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六十条”的修订与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

作 者:
辛逸 

作者简介:
辛逸,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由大公社的制度缺陷造成的农村社会经济的混乱,是催生“六十条”的主要原因。“六十条”的三次修改,通过缩小社队规模、取消公共食堂和供给制、改变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否定了“一大二公”的大公社经济制度,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新体制。“六十条”的修改是党中央与农村基层共同推动的结果,其为城乡二元体制的巩固和工业化的初步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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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32;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2)-07-0039-14

       “农业六十条”(或“六十条”)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简称,自颁布之日起就有人民公社“宪法”之谓。该文件初成于1961年3月的中央广州工作会议,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经是年6月中央北京工作会议的修订,更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成型于次年9月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余响,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上述四个文件,本文分别简称为第一、二、三、四个“六十条”),此时各地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已暗流涌动,第四个“六十条”“由于考虑到人民公社制度可能需要改变,没有提交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和公布”①,遂无疾而终。因此,真正发挥公社“宪法”作用者,应为规范人民公社20多年的第三个“六十条”。

       对“六十条”的研究,主要散见于有关专著和教材中,专门研究寥若晨星。研究论文仅有数篇。专论“六十条”者可分为两路:一曰梳理其源流;一曰评价其作用。两个路径的研究并非截然隔绝,而是互有渗透,互有补充,且评判的结论高度一致。研究其源流者,以薄一波、罗平汉等为代表。他们均视“六十条”为1961年中共“调查研究年”的重要成果。关于“六十条”的历史作用,研究者几乎众口一词,认定“它的制定与试行,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几亿农民的生产情绪,成为我国农村摆脱连续三年的严重灾祸、迈向60年代中期新发展的转折点。十年‘文化大革命’大动乱中,农村所以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农业所以能够保持继续增长势头,同《六十条》继续发挥作用是分不开的”。所以,“它的历史作用应当充分肯定”。②既有研究虽然强调1961年全党大规模农村调查与“六十条”之间的因果关联,但却忽略了或未完全注意到大公社的制度弊端才是“六十条”诞生的内在的或者说是更主要的动因;已有著述虽都指出毛泽东领导了“六十条”制定和修改的全过程,并总结出“六十条”每一次修改的重点,但鲜有通过四个“六十条”的详细比对,分析其修改的内在逻辑和方向,并指出“六十条”的三次修改实际上是一个目标明确、逐步渐进的完整过程;虽都注意到“六十条”修改的局限,但却忽略或者没有完全注意到,制约“六十条”修改的主要是国家工业化战略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等刚性因素。因此,“六十条”的修改是不可能如某些学者期望的那样“一步到位”的。上述种种研究的不足,正是本文努力试图达到的目标。本文虽基本属于文本研究,但也力图使用北京、甘肃、山东等省市的档案,对“六十条”的制定及其修改提供若干经验材料的支撑。

       一、制定“六十条”的主要动因

       在“大跃进”运动中自上而下创办的大公社,以无偿占有农村基层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为其所有制的基础;以“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为管理模式;以吃饭不要钱的公共食堂和供给制为其主要分配方式,创建了中国乡村千年未有的新制度。然而,大公社制度普及推行仅数月,就暴露出严重的制度缺陷,使全国农村陷入了空前的绝境。自1958年底开始,毛泽东亲自领导了对大公社的纠偏,在两年多反反复复的纠“左”仍未使农村形势根本改观的情况下,通过颁行一部人民公社的“宪法”,来改革乃至消除大公社的体制弊端,以挽公社大厦于将倾,就成为势所必然和全党的共识。

       全国各地大公社的制度框架,基本上是依据一个中央决议、两个地方的公社示范简章构建起来的。1958年8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建立公社的决议》),确定了建立大公社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同月,由中央下派官员与当地干部共同起草的《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以下简称《嵖岈山简章》)、《七里营人民公社章程草案》(以下简称《七里营章程》),将中央的决议细化为具体的条款,在《红旗》等报刊上发布。仅月余,各地农村的大公社就按照这两个样板章程搭建起来。

       按照大公社设计者的构想,把规模小、结构和功能较为单一的高级社合并为规模大、无所不包、统管一切的政社合一的大公社,是要将大公社“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③。由于大公社被普遍认为是通往共产主义的“金桥”,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蔓延开来的“一平二调”、公共食堂、供给制等自然被认为具有共产主义因素。然而,这种超越现实条件的制度设计,付诸实践的结果,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言:“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④。邓小平对这场社会试验的反思更加深刻,他说:“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一哄而起搞人民公社化,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吃大锅饭,带来大灾难。”⑤大公社创建的新制度,不仅没有带来任何意义上的社会进步,反而给乡村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和倒退。对此,江泽民有深刻反思:“必须看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比较肤浅、简单……我们对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可以作出科学上的预见,但未来的事情具体如何发展,应该由未来的实践去回答。我们要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但不可能也不必要去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以往的经验教训已充分说明,这样做很容易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大家都应该深刻认识这个道理。”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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