是一种开放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考试制度。如果学术竞争标准沦为一种缺乏科学性的学术躯壳,那择优录取中的“优”,显然只是统治阶级自己认可和认为的“优”,而不是依照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认可的“优”。其结果是难逃厄运,阻碍人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内忧外患下随同清代国家机器垮台被最终废除。

       如果科举制度重视公平而式微科学的结论成立,那就是说,科举制相比之下不太重视甚至压制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尽管科举考试内容历经诗赋到经义的演变,但相比公平竞争而言,这不过是时代学术文化发展的自然变迁与内容变化体现到了考试内容标准上。这种重视公平与压制考试内容标准科学性的背后,究竟是怎样的权力因素在起作用呢?本文试图对此做一简要探讨,以有助于理性认识今日考试选拔制度改革中的公平性与科学性问题。

       二、重视公平竞争始终是稳固政府行政权力之必须

       科举历史似乎说明,重视公平竞争并不能保证政府行政权力一劳永逸的稳固。但是,它仍然是稳固行政权力的必要条件,这从百姓的权力要求、精英统治权力的需要,都能找到合理的理论基础。行政权力服务于公平竞争的逻辑,主要是机会平等,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机会平等。这对我们理解考试制度改革重视公平的价值观,推进考试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公平,都具有重要历史启思。

       1.公平竞争是等级社会下国人追求利益的刚性权力要求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研究,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和差序人伦的社会。所谓差序格局的社会即等级制度的社会,而等级制社会则自然是等级的人伦,这即“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伦”重在分别,在礼记系统里所讲的十伦,鬼神、君臣、父子、贵贱、亲疏、爵赏、夫妇、政事、长幼、上下,都是指差等。“不失其伦”是在别父子、远近、亲疏。伦是有差等的次序。其实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7]。正因为有差序人伦的不平等现实,即使经年累月不断努力劳作,要改变和提升自己的社会身份,也仍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尤其是面对古代社会士族门阀势力依然强大的现实,面对血缘门第影响着中下层庶族向上流动的现实。在科考逐步成为读书人改变人生的唯一正途的情况下,其“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社会流动升迁功能,自然就对老百姓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人们看到了经由科举当官是实现由卑到尊的位置转换的现实路径。毕竟官员不仅握有权力,享有相当的声望与财富,他们的家属还享有法律规定、习俗承认的种种特权,这些特权表现在礼仪、婚姻、丧葬、祭祀、交通、饮食、衣饰、建筑等生活的各个方面①。于是,渴求公平竞争必然成为社会特别是处境不利者,获取科举利益的普遍愿望和刚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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