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50(2014)01-0106-04 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开端与基石,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幼儿教师作为学前教育的主力军,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谋生的职业,他们承担着保育和教育的双重任务并逐步走向专业化。一个合格的幼儿教师要有合理组织幼儿一日生活的能力、开展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引导儿童探究的能力、关爱了解儿童的能力。正如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提到的四个基本理念: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在幼儿园里,我们常常被幼儿教师活泼开朗的性格、耐心认真的工作态度所感染。她们蹲下身子,拉着孩子的手,亲切而耐心地与孩子交谈;她们动作轻盈,为孩子整理衣衫;她们在炎热的午后,忍着困意为孩子调整睡姿,让孩子睡得舒服。然而,最近新闻媒体陆续报道了多起幼儿教师虐童事件:将孩子揪耳悬空、扇耳光、针刺、透明胶封嘴、扔进垃圾桶、高处猛摔致右半身瘫痪……这些藏在黑暗角落里的阴霾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幼儿教师——向日葵般温暖的职业,为何如此冰冷残酷?重塑幼儿教师的专业伦理迫在眉睫。 一、幼儿教师专业伦理:品味美善的真谛 教师专业伦理指教师专业领域中的一套行为规范,藉以规范教师执行专业时对其个人、他人及社会的行为[1]。据此,幼儿教师专业伦理是幼儿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应该遵循的基本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它用以约束和规范幼儿教师在执行相关专业活动时对其个人、他人及社会的行为[2]。它不仅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还包括专业态度、专业形象、专业人格等。它不仅表现为教师对规章制度的遵守,更表现在教师的专业实践上。从服务对象来说,幼儿教师的专业伦理包括教师对幼儿的教保伦理、教师对家长的亲职伦理、教师对同事及领导的人际伦理以及教师对社区及社会的社会伦理。可见,幼儿教师专业伦理是幼儿教师这个专业共同体成员彼此之间或与社会其他团体互动时应遵守的基本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 教师伦理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现是专业伦理理性。教师伦理理性是教师从道德原则、伦理规范、公正至善等方面对教育教学、人际交往及自我概念进行的思考和判断,是教师在保教实践中所具备的伦理知识、伦理意识、伦理思维的总和[3]。伦理知识是教师应具备的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伦理及教育伦理的相关知识,它是理论性伦理知识和经验性伦理知识的综合体;伦理意识是基于教育实践的基础上、伦理知识的引导下,从伦理的角度对教育教学思考、反思的自觉性;伦理思维以伦理知识、伦理意识为基本素养,从专业实践出发对教育进行辩证的道德的理性判断,逐渐形成教师遭遇道德困境做出道德抉择的合理理据[3]。 幼儿教师专业伦理是幼儿教师专业化的重要指标和专业成熟的重要标志。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教育任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迷失的灾难性和重塑的迫切性。幼儿教师的专业伦理是教师这一良心职业至善至美的关键所在。 二、幼儿教师专业伦理的迷失:挖掘现象背后的本真 幼儿教师的专业伦理是用来规范其在专业实践中的行为,它以教师职责为主要内容,兼顾公正、仁慈、义务、人格、良心等教师必备特征的行为规范和德性自我。然而,部分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至今仍处于“应然”与“实然”的中间状态,混沌不清,幼儿教师专业伦理的迷失,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传统教师权威观念的残留 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社会条件造就了宗法制和等级制的伦理观念。教师,这个古老的职业也被刻上了传统权威的烙印。“天地君亲师”“师者如父”“师尊生从”等传统伦理规范是推崇教师权威的真实写照。就连集教育之大成的《学记》也提出“师道尊严”,“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的伦理思想。可见,在中国古代,教师地位之高,权威之盛。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受前苏联教育模式的影响,学校教学仍是以教师为主体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师高高在上的地位仍旧没有改变。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科学的儿童观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以儿童为中心”“关爱儿童”“尊重个体差异”“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等先进儿童观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受到传统教师权威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仍有教师等级观念严重,儿童观念淡薄,在教育实践中滥用教师权威,忽视幼儿的想法,随意指示、命令幼儿,对幼儿施行语言暴力,剥夺幼儿的话语权,甚至用威胁、恐吓、体罚等手段来教育“不听话”的幼儿,误以为压制幼儿的权利,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威,殊不知,教师的权威主要由教师的个人学识、专长、品德等人格魅力和感召力构成,而不是利用成人优势对幼儿专制蛮横、以成人的思维替幼儿“做主”形成的。 不可否认在一定条件下教师权威的重要性,但是教师权威的初衷与落脚点都应建立在尊重儿童权利的基础上,任何忽视儿童主体地位、违反师幼平等的行为都是对幼儿教师专业伦理的践踏。 (二)法律法规监督与制裁的羸弱 长期以来,我们把圣贤伦理视为伦理道德追求的最高境界,期望通过“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的自律精神来达到“身正不令而行”的崇高境界,把教师伦理的自觉性过于理想化,而忽视了法律的监督与制裁,教师专业伦理只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