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3)07-0003-06 训育是一个旧式教育术语,是道德教育的别称,其内涵主要是对受教育者为人之品行的养成。在学校,训育与教学共同构成了学校教育整体。教学主要在认知的领域发生作用,训育主要在人格的领域发生作用。受了教育的人,等于是接受了系统教学和长期训育的人,他们因教学而有知、成材,因训育而有德、成人。训育在过去的教育文献中普遍使用,对应的是学校中与教学并存的道德教育实践。陶行知在《南京中等学校训育研究会》中说,“真正的训育是品格修养之指导”;徐特立在《整顿第一女师之计划》中说,“至于训育方面,则重人格感化,与规则生活”。可以看出,训育与教学,在服务于教育中目的的意义上是教育不可或缺的车之两轮或鸟之双翼。既然训育是道德教育的别称,我们为什么要使用训育一词呢?这是因为训育既是名词,也可动用,利于把我们对道德教育的思考引向实践的方向。学校德育的实效性差始终是一个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事件,但有策略地使用术语肯定不失为一个好的开端。本文正视训育,并对其做操作化的理解,在理论和实践领域或都会有意外的收获。训育如教学一样是一种双边活动,因而,我们对它的操作化理解,要从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进行。 一、训育在教师一方表现为训诫与教导 道德教育在“德育原理”中一般被描述为:培养受教育者知、情、意、行统一发展的过程;引导受教育者在活动和交往中形成思想品德的过程;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矛盾积极转化的过程;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过程;长期的、反复的、不断提高的过程。这样的一般性判断,让我们知道了德育的大概,具有基本正确也基本飘忽的特征。也有直白一点的论述,比如龚宝善说德育“以传统的观点说,便是一门传道进德的学问;以现代的观点说,便是一项教导怎样做人的学程”。[1]龚宝善辨析了德育与教育、养育、训育及化育后的结论是:德育属于教育的一部分,以养育为前奏,重心在家庭;以训育为实施的手段,重心在学校;以化育为延伸,重心在大社会和大自然。[2]以我看,如果我们立足于学校教育谈德育,那么,德育就真如前人所用,实指训育。龚宝善谈及训育时,指出训育是学校教育专用的名词,指学校教师对学生日常生活的辅导、优良品格的陶冶、健康身心的摄卫以及不良行为的矫正等等工作。结合康德所言“教育包括照料和塑造两个方面,后者又分:(1)否定性的,即仅仅为了防止错误而进行的规训;(2)肯定性的,即属于培养的教导和指导。指导指那种在将所教的东西付诸实施中进行的引领”;[3]以及“我们所理解的教育,指的是保育(养育、维系)、规训(训诫)以及连同塑造在内的教导”。[4]我觉得,在行为的层面,对于教师来说,训育就是其针对学生进行的训诫与教导。 (一)训诫 训诫,听起来有些冷冰,却是教育的真实。作为教育的重要过程,训育和教学遵循着不同的逻辑。教学主要是传道授业,基本上是知识和技能领域的活动,落到实处是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对技能的获得。训育则不同。为了影响学生的人格,塑造学生的品行,教师需要把一些道理和规范传授给学生。从此意义上看,训育也有传导的成分,但训育落到实处不满足于学生对于道德和规范的认知性掌握,而是要体现在学生德性的进益上,即所谓“传道进德”。苏格拉底曾言“知识即美德”,这只是一个道德理性主义的理想。实际的情形是知识与美德常常不同时存在,这就使得道理和规范被掌握之后的学生道德情感体验以及教师在传道之后的训诫成为必要之事。 训诫在行为的意义上有两个层面:一是教师以严肃的态度和教训的口气向学生宣讲道理与规范;二是教师针对学生的消极行为实施的语言形式的惩罚。 以严肃的态度和教训的口气向学生宣讲道理与规范就是道德说教。说教,即言教,用语言的方式讲道理,因讲的是道理而非知识,在说教中仅靠语言传达道理本身是不够的,还会伴随着言教者对道理的肯定性情感。人之为人在于其社会性,作为社会的人,做人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个人智识上的不足虽不理想却不会为人诟病,若是德性上有了不足,则会受到人们的指责。由于做人是大事,教师言说做人的道理和规范时,态度必是严肃的,否则便是对道德神圣的亵渎。然而,也正因为这样,言说做人的道理与规范成为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人性的自然使得人对一切的规矩具有本能似的抵触,若社会处于无宗教、非权威的状态,此种言说对于教师来说是一种心理的挑战,正因此,人们总在寻求道德教育的艺术。道德说教是一种价值观的传输,现实教育中还会夹杂着意识形态,无一不是需要教师严肃对待的内容。除了严肃的态度,教训的口气也会出现在道德说教中。有两种情形:一是教师由于个人个性和修养的原因习惯于居高临下地指点和教训学生,通常会加剧学生对于道理和规范的抵触;二是教师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必须进行的言语方式的教训。现代民主社会,拒绝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心理惩罚等等,但如果连同教师的言语教训方式都放弃,教育恐怕就无法进行了。教育工学原则上不介入教育价值观的运行,但对于必要的教育行为略加辩护也不属于分外。 事实上,笔者是把教师针对学生的消极行为实施的语言形式视为惩罚的,同时认为现代教育要拒绝的是对学生身心造成明显伤害的惩罚,却不能拒绝一切的惩罚。言语形式的惩罚若是依据道理与规范、遵循教育的精神,虽可说是惩罚,仍属于训诫的范围。针对学生的消极行为实施的语言形式的惩罚,首先是惩罚,这一点无需回避,因为惩罚承载的是道德的权威和正义,更因为教育中的惩罚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报复性惩罚,而是要激起学生道德羞愧感的教育行为。无论人们如何强调教育的人文性和艺术性,也不能淡忘教育旨在成人的追求。典型的语言惩罚形式是训斥,教师通过训斥表达对学生错误行为的谴责,且会理性地指出错误行为的后果以及错误行为的不道义性。而在此过程中,教师的言语是正式的、严厉的甚至是尖锐的,其目的是要触动学生的心理世界,让学生感受到道理和规范的威严,意识到自我错误行为对他人及自身的伤害,体验到违背道理与规范带来的羞愧。应该说教师这样的教育行为在学校教育生活中每天都在发生,但几乎没有人会把它与教学活动等量齐观。教育工学,以工程的视野,视教育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结构,原先在人们视野中消退的训育就会浮现出来。