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封建社会的财富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来源,亦即主要来源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农民的劳动。地租一词,是指土地所有者,凭据土地所有权占有部分农业生产品。田赋,有时称“税”,是国家以土地为对象所课征的财政收入。此外,还有徭役,它是统治者为兴建城廓和宫室等工程对农民劳动力的征发。这三者课征的形式,决定于各个时代的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在经济上则表现为地主和统治者在农业生产品中占有的份额。徭役虽然在形式上不是对农产品的课征,但它是对农民劳动力的无偿征发,直接地夺去农民经营农业的劳动力,其性质与课征农民生产品相同。地租、田赋、徭役的课征,都直接地涉及当事者农民、地主和统治者三方相互的权益关系,对三方都是头等大事。从佃耕农民来说,他们力求减轻地租,地主虽然知道唯有依靠佃农劳动才能收到地租,但他们往往加重租率,于是形成地主与佃农在收入分配上的对立。统治者课征田赋和徭役,亦必须依靠农民生产和农民劳动力以及地主的收入,但他们亦常重征田赋和频繁地起征徭役,于是形成统治者与有地农民在生产和收入分配上的对立,并形成统治者与地主在农业收入再分配上的对立。不过统治者对地主课征的田赋,最终还是落在租地农民头上,因为地主常把自己交纳的田赋,通过加重地租转嫁于租地农民。所以由地租、田赋、徭役三者的课征而在农业生产和收入分配上所形成的关系,最本质的是农民与地主和统治者的对立关系。 正由于封建社会租、赋、役的课征,对于统治者、土地所有者和农业劳动者三方在农业生产和农业收入分配上,都具有头等重要性,并存在尖锐的矛盾,所以历代凡是注意政治经济问题的思想家,莫不对于地租和赋役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甚至大声疾呼,提出政策方案。他们的见解、政策意见、以及对问题的分析,不但对当时的国计民生起过重要作用,并且对后世的学术思想产生深远影响,有的至今犹闪烁着光辉,成为我国宝贵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地租、田赋、徭役三者,在概念和理论上,各有它自己的涵义,区分得很清楚,看起来也一目了然。但这三者的概念和思想,在我国有一个长远的历史发展过程,特别在早期,思想家往往把租赋二者合为一体,不加区分,赋役二者亦常互相掺和,甚至在后期,租、赋、役三者在概念上尚存在着相互掺和的情况。这是由于我国历代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特殊情况造成的,因而亦成为我国封建时期地租和赋役思想的特点。本文的主旨,就是试图从理论上理清这些思想的产生和演变的轨迹及其特点。 (二)地租与田赋概念的合一 中国最早论述地租和田赋的古籍为《尚书》、《周礼》、《左传》等及思想家著作如《老子》、《论语》、《孟子》、《墨子》等,对地租与田赋二者在概念上都不予区分,视为一体。因而租与税二词常常连同使用。这种情形自先秦时期以至唐代中期都存在,而在先秦最为突出。在先秦,二者不加区分的最好例证是: “初税亩”(《左传》宣公15年》) “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秦简公7年) “税亩”与“租禾”同包涵实物地租和田税,但一则用“税”,一则用“租”。二者连同使用的最好例证,有以下两条: “以其常征,收其租税”。(《墨子·辞过》) “租税者,所虑而请也”。(管子·国蓄》,注:“在农曰租税”。) 后世读者常为此二词的使用而感到困惑,但一查古代字书对此二词的训解,亦即释然。如: 《说文解字》说:“租,田赋也” “税,租也” “赋,敛也” 《广雅·释诂》说:“租,税也” “赋,税也” 为什么先秦思想家对地租与土地税两个概念没有加以区分呢?回答是,这是由当时的土地制度决定的。在先秦时期,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大小领主,以及以后称为国君、贵族、爵官等,他们既是统治者,又是各辖地的土地所有者,他们根据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这两种权力,对耕种土地的农民课征生产品,以满足他们在各个方面的需要。他们课征的产品,既有地租的涵义,也有土地税的涵义。而农民交纳课征的生产品,因不存在独立于统治权力以外的土地私有者,也无地租与地税之分。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人民出版社版。) 先秦思想家对地租与地税概念的不加区分,正由于此。 秦汉时期,由于私有土地制度的发展,除国家向民间课征农产品而外,还出现了豪强地主向农民索取农产品的情况。这种情况,反映在观念上,就使租(地租)与税(地税或田赋)在概念上逐渐加以区分。然而由于在汉代国有土地还占支配地位(注:学术界有估计两汉时代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之比为2∶1。见赵俪生著《中国土地制度史》第61页。)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私有土地者收取地租的形式与国家课征赋税的形式二者在概念上还不能明确分清,使得官方文书和思想家著论,对租赋概念,虽然有时分别提出,仍然时常二词互用互通,这可由下列最为著名的论述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