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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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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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4
分类名称: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199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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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制度代表着一种精神——现代人事行政的精神。

       这种精神体现了现代人事行政科学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反映了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在自我管理和管理社会方面所达到的先进水平。因为有了这种精神,使公务员制度生成后便以非凡的魅力风行世界;正因为有了这种精神,使公务员制度能够跨越国界、超越意识形态而为不同的政治统治服务。

       公务员制度的这种现代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通览世界各国,在推行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无一不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作为第一信条,且不说其在不同的国家中事实上所能实现的程度如何,起码在理论上、在法律上对此信条都是备加推崇和确定不疑的,并以此作为与旧的官僚制度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将这一信条表现得最为充分和显著,并使普通老百姓所能直接感受得到的当属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但并非仅限于此。实际上,这一信条贯穿于行政机关内部对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譬如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设定、职级的升与降、培养训练以及考核评价和奖惩等都莫不如此。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作为公务员制度的第一信条,是人事行政对现代民主政治的有力响应和最佳配合,是现代政府建立高素质、高效率的公务员系统并使其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最有效手段,尤其是它从本质上与现代商品经济的基本准则一脉相承,这也正是它的魅力和生命力之所在。此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之所以切实有效和可行,还在于它是以“能绩主义”为基础的。无论是公务员录用或职务升降中的优胜劣汰,还是对公务员日常考核评价,所依据的只是个人的能力和实际成绩,这也是它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之所在。

      

       职位中心主义

       过去的许多人事管理制度都有一个通病,就是“以人为中心”,即所谓的因人设事、因人设职,在人员的任用配备和评价标准上也因人而异。于是往往是有些人有官无职,有些人有职无事(即所谓的虚职、闲职),以及有些人大官司小职、有些人高职办小事的现象。这种以人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实践中还必然带来权责不符、劳酬不符甚至无功受禄的不合理现象,并直接成为诱发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和导致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工作不负责任、怕官不怕民、怕上不怕下的官僚主义以及用人上的亲亲疏疏、贵贵贱贱、拉邦结派等不正之风的祸根。

       公务员制度坚持“职位中心主义”的原则,强调因事设职、因职选人。职位中心主义要求,必须有事可做才能设置工作职位,且每个职位都应当有较为饱满的工作量;有什么样的职位选配什么样的人员,即按照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繁简难易程度来确定任职条件,然后以此为依据来选择适当人选;职位有差别,人员无贵贱。这种人事管理的办法,其着眼点就在于克服上述以人为中心的人事制度所带来的诸多弊害,它不仅仅是一种人事管理方式、方法的革新和变化,更主要的是代表和反映了人事管理思想上的一个飞跃,是现代人事管理科学和技术发展的一个杰作。

      

       “国民服务者”的角色定位

       封建官僚制度下的官吏,是皇帝的臣仆,由皇帝恩赐官职和俸禄,只对皇帝个人忠诚和负责,而对老百姓来说则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管理者。现代公务员制度则是建立在另一个相反的基点之上:公务员,是依靠纳税人供给的,必须对全体国民表示忠诚和负责。对国民来说,公务员不再是统治者、管理者,而是勤务员。正是从这样的基点出发,现代公务员制度确立了公务员的基本职业准则;忠于职守,勤勉工作,不得懈怠公务;依法办事,公私分明,不得滥用职权;对国家和全体国民保持忠诚,不得有对抗政府和有损国民对公务员信赖的行为;品行端正,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全面接受国民的监督等。这些基本职业准则,在不同的国家中都被以不同的形式确定为具体内容不同的公务员纪律,并通过强化公务员的自我职业意识、严格内部管理以及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来保证运行。

      

       职业保障

       公务员不再是昔日享有许多特权的官宦,不仅对其公务行为和一些社会行为有诸多的拘束,而且还限制其行使部分公民权(如罢工权等)。可见,作为一个公务员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言行举止都得循规蹈矩,谨小慎微;但是,另一方面又要求其必须尽职尽责、高效率地进行工作。在这种情势下,在现代公务员制度中便自然衍生出另一个重要的机制:公务员的职业保障制度。综览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关于公务员职业保障的制度,比较普遍的有如下诸项:

       (1)身份保障和职务保障。无过错得容许其常任至退休年龄,即所谓的“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职、免职、降职和辞退。

       (2)保有申告权。当受到不利处分时有权提出申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控告。公务员的申告权是不可剥夺的。

       (3)工作条件保障。国家应当为公务员提供其有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手段。

       (4)职权行为保护。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后果由国家承担,不由个人承担。

       (5)生活保障。国家得保证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水平不低于社会其他职业人员的平均水平(实践中,各国都要求保证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持平或略高)。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良好的工资待遇,是保有一支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其廉洁、高效工作的物质保障和利益驱动。

      

       法制化

       考察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可以发现,法制化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另一个共通规律和突出特征。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大都从立法入手,以颁布实施有关的公务员法规为标志。然后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通过有关法规的废、改、立来不断补充和完善公务员法律制度。法制与民主,互为表里,同被尊为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尤其是现代政府的行政行为,更是把“依法办事”奉为圭臬。不合法即为非法,凡无法津依据的行政行为均属“名不正而言不顺”,一律不得成立。由此可见,公务员制度对于法制化的强调和重视,实属于现代人事行政之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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