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研究中的案例、方法与策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丽萍,女,山西平遥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内容提要:

经验性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是一个在理论与经验材料之间进行对话的过程。对于比较政治学这一以比较方法作为其重要特征的学科而言,这一过程更是一个在不同案例、方法和策略间进行选择的过程。其中,案例的选择以及建立在案例基础上的不同研究类型和研究策略等形成了不同的研究方案,也代表着经验材料(证据)与相关理论(观念、假设)间对话的不同形式。案例、方法和策略等一系列选择之间的逻辑关联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与研究者相关的诸多因素等,在不同程度上为比较政治研究中案例、方法与策略的选择设定了限度,也提示研究者比较政治研究中不可能有完美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方法的完美运用,而在这一问题上的反完美主义立场就是一种方法论理性。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字号:

       评估、检验和发展理论是经验性社会科学的重要使命,因而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也是一个在理论与经验材料之间进行对话的过程。比较政治学因其在方法论(比较方法)方面的重要特性,这一过程更是一个在不同案例、方法和策略之间进行选择的过程。比较政治研究中案例、方法与策略的选择,本质上还是一个与研究方法和方法论有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受到与研究者相关的诸多因素(如知识储备和积累,特别是对经验案例的掌握情况、理论素养以及研究兴趣)、所要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目的(包括方法论目的)以及不同的思考和推理逻辑等诸多方面问题的限制,不同案例、方法和研究策略的选择之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互制约。规范的学术研究要求明确的方法论意识,而正视并接受研究方法及其运用限度的方法论理性同样不可或缺。

       一、案例选择与选择偏差

       案例选择是比较研究的重要起点。在研究过程中,选择怎样的案例(经验材料)以及选择多少案例,只是确定不同研究类型的一个维度,而如何运用所选案例进行研究,或以怎样的方式在经验材料(证据)与理论(观念、假设)之间建立起符合逻辑的联系来,以实现理论(观念、假设)与经验材料(证据)之间的有效对话,则涉及与研究相关的几乎所有方面。在这种意义上,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相关的诸多问题都与案例及其选择有关。案例的选择影响着研究的走向和结果。“糟糕的案例选择甚至可能在后来的研究阶段摧毁作出可靠的因果推论的最具天才的努力。”①在这种意义上,随机抽取样本似乎是比较研究中一个理想的案例选择方法,但在小样本研究中则并不普遍适用。于是,样本的非随机选择就为各种各样的案例选择偏差开启了大门。选择偏差(selection bias)是在特定研究背景中产生的系统错误②,在研究过程中具体表现为选择那些能够支持研究者希望得到的研究结论的自变量和因变量组合的案例。由于大多数定性研究中的案例选择标准并不明确,选择过程也常常缺乏研究者评估潜在偏差的自觉努力,各种选择偏差被带入案例选择过程的机会因而就大大增加了。

       在比较研究中,案例一般表现为具体的国家或某种经验观察。案例选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案例的可比性,即选择可比案例。虽然比较方法更有助于次国家案例的比较③,但国家的比较更常见于比较政治研究。不同国家在地理上的接近是可比性的重要基础,但却不是可比性的必然基础。事实上,可比性并不是内在于所有给定对象的一个特征,而是由观察者的视角所赋予的一种特征。④因此,比较研究中的案例选择不仅应遵循和符合一般思考和研究逻辑,还应体现比较的逻辑,甚至在比较思考中发现和创造比较的基础,以确定进行比较的案例。

       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中,研究假设或初始理论的提出往往基于某些经验观察或案例。因此,用于检验假设和初始理论的案例的选择,应避免重复使用从中产生了研究假设和初始理论的案例。这可以看作案例选择的一个重要标准。案例选择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在研究者所要检验的初始理论的适用范围内,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两个标准实际上就是案例选择的一般逻辑。

       案例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的。如何在各种各样的经验观察的混沌和迷雾中选择案例并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由理论来引导案例的选择就被认为是一条可行的“救赎之路”。⑤理论不仅影响着研究路径的选择,也指导着案例的选择。理论选择或研究路径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决定了哪些案例(国家)或观察可作为研究案例。因此,理论本身就是指导案例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则。

       理论对于案例选择的影响,可能体现于不同方面,或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理解。首先是理论的适用问题。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中,作为分析基本单元的案例常常就是指国家。对理论的准确理解和对经验现象的深入而系统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选择哪些国家或观察作为研究案例提供直接和具体的引导。譬如,如果确定了将法团主义现象作为所要研究的问题,法团主义的相关理论就是最适合的理论和研究路径选择。在这一研究中,具有法团主义传统的国家(如伊比利亚国家、奥地利、拉美国家等)以及一般被认为没有多元主义、自由主义传统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构成了法团主义研究的良好案例,其中具有法团主义传统的国家更成为这一研究的最佳案例。在最消极的意义上,理论和研究路径的确定已经将一些国家(如英国⑥、美国)排除在案例选择范围之外了。

       由理论所识别和引导的概念和变量的确定及其不同关系构成了类型分析的不同维度,并使研究者获得有关潜在的案例总体的一个清晰印象。确立多维分类体系或类型(multidimensional classification scheme or typologies)是案例选择的一个有用的出发点。由理论所引导的类型一旦确立,研究者即可选择有望能最好地回答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案例。⑦仍以法团主义研究为例。国家法团主义(state corporatism)与社会法团主义( societal corporatism)是施密特(PhilippeSchmitter)基于法团主义的制度基础而提出的法团主义的两种重要类型。⑧其中,国家法团主义指表现出由上而下或威权主义组织特征的政权或制度。这种国家法团主义主要见于南欧和拉美国家;社会法团主义也可称为新法团主义(neo-corporatism),则代表了一种较为民主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安排。北欧国家以及奥地利、德国、瑞士等欧洲民主国家的法团主义制度就体现了典型的社会法团主义特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