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当前社会稳定问题的新思路 当前的社会稳定问题表现多样,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是其中一大焦点。学界通常认为,集体上访的起源在于民众群体的物质利益的被侵害。但事实上,民众对于物质利益的被侵害尽管非常敏感,但这种敏感一般不会直接反映为集体上访的出现。在相当多的情形中,民众持续地卷入集体上访常常与被强加的高压、被压抑的情绪、被伤害的情感、被侮辱的人格有关。但值得注意的,集体上访又并不是完全由情绪来主导的。上访者一般在目标上是相对有限的,在手段上是比较理性的。只有在群体性事件中,我们才看到情绪完全失控的情况。 社会冲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实性冲突,即那些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或正在失去的目标的冲突;另一种是非现实性冲突,即释放紧张情绪的冲突。①我国当前的集体上访兼有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的特点,人格的冲突、情绪的对抗是集体上访得以发生和持续的关键动力,但其上访目标却往往限定在物质利益上。 我们可以借用中国文化中一个常见的概念——“气”——来把握我国当前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②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四到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气”的凝聚。我们在这个阶段可以看到民众集体上访起源的累积性特点。由于在市场转型中某些结构性因素的影响,部分民众的权利有时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些侵害虽然不会都直接引起民众的政治行动,但却不断加大当地的政治气压。 第二阶段:“气”的初始释放。我们在这个阶段可以看到民众集体上访爆发的机缘性特点。不断积累的高气压以集体上访的形式爆发,是需要一些特定的条件的,包括激起民众不顾一切代价去冒险的情形,以及开展集体上访所需的最基础的资源、传统和人力条件。 第三阶段:“气”的再次加压。这个阶段是集体上访整个持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当气在前一阶段初始释放出来时,还基本上是在围绕利益展开,事情远没有到不可收拾的局面。只是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某些基层政府对集体上访的积极分子所采取的严厉的、有时甚至是非法的打击,严重侵害了这些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由此,民众和基层政府在物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平添了人格的冲突和情绪的对抗,并由这种人格的冲突和情绪的对抗统领了物质利益的冲突,从而使集体上访获得了持续的、坚决的动力。这就是一味采取高压手法带来的反面效果。 第四阶段:“气”的导引。尽管集体上访此时因涉及了人格的冲突和情绪的对抗而具有了顽强性的特点,但这种行动却并不具有激进性的特点,相反地,这种处于高压状态的“气”在被释放时得到了精心的导引,集体上访无论是在具体目标上、还是在手段上都受到了相当的限定。但这种导引并非都能持续下去。因此,民众的这种行动有时还很可能进入第五阶段。 第五阶段:“气”的失控。在集体上访的积极分子被彻底打压下去、而上访者的物质利益问题又未得到真正解决的情况下,群龙无首的民众在行动上可能变得更加激进,有节制的“气”可能演化为失控的气场,这就是群体性事件迭出的缘故。 我们从“气”演化的这五个阶段可以看到,基层政府的反应在维稳上的确居于关键环节。但是,这绝不是说,基层政府的反应越强硬、越敏感,维稳就越能实现。恰恰相反,目前维稳面临的一个基本困境正来自基层政府的过敏反应。 当群众的“气”因为某些因素进行初始释放时,基层政府的本能反应常常是把集体上访的组织者视为“刁民”或“别有用心者”,常常对他们采取种种严厉的整治措施。然而这种“枪打出头鸟”的做法往往只会激化已有的矛盾。如果是原来的矛盾还只是利益矛盾,而利益矛盾在某种意义上总是可以谈判、妥协的话,那么,当“气”被再次加压时,上访者的行动重心已经转向了反抗基层政府对他们的整治,这时他们的行动常常被逼入了绝地,坚定了与基层政府抗争到底的决心,哪怕是鱼死网破,也要将整治他们的官员拉下马。因此,基层政府对上访组织者滥施高压,横加打击,本来是为了遏制集体上访的势头,没想到正是这种打击成为集体上访新的动员因素,使这种行动不断再生产出来。 如果基层政府始终坚持对上访组织者实行持续的高压,集体上访的行动的确可能一时被强压下去,但事情可能会出现更坏的结果。因为,在集体上访进行过程中,尽管上访者与基层政府的对抗是持续的,但上访组织者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一般并不主张激烈的、非法的行动。也就是说,上访组织者的存在恰恰使上访行动得到了某些限制,他们往往寻求的是“踩线不越线”的行动效果。但是,当上访组织者被彻底打压下去后,有组织、有节制的集体上访很可能向无组织、无节制的群体性事件转化。 可以说,集体上访与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着某种消长关系。如果集体上访的渠道是较为畅通的,基层政府的反应是比较积极而宽和的,那么,即使实质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群众的“气”有一个正当的宣泄口,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而1990年代以来,群体性事件的猛增,特别是无利益相关者的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出现,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对集体上访处置失当,导致“气”的持续高压和失控。 社会稳定问题在九十年代前后的变化 政府维稳技术的变化。笔者在分析信访制度的演变时曾经把1982年到1995年期间的信访制度的运作称之为“安定团结型的信访”,而把1995年后的信访制度的运作称为“维持稳定型的信访”。③对信访制度功能的这种分期大体也可以扩展至政府对社会稳定问题的治理方式的分期。前一时期的基本治理方式可称之为“安定团结的政治学”,后一时期的基本治理方式可称之为“维稳的政治学”。从安定团结的政治学到维稳的政治学是一脉相承的,两者并无本质的差别,但是,两者在具体的治理技术配置上有一些重要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