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作为维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机制,不仅因其发端于社会物质生产和人类社会生活,而具有深厚的物质根基和永恒的意义,而且必然在人类协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多维关系的历史过程中,形成自身的本质规定和基本属性。虽然,这些本质规定和基本属性并不能抽象地存在,而只能和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在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多样化发展中获得自身的具体存在和丰富内涵。但是,这些本质规定和基本属性,又确实是使政治乃以确定和得以内在延续的基本要素。政治哲学中通过对政治哲学反思而形成的关于政治的概念和范畴,关于政治起源、本质及功能的一般理论,在本质上乃是对这种贯穿于历史和现实的超越于国家和民族局限的政治基本要素的逻辑再现和理论概括,并且同时在这种政治要素的历史展开中得到丰富与发展。 1 政治作为人的活动的重要领域,不仅是调节人与对象世界关系的重要社会机制,而且是约束人自身行为的重要社会规范。因此,从逻辑上来考察,政治不仅根源于人类物质生产,而且是人的理性能动性的表现和产物,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的内在统一。 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价值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本质的经常的必然的联系,因而也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关系。适应和调节这些关系,是人类社会生存和有序发展的根本性需要,也是人类区别于和超越于动物的理性自觉的集中表现。动物不是具有主体性意识的“为我”的存在物,因而不对什么东西发生返回到自身的关系,而且根本没有这种关系。而人作为一种具有主体性的“为我”的存在物,不仅以“我”为中轴与自然和社会发生多维关系,而且还必然以“我”为尺度,把这些关系作为认识和反思的对象,这样,对于人来说,就产生了合理调节人与自然和社会多维关系的需要和可能,亦就产生了以人与自然和社会现实关系为物质前提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作为调节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其产生的必然性是人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内蕴的人的主体性。 在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人类为着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依据自身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和理性,形成了从不同需要和角度调节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并且赋予这些调节机制以不同的职责和功能。其中,法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对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偏重于理性,突出客观必然性对人的行为的钢性跟自然和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偏重于情感。宗教则有一种信仰的品格,它既内蕴着人类对自然、社会必然性的盲目,以及无可奈何的承认与恐惧,又是人类以幻想的形式希冀得到自身以外力量庇护、支持,以维护和充实自身生命的理性表现。宗教对于人与自然、社会关系的调节,以超现实的形式体现着理性和情感的统一。而政治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对于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则带有综合性、全局性特征。政治在调节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时,所注目和着力的一般是具有全局性的根本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它在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时,往往要动用包括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社会调节机制力量,因而集中地体现着和融合着作为主体的人的理性、意志和信仰。正是因为这样,政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节机制,不仅以自己特殊的规范和调节功能与法律、道德、宗教区别开来,而且始终作为一种具有主导性意义的社会规范和法律、道德、宗教一起,作为维持人与自然、社会内在同一的最基本社会机制上升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得以维序、延续的永恒纽带和基础。 政治作为社会调节的一般机制,在理论上应该是和人类社会共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但是,政治对社会的调节,又不是社会自发发展的产物,而是人类对自身与社会关系理性自觉的产物。因此,从发生学的角度来审视,政治的产生又滞后于人类社会的形成。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将政治定位于人类发展的那个历史阶段。在人类思想史上,不少先哲根据经验和理性,对政治现象的产生和诸种表现作过思考和分析。这些思考和分析由于缺乏史料基础而建诸于人的自然本性的逻辑推论和直观猜测的基础上,因而大多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但是,他们所提出的前阶级社会(即所谓自然状态)存在政治现象的思想在原则上则是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吸收了这一思想,并根据自己当时所掌握的思想材料,对前阶级社会的政治现象及其基本内容作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和描述。 从个人的角度来审视,在原始社会的政治结构体系中,处于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社会的主人,直接地、平等地分享社会一切权力,对一切公共事务具有平等的参与表决权力。作为社会共同体的首领只是通过选举而产生的服务于社会的“公仆”,并不因在职而享有某种特殊的权力。因此,社会成员虽然也有不同的社会分工,但并无实际上的等级差别,这种分工也不具有固化的性质,即不存在角色专门化。 而从社会的角度来审视,社会共同体、氏族、部落及其公共事务机构则只是每个社会成员作为权力主体的总和,是所有社会成员按一定程序和规则,决定具有全局性意义问题,共同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场所。社会共同体对于社会成员权力的规定,行为的约束,对于社会成员之间矛盾的化解和争端的解决,通常也是使用民主的、协商的方法。社会共同体为维持多种功能,在本质上是非强制性的。这样,原始社会的共同体及其机构虽具有类似于政府的职能,摩尔根并据此把酋长会议、军事首领、人民大会三者合称为“三权政府”,但它却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不是脱离人民的、可以用和人民对抗的公共权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对于原始社会的政治曾经给予充分的肯定。阶级社会的政治的产生及其对于原始社会政治的取代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然而,阶级社会的政治由于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侵入,又深刻地反映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政治及作为其人格化表现的国家权力,实际上已异化为统治阶级所垄断的支配其它阶级的强制性力量。在这个意义上,阶级社会的政治的产生同时又是一种相对的退步,因而受到社会的广泛批评和抨击,消除阶级社会政治的内在弊端,成为人类不息奋斗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